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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1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
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
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
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
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
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
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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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自愿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
行的法律、法规与规则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并提示投资相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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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宗
旨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营运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
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
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变动、股利分配、
召开股东大会等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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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
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
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期望及时传
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的联
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相关部门的良好
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股
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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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

    (十一) 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 路演;

    (十三) 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
提高沟通效率。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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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
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
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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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
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
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派专人负
责接待,接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
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八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
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媒体在采访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九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
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
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三十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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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
料和数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
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由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
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
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
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
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
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 及时准确
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
加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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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
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查和
调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
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
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
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
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
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的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
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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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刊载。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并在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选择性的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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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
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
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发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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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
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
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
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公司
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其中,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
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
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
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13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
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五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
体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含本数,“以外”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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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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