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公司(2022年-2024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2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2024 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
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综合考
虑了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重要因素,特制定《公司(2022年-
2024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
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
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股东的意见;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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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4)出现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
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
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6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含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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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分红预案,由董事
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应依据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
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还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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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需
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分红预案,由
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因特殊情
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应依据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还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同时,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规划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如有其他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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