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的核查意见2022-07-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除 2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外,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
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20 日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署:
吴祥礼 苏岭丹 周而康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