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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9-10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内控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
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
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资料,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
确定,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本源                  涂成洲                    任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