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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分
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
行权价格。

   2、鉴于 2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
计划,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等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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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3、除 2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
计划外,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
聚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20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条
件的 17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96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25 元/份。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
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营销
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发
展需要,将上述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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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公司资源进行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结项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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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振朝 ________________




                  向怀坤 ________________




                  刘志永 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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