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2022-09-07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顺
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
衡、长效的价值分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保证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
高绩效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
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1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向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四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
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五条 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行权/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
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
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考核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年度营业收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21 年
入增长率达到 20%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为基数,考核年度营业 为基数,考核年度营业收
收入增长率达到 40% 入增长率不低于 7.10%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为基数,考核年度营业 为基数,考核年度营业收
收入增长率达到 60% 入增长率不低于 22.40%
2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失效。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
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