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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4-28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
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
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以连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
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六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事务,
并向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权限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
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第七条    总经理享有的职权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对非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
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
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
管理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    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请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附该人选的
简历和工作业绩材料。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和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
情况时,总经理应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由此产生的
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总经理制订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人员
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安全保卫、卫生
环保、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规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三)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
意见。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
理办公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
托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需要,经总经理同意,其他人员可以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
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   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公司总裁办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
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 1 日通知出席会议人员。会
议通知可以采取邮件、电话或口头等形式。

    第十五条 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 1 日向总裁办
申报,由总裁办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重要议题的讨论材料须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
知。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   传达学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文件、指示、决定;

       (二)   传达、制订和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三)   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四)   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人员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任免事项;

       (九)   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   听取重要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一)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由公司公司总裁办归档保存。会议记录
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会别、会次、时间、地点;

       (二)   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   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十九条 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由总裁办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章   总经理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
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
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提出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并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 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包
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