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的规
定,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项专项审计和提供 2021 年度
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
计相关工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并且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 2022 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实
际业务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增长。上述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振朝 向怀坤 刘志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