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0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19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的限购期已满。本次激励计划暂
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暂缓
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华先生授予 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向怀坤 刘志永 金振朝
202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