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1-08-1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
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及办
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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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
职的情形除外。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的,须保证其有足
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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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
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
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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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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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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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章 培 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
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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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班。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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