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8-1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
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刊
物或网站正式对外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
容;
(十九)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二十一)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
(八)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十)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一)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十二)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知情
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
信息内容、知悉渠道、知悉时间、知悉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分支机
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
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的重要时点,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
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
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
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署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承诺函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
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
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
核实,以确保《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深
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
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
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
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异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向深
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
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董事会秘书
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
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责任人、内部信息知情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同时追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将相关情况和处罚结
果报送深圳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部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知情人
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提请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偿。
外部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三)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知情人
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附件: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2):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知 工作单位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6)
情人姓名 及职务 司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注 3) 内容(注 4) 处阶段(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
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