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3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B1 栋 23 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志坚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 “股东”)共有 2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63,553,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5578%。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3,282,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433%。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71,7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5 %。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0 人,代表股份 5,673,9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71%。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50,4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70,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617%。 2、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48,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68,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5%。 3、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43,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6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93%;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5%。 4、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47,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7%;弃 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67,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2%;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05%。 5、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47,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67,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2%;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5%。 6、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48,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68,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48,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 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2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3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54%;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8%。 本议案关联股东赵志坚、望西淀、刘文涛、深圳市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 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678,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0078%;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2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3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54%;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8%。 本议案关联股东蒋明军、深圳市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43,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0%;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63,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93%;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5%。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48,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68,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杨茹和李尔琦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