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10 月 25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
关规定。
2、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本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
聚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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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为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
授权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 21.25 元/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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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振朝 ________________
向怀坤 ________________
刘志永 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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