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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1-08-20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建华先生之配偶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2021 年 3
月 19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陈建华先生 2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相关条
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截至目前,陈建华先生的限购期
已满,并且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

    2、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建华先生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4、本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
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19 日为本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建华先生授予 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