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70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
注册地址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刘瑛、李东方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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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发行人名称
“锐明技术”)
证券代码 002970
注册资本 17,312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Bl 栋 21-23 楼
法定代表人 赵志坚
联系人 孙英
联系电话 0755-3360500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 年 12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2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0 年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信证券作为锐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
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
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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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职责: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
决议,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
规定使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
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发行人能够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
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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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1 年 6 月 29 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发行人对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从 2021 年 6 月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发行人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同意意
见。
2021 年 12 月 22 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发行人对募投项目“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
“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 2021 年 12 月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发行人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同意意见。
2、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1 年 3 月,保荐代表人古东璟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发行人的持续
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由保荐代表
人刘瑛女士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本次变更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周服山先生和刘瑛女士。
2022 年 4 月,保荐代表人周服山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发行人的持续
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由保荐代表
人李东方先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本次变更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刘瑛女士和李东方先生。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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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锐明
技术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锐明技术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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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代表人:
刘 瑛 李东方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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