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2022-04-2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防治舞弊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工作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所有员工
职业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勤勉
尽职的工作氛围,防止损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二)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
恰当;
  (三)严格执行保密原则,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是反舞弊及举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
公司反舞弊及举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以防范、降低
舞弊行为发生,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计部监督。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
责任,是公司反舞弊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及处理举报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举报线
索,实施反舞弊工作:
  (一)登记、受理相关举报线索;
  (二)组织反舞弊事件调查;
  (三)对反舞弊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其他与反舞弊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全体员工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

并配合公司对舞弊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章 舞弊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及其利益相关
人(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或第三方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采用隐瞒、欺骗等违
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红包、现金、购物卡、礼品券等;
  (二)违规违法使用、侵占、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在采购、销售、工程建设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当得利;
  (四)截留各类收入,如租金、废品售卖款等,私设“小金库”或据为己有;
  (五)与供应商串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超额
超量采购造成库存积压、以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提前结算等方式谋取
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构关联方交易等手段,
编制或授意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数据;
  (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构交易向隐藏关联方大额转移资金、财产,
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租赁财产;
  (九)利用职务之便,向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泄露商业机密以谋求不正当利
益;
  (十)私制公司印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担保、购销等合同;
  (十一)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十二)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公司报备制度或利益回避规则的下列行为,视同为舞弊行为:

  (一)存在以下行为而没有向公司报备及利益回避的:

       1.员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同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同一部门任职的;

       2.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入股或入职(含兼职)供应商、供应商的子公司;

       3.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供应商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且此等情形可

能会影响到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

       以上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之配

偶。
  (二)未经公司批准,员工本人在第三方公司兼职。


                                 第四章 举报线索接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均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

函、面谈等方式向公司审计部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举报渠道为:

       举报电话:0755-33605007

       举报邮箱:shenji@streamax.com

       举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学苑大道南山智园 B1 栋 23 楼,深圳市锐明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第十三条 对举报牵涉到审计部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执行总裁举报。

       第十四条 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

部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以便及时快速查处。


                                 第五章 举报线索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部接到举报线索,涉及经理级以下人员的,由审计部分管领
导批准是否立项调查;涉及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的,由执行总裁批准是否立项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方案应包含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拟采用核查手段
等内容。核查手段可采用专项审计、谈话、询问等方式。
    第十七条 拟采用谈话方式与被举报人谈话的,应当由两人(含)以上进行。
    第十八条 拟采用询问方式与举报人等其他信息知情人员了解情况的,应先
填制询问提纲。询问应当由两人(含)以上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于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反舞弊调查报告。报告应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合理、意见恰当,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批,涉及重
大违法违规事项的,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审计部都应向举报人反馈是
否立项的决定或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舞弊案件的调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
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审计部做出;回避人员涉及审计部负责人的,
回避决定由审计部分管领导做出: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

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报

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包括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管理责任是指负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人员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

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应承担的责任。按管理责任的严重程度。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参与相

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职责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或相关责任人员,按舞弊性质的严重
程度,公司可采取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罚措施。舞弊人员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举报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举报材料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组织、
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七章 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重大舞弊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公司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舞弊案件涉及金额的,按公司挽回经济损失额的 5%-20%进行奖励,且

奖励金额不低于 1,000 元;

  (二)舞弊案件不涉及金额的,视舞弊性质的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 1,000

元-30,000 元不等的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直接、有效证据举报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类、受贿类案件,且

最终被警方定性为刑事案件的,奖励金额不低于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10%,且奖励

金额不低于 5,000 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当严格落实反舞弊及处理举报工作保密
要求: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
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举报的组织、人员;
  (三)严禁将核查文件、反舞弊报告等材料私自借阅他人;
  (四)受理举报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五)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
得本人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