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7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标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是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公司实际业务推动及发展确定的,
能够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比例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比例及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是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公司实际业务推动及发展确定的,
能够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比例
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凯明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
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能够胜任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将黄凯明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振朝 ________________
向怀坤 ________________
刘志永 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