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2022-12-20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87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公司
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赵 志 坚 先生与 望 西淀 先 生的 《 关 于一 致 行 动协 议 到期 不 再 续签 之 告 知
函》,确认双方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
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到期终止,双方
一致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上述股东各自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由原两
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股东赵志坚先生与望西淀先生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
定作为公司合法股东在行使《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依照《一致
行动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赵志坚先生与望西淀先生在涉
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均保持表决意见一致,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时止,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未提出
书面解除通知则有效期自动延续 5 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73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据
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届满。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赵志坚先生与望西淀先生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议事项时均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
《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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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情况
赵志坚先生与望西淀先生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
续签之告知函》,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
动关系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
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赵志坚与望西淀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79,070,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45.71%,两人具体持股及在公司任职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持股形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赵志坚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 45,659,200 26.39
董事、常务副总
2 望西淀 直接 33,410,800 19.31
经理
合计 79,070,000 45.71
注:上表中合计数比例与各明细数比例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股东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
比例保持不变,在公司任职保持不变,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为 172,996,000 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赵志坚 45,659,200 26.39
2 望西淀 33,410,800 19.31
3 嘉通投資有限公司 29,400,000 16.99
4 蒋明军 3,418,600 1.98
5 刘文涛 2,833,600 1.64
6 蒋文军 1,251,700 0.72
驻马店美旭超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 0.69
7 (有限合伙) 1,200,000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040,573 0.60
2
9 陈建华 808,360 0.47
10 孙继业 717,560 0.41
根据上表,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未超过公司股本总股
本的 30%。《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存在特殊表决权股份或表决权委托安
排,公司的任何股东单独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
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解除后,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
公司持股 50%以上 的控股 股东 ;(2)投资 者可以 实际支 配上市 公司股 份表 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规定的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原两名控股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但各自
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不变。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
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
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致行动协议》自 2022 年 12 月 17 日到期后即终止,赵志坚与望西淀之间的一致
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赵志
坚与望西淀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
及无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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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
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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