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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
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权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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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授权/授予条件、
行权/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可行权/解除限售日等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建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增
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
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营收能力,是公司核
心财务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具体目标值的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至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20%、40%和 60%,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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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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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本源




  涂成洲




  任   笛




                                                 日期:202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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