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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9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司 计 划 向银 行 等 金 融机 构 申 请 合计 总 额 不 超过 人 民 币
100,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系为扩大
产业规模及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在银行取得一定的综合业务授信额度,有
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盈利能
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可以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
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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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
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
回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
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
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
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结项,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将上述募
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和生产经
营的实际需要对公司资源进行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募
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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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体现公司的内
在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全体股东
利益一致。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且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
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且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和
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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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振朝 ________________




                  向怀坤 ________________




                  刘志永 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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