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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03-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锐明技术《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锐明技术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长居北京、上海、
深圳房价过高的城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职员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除外。

    2、申请条件

    凡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长居北京、上海、深圳房价过高
的城市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在职员工均可申请:

    (1)从入职时间起至申请借款日,连续服务满 3 年(含)以上,若为公司
特殊引进人才,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不受该服务年限限制;

    (2)最近两年绩效评价结果(年度绩效)B(含)以上(“最近两年”是
指从申请当年往前推两年);
    (3)申请人没有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未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其他条件:

   ①   初次购房:申请人在指定购房地首次购买家庭商品住房自住;

   ②   申请人须在公司指定购房地购买房屋,指定购房地包括深圳、北京、上
海房价过高的城市,且该购房地须为申请人长期工作地点;

   ③   申请人未在任一指定购房地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公
寓、小产权房、自建房、军产房等);

   ④   若申请人与他人合购首套住房,属已婚的夫妻合购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合
购的情况,可以申请贷款;合购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只允许一人申请借款;

   ⑤   若申请人已婚,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任一家庭成员(含配偶、未婚子女)
已在指定购房地购房的,即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⑥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三年内已通过自筹资金在指定购房地初次购置家
庭住房,但因房款筹借产生较大经济压力的,经总经理特批可适用本办法。

    (二)借款额度及期限

    1、公司免息借款资金池总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由公司存放至指定银行
账户进行专户管理,该额度使用后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
续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2、员工免息购房借款的最高限额为 70 万元,且不超过员工所购房屋总价的
30%,具体金额由公司根据申请人数及额度等情况最终确定。员工实际可获得的
借款额度,依据员工的申请额度、工作年限、历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由个人
申请、部门负责人预审、人力资源部初审、总经理批准的方式确定。

    3、借款期限为 8 年,自借款发放之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为第 1 年。此后,当
年 5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为 1 年。
    (三)还款规定

    1、根据《借款合同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通过奖金抵扣、员工个人
筹资等方式偿还借款。

    2、如果员工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还款年度到期应还的借款,则应
当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 8 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的标准向公
司支付未按期足额偿还部分借款的利息,且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未按期偿还借
款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3、若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前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及被解雇),借款人必
须在在离职前还清全部借款。

    4、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员工获得借款后退房;

    (2)员工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3)员工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4)员工购房用途违反本借款计划的目的;

    (5)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给予记大过以上处罚的;

    (6)员工借款后累计两个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低于“B”的;

    (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提供购房借款的对象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员工,风险处于
可控制范围;

    2、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投入部分自有资金来减轻员工在高
房价地区首次购房的经济压力,有利于公司更好地留住人才,同时不损害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议案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古东璟                   周服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