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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摘要2022-09-07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71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深
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2、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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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46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280 万股
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 308 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78%;
预留 38 万股,约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0.98%,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0.22%。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280 万股的 1.82%,其中首次授予 276 万份,约占本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0%;预留 38 万份,约占本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
的 12.1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
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
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2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280 万股的 0.19%。限制性股票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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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
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244 人。预留
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7、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2.62 元/份,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为 28.41 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8、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
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9、 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10、 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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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1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9

第七章 附 则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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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下列名词和术语作如下解释: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或锐明技术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
股票期权                 指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本总额                 指   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
                              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
有效期                   指
                              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
行权                     指
                              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
限售期                   指
                              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除限售期               指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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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记结算机构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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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经营目
标及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制定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3、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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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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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4 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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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
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退休
返聘协议、返聘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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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
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46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280 万股的 2.00%。
其中首次授予 308 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78%;预留 38 万
股,约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 10.98%,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280 万股的 1.82%;其中首
次授予 276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0%;预留 38 万
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2.1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0.22%。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
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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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计划拟授予股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职务
                                  数量(万份)       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日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276                 87.90%                  1.60%
    务)人员(236 人)
            预留                        38                 12.10%                  0.22%

            合计                       314                 100%                    1.8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
 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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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
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
 第一个行权期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
 第三个行权期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
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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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
 第三个行权期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
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
 第一个行权期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
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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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2.62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42.62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6.82 元/股的 75%,为 42.62 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2.43 元/股的 75%,为 39.32 元/股。

    3、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即
42.62 元/份。

    4、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商用车安全及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
一直聚焦在商用车载领域,始终围绕车辆的运营安全、驾驶安全、运营企业效率
提升及监管难点、管理痛点开展业务,长期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贴近
用户、服务客户。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公司员工的支持。在当前公司所处行业
竞争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为了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维护股东利益,有必要凝
聚公司现有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团队的力量,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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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近几年资本市场存在较多不确定性,股票行情也会随之影响。而且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周期跨度较长,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格授权员工的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推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拟采用自
主定价方式。

    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发展举足轻重的人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
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
责任感,且本次激励计划对未来激励权益的兑现设定了严格的公司层面和个人层
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
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激励目标的实现推动公
司长远稳健发展。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其他方法确定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锐明技术本次激励计划具备可行性,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行权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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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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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考核
   行权安排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行权期   2021 年
                                                 率达到 20%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二个行权期   2022 年      数,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数,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率达到 40%                   率不低于 7.10%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三个行权期   2023 年      数,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数,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率达到 60%                   率不低于 22.4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失效。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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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