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8-1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
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以获
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现有
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二)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前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
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四)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
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
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
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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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
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
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
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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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理
决定。
第十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
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
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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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
理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
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四)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五) 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
理汇报;
(六) 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七) 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
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
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购买上市公司
股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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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大会决
定不再延期的;
(二) 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 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算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 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因,研究相关解决
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十七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
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
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
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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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
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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