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1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20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
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287.35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事项风险较小。公司无其他类
型的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上述担保事项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
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为保
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
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
定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善的公司治理
框架。在 2020 年度中,公司内部控制均能按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动作,保
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公
司能够认真、客观的对待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通过整改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编制的《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
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规定、公司经营情况等,经审核,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1 年度薪酬方案是符合行业普遍做法,
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
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的非独立董事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
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3 条所列的情形。
同意提名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刘文涛先生、孙继业先生、刘红茂先生、
吴明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八、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3 条所列的
情形。
同意提名向怀坤先生、刘志永先生、金振朝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
九、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的权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完善
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
人购买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本源 涂成洲 任笛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