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八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监会、司法部第 41 号令)、《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监会、司法部〔2010〕33 号)等有关规定,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5-1-2-1 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6 月,下称“报告期”) 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广会审字[2018]G15025040207 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是否继续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 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 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依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 经得到了有效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5-1-2-2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继续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为 36,777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89 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 4 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1-2-3 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由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 (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侨银有限设立之日计算已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及历次增资均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并办妥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侨银有限的所有资产均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 外,发行人已领取了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执照、批准和许可证,其生产经营符合其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保洁、 垃圾清运等市政环卫服务,属于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第 十一条规定。 5.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报告期内未发生 变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三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其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变动均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 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1-2-4 法律意见书 7.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 发行人已聘请民生证券为其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辅导工作,并已通过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辅导验收,本所律师在辅导期内亦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确认,其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 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正 中珠江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 控制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1-2-5 法律意见书 11. 经核查发行人有关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资料,根据前述各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查询,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常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 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决策及风险防范 等作了明确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 13. 发行人制订了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 在发行人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 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1-2-6 法律意见书 15. 根据发行人承诺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中珠江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7.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 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 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济业务,适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其关 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9.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6 月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53,730,632.69 元、95,564,341.67 元、90,745,409.25 元、47,771,737.57 元,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6 月的 营业收入分别为 526,373,533.13 元、862,197,603.54 元、1,186,953,823.30 元、 731,893,357.30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777 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89 万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 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10%; 5-1-2-7 法律意见书 ④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后)为 2,464,594.37 元,净资产为 750,511,895.83 元,发行人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 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 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 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2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 利能力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1-2-8 法律意见书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起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了完整 披露,不存在需要就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补充披露的事项。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其丧失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体系 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股东“曲水瑞盛”名称已由“曲水瑞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曲水瑞盛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股本总额及结构未发生变化。 5-1-2-9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2018 年 9 月 3 日,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备案,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 为“道路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固体废物治理;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 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沉船沉物打捞服务;造林、育林;工程环保设施施工; 机械设备租赁;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 筑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 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防虫灭鼠服务;环保设备批发;物业 管理;汽车销售;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产专用 车辆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销售;停车场经营;社区、街心公园、公 园等运动场所的管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 公交站场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服务;花草树木修整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公路养护;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和经营方式与《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2.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方式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业务的项目共 108 个,其中 2018 年 1-6 月期间共新增 26 个项目,具体 项目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正在运营项目的基本情况》。 5-1-2-10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主要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项目的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 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取得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城市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业务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注册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陆域)》已续期,续期后的证件信息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备注 2018.07.04- 1 侨银环保 粤建环证 IA11001 从化区城市管理局 陆域 2021.07.03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 2018 年 1-6 月期间运营的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共新增 26 个,发行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要求,就该等项目取得以下许可、备案及证明: (1)6 个新增项目已取得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持证单位 项目名称 证件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 村居市政环卫保洁、绿化 粤建环证 佛山市住房和城 2018.06.11- 1 发行人 管养服务资格项目 IE0098 乡建设管理局 2019.05.31 化州市城乡环卫市场化服 化城管字第 化州市城市综合 2018.06.01- 2 发行人 务项目 [2018]001 号 管理局 2023.05.31 茂名市河西片区环卫作业 茂南城管环 茂名市茂南区城 2018.01.01- 3 发行人 服务项目 证 003 市综合管理局 2022.12.31 成都市青白江区乡镇环卫 川 A08 正字 成都市青白江区 2018.02.01- 4 发行人 作业市场化三标段 第 2018I 城市管理局 2018.12.31 北滘镇 2018-2021 年中心 佛山市顺德区环 七村居和主干道环卫、绿 粤建环证 2018.02.13- 5 发行人 境运输和城市管 化、河涌养护项目(第二 IX0062 2021.02.12 理局北滘分局 部分子项 H) 5-1-2-11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持证单位 项目名称 证件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 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 习环许 2018 习水县城镇管理 2018.05.18- 6 习水侨盈 化 PPP 项目 第 02 号 局 2021.05.18 (2)8 个新增项目系广州市范围内项目,已在注册地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 手续,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无须再就单个项目办理《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该等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项目名称 合同期限 2018.01.01- 1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局 荔湾区河涌保洁项目(标段三)(重招) 2019.12.31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城区道路清(保) 2018.02.01- 2 政府 洁服务项目 2021.01.31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 2018.04.12- 3 明珠工业园环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2020.04.11 2018.02.16 起 4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内环路、人民高架清扫保洁项目 运营 3-18 个月 广州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广州水 广州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 2018.04.01- 5 域(含流溪河)水域保洁及陆上运输服 管理处 2019.09.30 务项目-子包六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 广州空港经济区主要市政道路及清水河 2018.03.22- 6 会 保洁服务项目 2020.03.21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环境卫 2018.04.01- 7 花都区天马河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生管理所 2021.03.31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市政管理所 X271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市政 加石路(均禾段)、X271(均禾段)、 2018.01.01- 8 管理所 X264 夏花公路(均禾段)、S114 广花 2019.12.31 公路(均禾段)环卫保洁项目 (3)11 个新增项目已取得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确认 当地尚未开展核发或已取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该等项目及证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证明单位 证明内容 中山陵园风景区部分片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1 区绿化设施养护及卫生 中山陵园管理局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保洁项目 5-1-2-12 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名称 证明单位 证明内容 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环 茂名市电白区林头 项目所在地尚未核发《城市生活垃圾 2 卫保洁市场化项目 镇人民政府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信宜市城区环卫作业市 信宜市环卫园林绿 项目所在地尚未核发《城市生活垃圾 3 场化项目 化局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丰顺县城区(新世纪、 丰顺县城市综合管 项目所在地尚未核发《城市生活垃圾 4 工业园片区)环境卫生 理局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保洁服务招标项目 四会城区段河道水面保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5 四会市水务局 洁服务项目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阳江市阳东区城区和经 济开发区环境卫生清扫 阳江市阳东区环境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6 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市 卫生管理所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场化运营项目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街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 项目所在地尚未核发《城市生活垃圾 7 道清扫保洁和农村垃圾 镇人民政府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清运综合服务项目 滁州市南谯区呈现 滁州市南谯区区域环境 项目所在地已取消《城市生活垃圾经 8 规划建设和城市管 卫生整治项目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理执法局 紫云路等滨湖新区 70 合肥市包江区市容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9 条道路三年清扫保洁第 环卫服务中心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4 包项目 宜春市垃圾分类运营服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10 宜春市城市管理局 务项目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蟠龙天湖景区环卫保洁 云浮市云城区城镇 确认公司符合辖区内开展垃圾清运业 11 项目 综合管理和执法局 务的许可条件,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4)1 个新增项目尚未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 1 固始县人民政府 2018.04.26-2034.04.25 合治理 PPP 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项目的业务合同系于 2018 年签订, 目前正在成立项目子公司负责该项目运营,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方可申请办理经营 许可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继续与项目所在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沟 通,按照其要求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如因未 5-1-2-13 法律意见书 取得相应的许可而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对发行人 产生的经济责任,确保不会因此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另有 81 个非新增的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仍在运营,除以下项目的许可证续 期外,其他项目的许可证、备案及证明未发生变化,持续有效: 序号 持证单位 项目名称 证件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7 宿州市城市管理 2017.06.01- 1 发行人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2018005 局 2020.05.31 (四标段)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 合治理 PPP 项目”的经营许可证尚待办理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 期末在运营的涉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服务的项目均已在发行人 注册地进行备案或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已具备取得城市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必要条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 公司经营该等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运营合法合规。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业务资质 经核查,2018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项目,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项目仍在运营中,该等项目已取得的 许可证或证明持续有效。 3. 其他资质、许可、认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其他开展业务所需的 资质、许可及认证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固始县城乡一体 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 PPP 项目”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已取得从事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处置服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证或证明, 5-1-2-14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处置服 务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 4. 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2018 年 7 月 31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侨银环 保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1 月 22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侨银投 资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31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绿瀚环 境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31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侨绿固 废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6 日,德令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6 日,息烽县城市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贵州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 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 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 日,霍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 5-1-2-15 法律意见书 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 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6 日,大名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6 日,肇庆市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肇 庆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10 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云南侨银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3 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昆明侨腾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 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3 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昆明侨飞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 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 日,池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池州侨银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5-1-2-16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7 月 2 日,长沙县梨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 长沙侨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 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 日,珠海市金湾区市政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 确认珠海侨港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 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 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10 日,茂名市电白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 茂名电白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 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6 日,淮北市相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淮北 侨银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4 日,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高州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 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5 日,张家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张家界侨 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 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12 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韶关 侨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5-1-2-17 法律意见书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 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 日,习水县城镇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习水侨盈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 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 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 情况如下: 序 运营 特许经营 总投资额 项目名称 运营单位 号 方式 期限 (万元) 1 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 BOT 特许经营项目 侨绿固废 BOT 28 年 41,015.39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 2 广州银利 BOT 27 年 47,624.04 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 3 习水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习水侨银 BOT 30 年 13,000.00 4 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 PPP 项目 习水侨盈 PPP 20 年 17,955.00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 PPP 5 发行人 BOT 16 年 15,810.00 项目 经核查,上述特许经营项目中,第 1、2、4 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第 5 项通过竞争性磋商取得,第 3 项由习水农牧局通过招商引资确定发行人为运营单位, 发行人已与相关合作方签署了相应的特许经营协议,发行人取得的上述特许经营权 合法合规。 (四)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六)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1-2-18 法律意见书 (七)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行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批准、许可 或认证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存在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签订 有关合同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形;发行人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 拍卖等被处以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3 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2 日 至 2018 年 7 月 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3 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 至 2018 年 7 月 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侨绿固废有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5 日,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期间,该局在业务系统中暂未发现广州绿瀚有被广州 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3 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2 日 至 2018 年 7 月 1 日期间,该局在业务系统中暂未发现侨银投资有被广州市工商 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4 日,珠海市金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暂未发现珠海 侨港有违法行为记录。 2018 年 7 月 9 日,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经查询安徽 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 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淮北侨银没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记录。 5-1-2-19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7 月 26 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经查询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青海侨银 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0 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 查询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 侨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8 年 7 月 26 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 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4 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业 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 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受到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2018 年 6 月 30 日,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没有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16 日,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查询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 暂未发现长沙侨兴有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 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4 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18 年 7 月 4 日期间,云南侨银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13 日,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12 日期间,在该局业务信息系统中未发现肇庆侨 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5-1-2-20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7 月 2 日,池州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 认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 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13 日,茂名市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 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未 发现电白侨银有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而被该局查处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4 日,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期间,高州侨银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 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31 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银没有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7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深市监信证[2018]002770 号),确认经查询该委员会违法违规查询系统,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深圳侨阳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5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过查询该局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 启明投资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9 日,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 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张家界侨盈 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违法的处罚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16 日,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核准登记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韶关侨盈没有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5-1-2-21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8 月 3 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经该局信息系统查询,自 2018 年 3 月 2 日成都侨银自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至 《证明》开具日期间,未查询到对成都侨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 2018 年 7 月 3 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4 月 9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盈 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8 年 7 月 25 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证明》 开具日期间,沈阳侨银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2018 年 7 月 25 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至《证明》 开具日期间,沈阳钧侨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2018 年 7 月 9 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6 月 1 日成立至《证明》开具日期间,乌鲁木齐泊乐没有违反工商法律法 规,该局未对乌鲁木齐泊乐进行过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12 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在安徽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暂未发现安徽侨 银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5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 询该局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 现广州银利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3 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昆明侨腾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5-1-2-22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7 月 3 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期间,昆明侨飞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5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 询该局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 启明供应链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 行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赣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赣州侨银”)、项城市 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项城侨银”),新设立控股子公司峡江侨银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峡江侨银”)、永丰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丰侨银”), 新设立化州分公司、南谯分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同时,发行人注销控股子公司 安徽侨银,注销分公司上饶分公司、高明分公司、江山分公司。发行人新设子公司、 分公司及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与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设立的子公司 1. 赣州侨银 赣州侨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在江西省赣州市设立,现 持有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2MA382TXF2H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赣州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赣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 16 号“蓝天.华景”D 栋 807 室 法定代表人: 易祥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 万元 5-1-2-23 法律意见书 项目 内容 实收资本: 人民币 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凭有 效许可证经营):土壤修复处理;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 经营范围: 保洁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施工; 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环保设备批发;停车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8 月 10 日至长期 经核查,赣州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项城侨银 项城侨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在河南省项城市设立, 现持有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 1681MA45RJ7E7G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项城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项城市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 河南省项城市怡人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 谢文军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人民币 0 万元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 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经营范围: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 市政设备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船沉物打捞服务;造林、育林;机械设 5-1-2-24 法律意见书 项目 内容 备租赁;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防 虫灭鼠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社区、街心公园、公园运动场 所的管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公交站场管理;公共设施安全监测 服务;花草树木修整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公路养护;道路自动收费 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城市道路保 洁;桥梁、外墙的清洁、粉刷;城市小广告清除。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9 月 25 日至长期 经核查,项城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峡江侨银 峡江侨银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在江西省吉安市设立,现持有峡江县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823MA381 RMD5Y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峡江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峡江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城市今典 4 栋-2 号 法定代表人: 易祥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人民币 5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电设备安 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经营范围: 城乡市容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设备批发;公 厕保洁服务;土壤修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虫灭鼠服务;园林绿化 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工程环保设 5-1-2-25 法律意见书 项目 内容 施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长期 经核查,峡江侨银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侨银环保 300.00 万元 60.00% 2 江西航耀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 40.00% 合 计 500.00 万元 100.00% 经核查,峡江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 永丰侨银 永丰侨银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在江西省吉安市设立,现持有永丰县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825MA381 QHD0E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永丰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永丰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迎宾苑 B 幢单元 14-13 号 法定代表人: 易祥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经营范围: 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环保 5-1-2-26 法律意见书 项目 内容 设备批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土壤修复;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防虫灭鼠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 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长期 经核查,永丰侨银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侨银环保 600.00 万元 60.00% 2 江西航耀投资有限公司 400.00 万元 40.00% 合 计 1,000.00 万元 100.00% 经核查,永丰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新设立的分公司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 行人新设立的分公司情况如下: 序 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 负责 城市 分公司全称 经营场所 成立日期 号 简称 用代码 人 侨银环保科技 化州市东山街道沿 广东省 化州 91440982MA 文德 1 股份有限公司 江东路河东区 16 段 2018.07.23 化州市 分公司 521NE13X 良 化州分公司 476 号之一第三层 侨银环保科技 滁州市南谯区施集 安徽省 南谯 91341103MA 易祥 2 股份有限公司 镇街道健康路 141 2018.08.01 滁州市 分公司 2RY21530 安 南谯分公司 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前 河南省 侨银环保科技 驻马店 91411700MA 进大道与置地大道 谢文 3 驻马店 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20 分公司 45LXQW0D 交叉口东约 150 米 军 市 驻马店分公司 路南院内 (三)发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 5-1-2-27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 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情况如下: 1. 淮北侨银 2018 年 8 月 10 日,经淮北市工商局核准变更,淮北侨银的住所由“淮北市相 山区古城路 49 号财富大厦 1 幢 405”变更为“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 66 号国购广场 (商业)B 区 C 座 6 层 618-622 号”。 2. 长沙侨兴 2018 年 4 月 13 日,经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长沙侨兴 股东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经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长沙侨兴 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绿化管理、 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机械配件 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土壤修复;环境卫生管理;普通货物 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活动;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沉船沉物打捞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物清洁 服务;防虫灭鼠服务;公厕保洁服务;物业管理;造林、育林;环保工程设施、 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的施工;环保设备、清洁用品的销售”。 3. 沈阳钧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沈阳钧侨 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34.00 万元。 4. 广州银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州银利 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8,100.00 万元。 5. 昆明侨腾 5-1-2-28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昆明侨腾 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8,660.00 万元。 6. 昆明侨飞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昆明侨飞 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1,024.00 万元。 7. 习水侨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习水侨盈 的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591.00 万元。 8. 德令哈侨银 2018 年 9 月 6 日,经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德令哈侨银 的住所由“青海省德令哈市浩星花苑 19 号楼 3 单元 101 室”变更为“德令哈市河东 街道柴达木东路 8-1 号(原液化气站)”。 9. 启明供应链 2018 年 9 月 10 日,经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启明供 应链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自有设备租赁(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开发、建设、 经营管理物流设施;仓储代理服务;仓储咨询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打包、装 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 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流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 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专用设备销售;环保设备批发;工程环保设施施工;专用设 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 2018 年 9 月 17 日,经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启明供 应链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塑料制品批发;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工程 环保设施施工;环保设备批发;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销售;供应链管理;物流代理 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 危险品仓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运输货物打 5-1-2-29 法律意见书 包服务;仓储咨询服务;仓储代理服务;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流设施; 自有设备租赁(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汽车租赁;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10. 云南侨银 2018 年 8 月 31 日,云南侨银的股东曲水万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变更为曲水万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池州侨银 2018 年 9 月 10 日,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池州 侨银的股东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佛山分公司 2018 年 7 月 6 日,经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佛山分公司的 住所由“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文福路四座首层 101-102”变更为“佛山市三水区西 南街道康岗路 28 号全信大厦 520(仅作办公场所使用,住所申报)”。 13. 花都分公司 2018 年 5 月 8 日,经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核准变更,花都分公司的住所由“广 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清莲路 1 号金纳投资大厦二楼 A203 号”变更为“广州市花都 区迎宾大道 181 号 1 幢 1208 房。” 14. 阳东分公司 2018 年 4 月 8 日,经阳江市阳东区工商局核准变更,阳东分公司的住所由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龙塘中路 320 号”变更为“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龙塘中路 270 号”。 15. 东莞分公司 2018 年 9 月 5 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东莞分公司的住所 由“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公园住宅区第六幢首层铺位 17 号”变更为“东莞市虎门 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 126 号之一”。 16. 淮北分公司 5-1-2-30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8 月 29 日,经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淮北分公司的住所 由“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 49 号财富大厦 1 幢 405”变更为“安徽省淮北 市相山区桓谭路 66 号国购广场(商业)B 区 C 座 6 层 618-622 号”。 17. 启明供应链习水分公司 2018 年 8 月 2 日,经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启明供应链习水分 公司的住所由“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体育馆对面”变更为“习水县东皇街 道国际汽车博览城 1 期 2 栋 2 层 1、2、3 号”。 (四)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 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注销情况如下: 1. 安徽侨银 2018 年 7 月 27 日,经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安徽侨银完成注销 登记。 2. 上饶分公司 2018 年 8 月 6 日,经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上饶分公司完成注 销登记。 3. 高明分公司 2018 年 8 月 6 日,经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高明分公司完成注 销登记。 4. 江山分公司 2018 年 8 月 13 日,经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江山分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5. 深圳侨阳 经核查,深圳侨阳目前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已完成地税税务注销手续。 6. 青海侨银 5-1-2-31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青海侨银目前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已完成国税、地税注销手续。 7. 白坭分公司 经核查,白坭分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已完成国税、地税注销手续。 8. 凤阳分公司 经核查,凤阳分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已注销社保账号。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刘子豪 实际控制人刘少云、韩丹的儿子 实际控制人儿子刘子豪 100%持股并担任 2 城市矿产(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3 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建辉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余向阳的配偶的姐姐吴理持股 50%并担任 4 广州市和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的企业(注:原持股 60%) 5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念概新童装店 余向阳的妹夫曹友平经营的个体户 6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新之念童装店 余向阳的妹夫曹友平经营的个体户 7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七波辉童装店 余向阳的妹夫曹友平经营的个体户 经核查,除上述关联自然人与关联法人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无其他新增关联方。 2. 经核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部分关联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与发行人已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关联状态 5-1-2-32 法律意见书 陈立叶已于 2016 年 9 月将持有该 昆明国云宁企业管理合 陈立叶曾持股 30%的 1 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该企业已于 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 2017 年 12 月注销 广州伊爱高新技术开发 黄金玲曾担任董事长 黄金玲已于 2016 年 8 月辞去该公 2 有限公司 的企业 司职务 中国海口外轮代理有限 监事吴豪的配偶李莉 李莉霞已于 2018 年 7 月辞去该公 3 公司 霞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职务 (三)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发生变化的关联担保的情况如下: (1)为发行人银行授信、借款或开立保函提供的担保 单位:万元 履行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最高担保额 担保人 担保类型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少云、韩丹、 正在 1 发行人 2,900.00 保证担保 广州东风支行 郭倍华 履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刘少云、韩丹 正在 2 发行人 20,000.00 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广州天誉支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正在 3 发行人 1,500.00 刘少云、韩丹 保证担保 广州分行 履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履行 4 发行人 11,112.00 刘少云、韩丹 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广州天誉支行 完毕 (2)为发行人借款委托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单位:万元 履行 序号 贷款人/出租方 保证人 保证金额 反担保人 担保类型 情况 融捷投资 刘少云、韩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保证担保 履行 1 控股集团 3,000.00 郭倍华、韩选 有限公司广州天誉支行 抵押担保 完毕 有限公司 举、高珊 5-1-2-33 法律意见书 (3)为发行人售后回租及保理业务提供的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 履行 序号 出租人 债务人 最高担保额 担保人 类型 情况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 郭倍华、韩丹 正在 1 发行人 5,533.22 保证 公司 刘少云 履行 广发融资租赁(广东) 正在 2 发行人 5,191.60 郭倍华、刘少云 保证 有限公司 履行 郭倍华、韩丹 正在 3 富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发行人 3,382.87 保证 刘少云 履行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 1-6 月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2,181,614.38 元。 经核查,前述关联交易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对发行人发生的前述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 其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以市场定价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该等交易履行正常,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向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符合法律及有关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郭倍 华、刘少云、韩丹等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借款和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文件中规定的关联方界定、交易表决程序以及决策权限未发生变化。 (六)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5-1-2-34 法律意见书 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 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赖主要股东或 者其他关联方方能开展业务的情形。 (七)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承诺。 (八)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最近三年一期内主要关联交 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与房产 1. 自有土地与房产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名下的无新增自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现有自有土地使用权及房 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化,持续合法有效。 2. 租赁房产 (1)新增租赁房产、土地情况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 分公司新增租赁房产、土地 17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 房屋位置 租赁期限 号 (m2) 粤房地权证高州 高州市桂圆路 32 号 1 2018.07.17- 1 发行人 梁远斌 132.00 字 0200011505 号 0楼 2019.07.16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 粤(2016)佛三不动 2018.07.01- 2 发行人 何美霞 道康岗路 28 号全信大 46.66 产权第 0003508 号 2019.06.30 厦 520 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 赣房权证字第 S00 2018.07.16- 3 发行人 赖国红 道 16 号蓝天华景 D 栋 57.14 266883 号 2019.07.15 807 室 5-1-2-35 法律意见书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 房屋位置 租赁期限 号 (m2) 化州市东山街道沿江 粤房地权证化市东 2018.07.01- 4 发行人 吴亚委 东路河东区 16 段 476 55.00 房地字第 8164 号 2021.06.30 号之一(第三层) 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 永房权证永丰县字 2018.07.01- 5 发行人 刘星辰 道迎宾苑 B 幢单元 14 97.55 第 20110422553 号 2020.06.30 -13 号 辽(2017)沈阳市不 沈阳市浑南区天坛南 2018.05.21- 6 发行人 宋品超 143.90 动产第 0353486 号 街 12-8 号 2019.05.20 谭新根、 峡房权证水边字 水边镇城市今典 4 栋- 2018.07.03- 7 发行人 129.61 陈艳红 第 24263/1 号 2号 2020.07.03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房权证 2001 字 2018.07.11- 8 发行人 黄玉龙 施集镇街道健康路 14 318.12 第 00311 号 2019.07.10 1号 成房权证监证字 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 2018.07.15- 9 发行人 杨萍 122.01 第 1323609 号 53 号 2019.01.14 淮北市永 皖(2017)淮北市 煦房地产 淮北市国购广场 B 区 2018.07.05- 10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00217 310.46 营销策划 C 座第 6 层 2021.07.04 40 号 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 粤房地证字第 C33 2018.08.01- 11 发行人 陈家乐 道创丰商业大厦 126 79.80 35560 号 2019.07.31 号铺之一 项城市房权证市 河南省项城市市区怡 2018.09.07- 12 发行人 袁海涛 116.00 区字第 0013527 号 人大道北第一层 2020.09.06 德令哈侨 德市国用(2015) 德令哈市河东街道柴 2018.07.01- 13 庞兴辉 198.00 银 第 0150 号 达木东路 8-1 号 2021.07.01 安徽维尔 皖(2017)池州市 池州市贵池区石城大 康安全工 不动产权第 01456 2018.09.25- 14 池州侨银 道玖龙时代 1 栋 2010 247.00 程技术有 47 号、0145649 号、 2019.09.24 -2014 限公司 0145651 号 永丰县李 永房权证永丰县字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工 2018.09.01- 15 永丰侨银 693.99 氏钢构厂 第 20150714832 号 业园北区李民钢构厂 2021.08.31 安徽省蚌埠市火车站 蚌埠 房地权证蚌私字 2018.08.01- 16 王国锁 广场东侧 5 号区 B 楼 45.55 分公司 第 193247 号 2019.07.31 7-702 号 习水飞腾 启明供应 习水县东皇街道国际 商业运营 2018.07.01- 17 链习水分 无(注) 汽车博览城 1 期 2 栋 2 136.50 管理有限 2019.06.30 公司 层 1、2、3 号 公司 5-1-2-36 法律意见书 注:2016 年 2 月 1 日,习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重点专业市 场相关产业实施划行归市的意见》(习府发[2016]7 号),要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从事汽车贸 易及相关产业的经营户搬迁至贵州习水汽车贸易城。启明供应链习水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汽 车销售和汽车租赁,故于 2017 年 7 月将注册地址迁至习水县东皇街道国际汽车博览城 1 期 2 栋 2 层 1、2、3 号,该贸易城未办理房产证。 经核查,前述新增的租房房产中,除第 13、17 项房产外,其他房产已依法取 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其中第 13 项房产,主要用于项目文员办公,具有可替代性, 出租方已取得该项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证书;第 17 项房屋租赁系根据政府部门 的要求迁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德令哈侨银、启明供应链习水分公 司均未因前述房产的使用与第三方产生任何争议与纠纷,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前述 2 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经核查,前述新增的租赁房产中,第 1-9 项房产已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登记手 续,第 10-17 项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在办理 中。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也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持续;且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系物业承租方,并非《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义务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 部分租赁房产未能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2)原租赁房产的备案及终止情况 A. 备案情况 经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租赁但未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补充办理了以下 5 处租赁房产的备案: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 房屋位置 租赁期限 号 (m2) 广东省广 粤房地权证穗字 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 9 2018.03.20- 1 发行人 业创意产 46.00 第 0950108898 号 1号 2019.03.31 业园投资 5-1-2-37 法律意见书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产权证书 房屋位置 租赁期限 号 (m2) 有限公司 川(2017)青白江 成都市青白江区风凰 莫晓萍、 2018.04.20- 2 发行人 区不动产权第 000 西六路 1 号 1 栋 3 单元 36.31 李延平 2019.04.19 3352 号 14 层 1418 号 闽(2017)福州市 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 2018.05.15- 3 发行人 吴云 不动产权第 00137 中路 169 号利嘉城二期 58.07 2019.05.14 16 号 16#10 层 02 室 沈阳东荣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沈房权证中心字 2018.04.05- 4 沈阳侨银 机械有限 开发二十四号路 26-1 20.00 第 N060101476 号 2020.04.04 公司 号 201 房 刘太生、 宜房权证宜春字 宜春市经发大道 1 号 2 2018.06.01- 5 宜春侨银 46.85 张玉川 第 2-20132253 号 幢 4 层 456 号 2019.05.31 B. 终止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原租赁的以下房产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位置 (m2) 广州市嘉溢科技企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 63 号 1408 1 发行人 90.00 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房 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 119 号 2 幢 201 房之 2 发行人 辛锡奎 78.00 三编号 207 房 3 发行人 莫炳灿 佛山市禅城区佛罗路 36 号 2631.98 深圳市华都物业管 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环仓路园林建设综 4 发行人 50.00 理有限公司 合楼七楼 6 号 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第五座 5 发行人 赖苑安 42.68 120 号单层店 6 发行人 梁远斌 高州市桂圆路 32 号 10 楼 132.00 安徽省蚌埠市火车站广场东侧 5 号区 B 7 发行人 王国锁 45.55 楼 7-702 号 青海省德令哈市浩星花苑 19 号楼 3 单元 8 发行人 杨秀芳 87.70 101 室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 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 23 号三层自编 9 侨银有限 100.00 局 A318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 49 号财富大 10 淮北侨银 刘家文 53.38 厦 1 幢 405 11 池州侨银 范期海 池州市贵池区石城大道玖龙时代 1 栋 247.00 5-1-2-38 法律意见书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位置 (m2) 2010-2014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文福路四座首层 12 佛山分公司 董灼奇 112.74 101-102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玺园 13 凤阳分公司 刘以群 44.13 50 幢商业 122 室 江山市双塔街道溪东江东大道 40 幢 1-2 14 江山分公司 徐瑞铭 36.68 号 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公园住宅区第六幢首 15 东莞分公司 郑玉云 64.20 层铺位 17 号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其他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租赁房产所做的承诺持续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无形资产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新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类别 有效期 权利人 1 23676519 40 2018.07.14-2028.07.13 发行人 2 23676419 37 2018.07.14-2028.07.13 发行人 3 23675926 7 2018.08.21-2028.08.20 发行人 4 18700901 11 2017.11.28-2027.11.27 发行人 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前述注册商标的权利证书,注册商标合法有效。除上 述商标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其他变化。 发行人的商标专用权未被设置担保负担,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5-1-2-39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2017210 一种畜禽粪污的固液 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7.08.23 2018.06.12 594236 分离器 2017210 一种病死畜禽无害化 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7.08.23 2018.07.17 594096 生产昆虫饲料的装置 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前述专利均的权利证书,各专利权合法有效。 2018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与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GFZY0020201807002 号《专利权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名下的以下 10 项专 利权为编号为“GFZL002020180700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本金金额为 2,950.00 万元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1 2017201008334 一种安全可靠的垃圾废弃物剪切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 2017201008368 一种厨余垃圾自动打包垃圾桶 发行人 实用新型 3 2017201008372 具备固体废物粉碎功能的垃圾箱 发行人 实用新型 4 2017201008599 基于物联网的多层滤网清洁器 发行人 实用新型 5 2017201009089 用于厨余垃圾的压缩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6 2017201052799 一种用于街道公共垃圾的清扫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7 2017201079005 厨余垃圾盛放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8 2017201094039 一种水上生活垃圾打捞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9 2017201096180 一种家用玻璃清洁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10 2017201096195 一种防风垃圾收集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上专利质押担保事宜尚未办理 质押登记手续。 除上述专利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专利权未发生其他 变化,发行人的专利权未被设置担保负担,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著作权未发生变化。各项著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5-1-2-40 法律意见书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域名未发生变化。各域名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固定 资产的账面原值为 477,093,093.21 元,账面净值为 389,205,840.81 元。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数量(辆) 账面原值(万元) 净值(万元) 1 垃圾压缩车 384 11,511.54 9,856.64 2 扫路车 258 10,458.63 8,962.26 3 洒水车 236 5,479.60 4,850.18 4 垃圾运输车 505 6,096.87 4,816.41 5 巡查车 183 1,346.27 1,054.99 6 路面养护车 95 843.21 717.89 7 工程车 36 502.96 413.76 8 护栏清洗车 11 320.82 280.63 9 吸污车 15 274.56 205.17 10 降尘车 6 329.04 295.35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有 122 辆车未办妥产权证书,占 全部机动车辆数量的 6.89%;该等未办妥产权证书的车辆账面价值为 1,032.21 万元, 占全部机动车辆账面价值的 3.19%,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 0.75%。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未办妥产权证书车辆设备所做的 承诺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使用该等未办产权证书的机动车辆存在被交通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但是鉴于该等车辆价值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且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全额补偿因此对公司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公司 5-1-2-41 法律意见书 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 的情形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使用状态持续良好,产权清晰,均由发行人占 有、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 设立赣州侨银、项城侨银两家全资子公司,峡江侨银、永丰侨银两家控股子公司。 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无其他变化。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如下: 1. 借款及相应的担保合同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担保人 担保方式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18.07.06- 韩选举、郭倍华、 1 发行人 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保证担保 2019.07.05 刘少云、韩丹 广州天誉支行 发行人、北京洁绿 质押担保 广州银行股份有 2018.08.28- 2 侨绿固废 6,634.10 环境科技股份有 (注) 限公司白云支行 2033.06.05 限公司、侨绿固废 保证担保 2018.09.01- 3 中国工商银行股 3,300.00 2032.06.21 广州银利 份有限公司广州 发行人 保证担保 2018.09.01- 4 五羊支行 3,200.00 2032.06.21 5-1-2-42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担保人 担保方式 曲水万潮创业投 2018.06- 5 昆明侨飞 资合伙企业(有 800.00 —— —— 2019.06 限合伙) 注:根据贷款人与刘少云、韩丹签订的编号为“兴银粤抵字(东风)第 2016120900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刘少云、韩丹以名下房地产证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33501 号的房产为本次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以下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金额 贷款期限 担保人 担保方式 1,000.00 2017.07.05-2018.06.20 刘少云、韩丹、 上海浦东发展 吕向阳、融捷 1 发行人 银行有限公司 1,000.00 2017.07.05-2018.06.27 保证担保 投资控股集团 广州天誉支行 1,000.00 2017.07.05-2018.07.04 有限公司 除上述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借款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及相关担保合同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 重大项目合同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总额为 1 亿元以上的重大业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永丰县城市管理综 2018.08- 1 永丰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购买服务项目 25,857.89 合执法局 2023.07 驻马店市驿城区城 2018.08- 2 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垃圾治理项目 22,017.06 市管理局 2026.08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的重大项目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任何纠纷或 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 采购合同 5-1-2-43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 为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服务提供方 合同名称 采购金额 1 启明供应链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采购合同 1,032.00 2 启明供应链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设备采购合同 632.00 3 启明供应链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车辆采购合同 814.40 4 启明供应链 上海龙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环保深埋桶采购合同 600.00 5 启明供应链 河南路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车辆设备采购合同 640.00 6 启明供应链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车辆采购合同 726.00 7 启明供应链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车辆采购合同 510.50 8 云南侨银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采购合同 550.00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 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 9 广州银利 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 43,885.81 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京高 一期工程设计-采购-施 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工总承包(EPC)项目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 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 10 广州银利 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695.73 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合同 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 11 侨绿固废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38,356.88 项目工程PC承包合同 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合 12 习水侨盈 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8.00 同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 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 特许经营合同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的特许经营合同如下: 特许经营 预计投资总额 序号 合同名称 运营单位 签署时间 期限 (万元)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 1 发行人 16 年 15,810.00 2018.04 综合治理 PPP 项目 5-1-2-44 法律意见书 5. 融资租赁合同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的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金总额 租赁期限 担保人 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 海通恒信国际租 2018.08- 发行人、 1 肇庆环保 819.65 质押担保 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 德令哈侨银 (注 1) 保证担保 海通恒信国际租 2018.08- 肇庆侨银、德 2 发行人 2,916.86 质押担保 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 令哈侨银 (注 1) 发行人、 保证担保 海通恒信国际租 2018.08- 3 德令哈侨银 1,180.33 肇庆侨银、德 质押担保 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 令哈侨银 (注 1) 质押担保 广发融资租赁(广 2018.08- 发行人、刘少 4 发行人 3,173.22 保证担保 东)有限公司 2020.08 云、郭倍华 (注 2) 注 1:2018 年 7 月 23 日,德令哈侨银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应 收账款质押协议》(协议编号为 GML18A0738-01),约定德令哈侨银以“德令哈市环卫 市场化项目合同书”项下对德令哈市城市管理局享有的金额为 256,847,941.39 元人民币的 应收账款为表格第 1-3 项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 2018 年 7 月 23 日,肇庆侨银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 押协议》(协议编号为 GML18A0738-02),约定肇庆侨银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政府 采购合同书”项下的对肇庆市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享有的金额为 341,448,791.25 元应 收账款为表格第 1-3 项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 注 2:2018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与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GFZY00 20201807002 号《专利权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名下估值 4500.00 万元的 10 项专利 权为该项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售后回租融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 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6. 保理合同 5-1-2-45 法律意见书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无新增保理合同。 7. 对外担保合同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无新增对外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外,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债权债务 法律关系清楚,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 资产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二)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没有拟进行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 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1-2-46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对公司 的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并审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在广州市工商局进行了备案。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对公司 的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并审议通过了相关章程修正案,该章程修正案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在广州市工商局进行了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订履行了法定审议批准程序,办理 了工商备案手续,《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未修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行《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内容完备,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1. 股东大会 5-1-2-47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主要内容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2018 年第 (1)关于修改<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 2018.07.04 五次临时 (2)《关于向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及担 股东大会 保事宜的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2018 年第 (1)《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2)《关 2 2018.07.25 六次临时 于向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 股东大会 的议案》;(3)《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及 担保事宜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2018 年第 案》;(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州侨绿固废循环利用科技 3 2018.08.15 七次临时 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3)《关于向长沙银行股 股东大会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4) 关 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2. 董事会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召开了 4 次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主要内容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第一届董事 (1)《关于修改<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1 2018.06.19 会第二十三 案》;(2)《关于向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 次会议 资及担保事宜的的议案》;(3)《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第一届董事 2 2018.07.10 (1)《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2)《关于公司拟 会第二十四 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3)《关于为广州启明供应 5-1-2-48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主要内容 次会议 链的设备购置提供担保的议案》;(4)《关于向广发融资租 赁(广东)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案》;(5) 《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 议案》;(6)《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第一届董事 案》;(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州侨绿固废循环利用科技 3 2018.07.31 会第二十五 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3)《关于向长沙银行股 次会议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4)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案》;(5)《关 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第一届董事 (1)《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 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4 2018.09.07 会第二十六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3)《关于<公司内部 次会议 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3. 监事会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召开了 1 次监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主要内容 第一届监事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8.09.07 第九次会议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 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经审查发行人存档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 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1-2-49 法律意见书 (一)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独立董事李建辉新增兼职一项,兼职担任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该单位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情形。 (二)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未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增值税 营业收入 17%、16%、11%、6%、3% 2 营业税 营业收入 3%、5%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额 5%、7% 4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3% 5 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2% 6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8 年 1-6 月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5-1-2-50 法律意见书 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9]166 号)等有关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前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具体包括公共 垃圾处理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在 2018 年 1-6 月享 受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述子公司在 2018 年 1-6 月期间从事的多项城 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依法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项目所得税。 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 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规定,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垃圾处理、 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的所得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比例为 7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有关说明,发行人 2018 年 1-6 月取得广州市从化区国 家税务局增值税退税款 78.98 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惠州市运营的“惠 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容库区填埋作业购买专业服务采 购项目”服务内容为生活垃圾填埋服务,该项目的运营收入所得属于垃圾处理劳 务所得,依法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 1-6 月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文件依据 项目 补贴金额 批准部门 从化区总部及优质企 1 从府办[2015]25 号 3,014,400.00 从化市人民政府 业发展奖励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 2 云人社函[2016]172 号 4,438.00 心稳岗补贴 社会保障局、云浮市 5-1-2-51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文件依据 项目 补贴金额 批准部门 财政局、广东省云浮 市地方税务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 3 佛人社[2016]165 号 57,972.25 心稳岗补贴 社会保障局、 2018 年广州市产业发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 4 穗工信函[2018]896 号 28,874.00 展资金 化委员会 相山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 5 扶持产业专项资金 20,000.00 相山区财政局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7 年四上单位申报 6 长县政办函[2016]48 号 10,000.00 长沙县人民政府 奖金 合 计 3,135,684.25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均有法规依据或获得了相关 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认可,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依法纳税, 不存在偷税、欠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 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以下证明文件: 1. 发行人 根据广州市从化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穗从国税简罚[2018]292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发行人除因发票违法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被罚款 200 元外,未发现有其他税收违 法违章行为。 根据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街口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税收行政处罚记录。 5-1-2-52 法律意见书 2. 侨绿固废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未发现侨绿固废有税收违法违章 行为。 根据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该局未发现侨绿固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3. 广州绿瀚 根据广州天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未发现广州绿瀚存在税收违法 违章行为。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广州绿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 间无税收违法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4. 侨银投资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未发现侨银投资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侨银投资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 间不存在税收违法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5. 珠海侨港 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珠海侨港无重大涉税违规事项。 5-1-2-53 法律意见书 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红旗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珠海侨港有重大税收 违法处罚行为。 6. 淮北侨银 根据国家税务局淮北市相山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淮北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 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7. 青海侨银 根据西宁市城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青海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 法规,依法按时交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8. 德令哈侨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德令哈市税务局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够依法按时申报各项税种,且 未被该局处罚。 9. 贵州侨银 根据息烽县国家税务局小寨坝税务分局 2018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能够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暂未 发现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息烽县地方税务局四分局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贵州侨银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 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暂未发现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 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形。 10. 霍邱侨银 5-1-2-54 法律意见书 根据安徽省霍邱县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 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安徽省霍邱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 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 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11. 大名侨银 根据大名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 大名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 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未发现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大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 大名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 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12. 长沙侨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6 出具的《证明》,长沙侨 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 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暂未发现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 规的情形,暂未发现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13. 云南侨银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 《证明》,云南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有关税 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 5-1-2-55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云 南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 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14. 肇庆侨银 根据肇庆市端州区国家税务局 2018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该局 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暂未发现肇庆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 间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15. 池州侨银 根据安徽省池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 池州侨银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 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 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池州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 池州侨银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 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 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16. 电白侨银 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电白侨 银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 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 电白侨银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在该局登记,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暂无发现有税收违 法行为。 5-1-2-56 法律意见书 17. 高州侨银 根据高州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经该局税源管理 部门核查,高州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期间,按要求进行纳 税申报、缴纳税款,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未受到该局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高州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经 系统查询,高州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违法行为。 18. 习水侨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证明》,习水 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 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19. 深圳侨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深圳侨阳有 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0. 启明投资 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 情况》,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启明投资存在税 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启明投资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1. 张家界侨盈 根据张家界市永定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张家界 侨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 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5-1-2-57 法律意见书 根据张家界市永定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张家界 侨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 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22. 韶关侨盈 根据韶关市曲江区国家税务局大塘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 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韶关侨盈有税收违法 行为等记录。 根据韶关市曲江区地方税务局马坝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纳 税情况证明》,经税源管理分局查询征收信息系统,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韶关侨盈有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23. 成都侨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 成都侨银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 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交纳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24. 习水侨盈 根据习水县国家税务局温水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习水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 律、法规,依法按时交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习水县地方税务局六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习水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 依法按时交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25. 沈阳侨银 5-1-2-58 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沈阳侨银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登记至《涉税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出具日期间,尚未在该局产生应征信息,暂时未查询到税费欠缴。 26. 沈阳钧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沈阳侨银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登记至《涉税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出具日期间,尚未在该局产生应征信息,暂时未查询到税费欠缴。 27. 乌鲁木齐泊乐 根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自 2018 年 6 月至《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出具日期间,乌 鲁木齐泊乐无欠缴税款,亦暂未发现在此期间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 到国税机关的处罚记录。 根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 询结果告知书》,自 2018 年 6 月至《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出具日期间,乌 鲁木齐泊乐不存在未申报记录,不存在逾期申报罚款记录。 28. 安徽侨银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查询结果》, 经税务系统查询,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期间,该局未查询到安 徽侨银违法违规记录。 29. 广州银利 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 况》,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广州银利存在 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出具《证明》, 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广州银利存在税收 违法行为。 5-1-2-59 法律意见书 30. 昆明侨腾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 《证明》,昆明侨腾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有关税 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 昆明侨腾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 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31. 昆明侨飞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出具 的《证明》,昆明侨飞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有 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 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 的情形。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六税务分局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证 明》,昆明侨飞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地方有关税收的 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32. 启明供应链 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 情况》,启明供应链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存 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 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暂未发现启明供应链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5-1-2-6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依法 纳税,没有因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1. 发行人业务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 号)的规 定,重污染行业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 化工、石化、制药、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类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业务属于 N78“公共设施 管理业”;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 业务属于 N7820“环境卫生管理业”,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 包括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 2. 发行人取得的环保手续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建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 和“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 BOT 项目”所取得的必要环保审批手续未发生变化, 持续有效。 经本所律师通过登陆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及公开网络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受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因 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发生变化,持续有效。 5-1-2-61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9 月 6 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了《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诚信情况的复函》,确认发行人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 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未有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行 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9 月 2 日,广州市从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安全生产守法 证明》,确认侨银环保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1 日期间,未发生生产 安全死亡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广州市从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9 月 10 日,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在从化区不存在因违反建筑市场准入、建筑企 业资质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以及建筑法关于禁止挂靠、转 包、非法分包等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行政胡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通过登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及公开网络查询,发行人及 其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1.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在册 员工为 22,208 人,其中全日制劳动用工 11,666 人、非全日制用工 844 人、劳务用工 (含已达退休年龄)9,698 人。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不同的用工类型与在册员工签订了用工合同,与全日制 用工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与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员工福利薪酬制度,包括 人事管理、员工福利、工作行为规范、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奖惩条例、安全生 产管理、保密制度等。经核查,上述制度条款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5-1-2-62 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 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平均劳务派遣人数(人) 23 134 93 4,190 平均用工总人数(人) 22,603 19,060 14,448 9,707 比 例 0.10% 0.70% 0.64% 43.16% 注:上述平均人数为各月员工人数的算数平均数。 根据 2014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用工单位只能在临 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2)用工单位应当严 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应当制 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2 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的 10%。 该规定施行后,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存在劳务派遣超额用工的情形,符合《劳务派遣暂行 规定》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部分市政环卫工程项目存在劳务外包情况。为提高施工效 率,发行人于 2017 年向广州市晋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吴川市华庭建筑有限公司 采购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136.00 万元和 97.45 万元,占当期总成本的 比例为 0.13%和 0.09%。 工程施工项目中,发行人设计施工方案,按方案向劳务外包服务商提出具体需 求,服务商报价,双方协商后确定最终价格并签署协议,劳务外包服务商按协议 约定提供劳务,发行人派驻工作人员现场监管。发行人管理人员与劳务外包服务 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对劳务作业的现场进度和质量进行双重管理。施工中的原材料、 设备、相关费用等均由发行人承担。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包括城乡环 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在内的其他业务不存在劳务外包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今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1-2-63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9 月 6 日,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能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 规行为,没有发现劳动保障的举报投诉或纠纷案件,没有收到劳动保障方面的行 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3 日,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期间,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员工举报、投 诉的情况。 2018 年 7 月 24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未收到过有关 侨绿固废社保少缴、漏缴的投诉事项,未发现侨绿固废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 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24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广州绿瀚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4 日,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证明》, 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珠海侨港因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6 日,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证明》出具日,淮北侨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能遵守国家 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2018 年 7 月 9 日,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 核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淮北侨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8 年 7 月 10 日,德令哈市劳动维权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 业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 该局处罚的情形。 5-1-2-64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7 月 3 日,霍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 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 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6 日,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 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 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31 日,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肇庆侨银自 2017 年 4 月 6 日成立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3 日,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 企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8 月 2 日,茂名市电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没有接受过劳动者对电白侨银违 反劳动用工和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的举报投诉,也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而受过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 日,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没有收到高州侨银员工关于公司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拖欠工人工资等方面的投诉, 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5 日,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守法信息在线验证报告》,确认近五年长沙侨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记录。 2018 年 7 月 2 日,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张家界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 5-1-2-65 法律意见书 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4 日,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8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没有收到关于韶关侨盈拖欠工人工资 的投诉,也未对韶关侨盈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2018 年 7 月 2 日,习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4 月 9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 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现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16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证明》,确认自 2016 年 4 月至该证明出具日期间,未受到广州银利相关 员工关于社保的投诉事项,不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24 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 罚记录)》,确认自 2015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期间,昆明侨飞无劳 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记录。 2.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按规定为部分在册员工缴交了社 会保险费用,并以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缴费工资为基础进行缴交, 单位支付的部分全部由发行人承担,职工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发行人直接从职工工 资中代扣代缴。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全日制员工合计为 11,666 人(注:城 镇户籍全日制员工合计 4,081 人),其中缴纳养老保险 9,694 人,缴纳医疗保险 9,141 人,缴纳失业保险 9,676 人,缴纳工伤保险 9,793 人,生育保险 8,234 人。 5-1-2-66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主要有:(1)部分农村籍员工已在其 户口所在地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部分非 广东省农村籍员工不愿在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3)部分新入职员工错过当 月社会保险办理增员手续时间,或尚未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等原因。对于 员工中的农村户籍人员,发行人根据员工意愿及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对于需要参加社会保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费,对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发行人为其报销参加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今不存在违反员工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8 年 9 月 11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证明》(穗人社证[2018]962 号),确认发行人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5 日期间,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核查期 间,除有 2 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外,该局未受到过有关发行人社保的投诉事项, 也无关于该公司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便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9 月 11 日,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发行人自 2012 年 2 月 15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 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 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8 年 7 月 16 日,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该中心暂未接到发行人员工有关社保事 项的投诉。 2018 年 7 月 24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未收到过有关 侨绿固废社保少缴、漏缴的投诉事项,未发现侨绿固废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 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5-1-2-67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7 月 27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未收到过有关 广州绿瀚社保少缴、漏缴的投诉事项,未发现广州绿瀚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 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9 日,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出具《证明》, 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珠海侨港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 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6 日,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证明》出具日,淮北侨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能遵守国家 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2018 年 7 月 9 日,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 核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淮北侨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8 年 7 月 10 日,德令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保的各项 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7 日,息烽县社会保险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4 月至 《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无欠费情况。 2018 年 7 月 3 日,霍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 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 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4 月 9 日、2018 年 7 月 26 日,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 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 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 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5-1-2-68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7 月 25 日,长沙县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出具《证明》,确认长沙侨兴 于 2017 年 3 月参加了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至 2018 年 7 月,为正常缴费状态。 2018 年 7 月 31 日,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肇庆侨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3 日,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池州侨 银自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没有发生违反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8 月 2 日,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白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电白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 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 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 日,高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高州侨银足额缴纳了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能遵守有关地方社保的法律,没有发生违反社保 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 日,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张 家界侨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张家界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 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 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0 日,习水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4 月 9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盈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16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证明》,确认自 2016 年 4 月至该证明出具日期间,未受到广州银利相关 5-1-2-69 法律意见书 员工关于社保的投诉事项,不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24 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监察队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飞自 2015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期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记录。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全日制员工合计为 11,666 人(其中城 镇户籍全日制员工合计 4,081 人),发行人共为其中的 5,958 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公司未为部分城镇户籍员工缴纳公积金的原因主要是:公司部分城镇户籍员工缴 纳住房公积金意愿不高,该部分员工均已签署自愿放弃购买公积金的声明;另有 部分员工为新入职员工,未满试用期,公司暂未为其办理公积金缴纳手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在册员工 大多为当地农村户籍员工,该等员工一般拥有自建住房,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意愿 不强。对于选择由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公司均已按《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018 月 7 月 23 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行 政处罚。 2018 月 7 月 23 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证明》,确认侨绿固废自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 行政处罚。 2018 月 7 月 26 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证明》,确认广州绿瀚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未曾受到过该中心的 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5 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珠海侨港 在该中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该中心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该中心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5-1-2-70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7 月 9 日,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淮北侨银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 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 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11 日,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确认德令哈侨银住房公积金已缴存至 2018 年 6 月,能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未出现少缴、漏缴、拖欠事项,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性文件被给予处罚或处理的情况。 2018 年 7 月 23 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 明》,确认贵州侨银截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未发现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该中心住房公积金相关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 日,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霍邱侨银 为公司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 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 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6 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大名侨银 公司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 国家和地方有关公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 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4 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确认长沙侨兴自 2017 年 11 月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出具日期间不存在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公司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13 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确认肇庆侨银按照规定为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出 具日期间未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形。 5-1-2-71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8 月 27 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池州侨银 自 2017 年 7 月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公 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13 日,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白管理部)出具《证明》, 证明电白侨银自 2017 年 12 月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 积金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 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 日,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州管理部)出具《证明》, 确认高州侨银于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暂未发现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 法规的行为。 2018 年 7 月 2 日,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张家界 侨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缴存方面的 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0 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曲江办事处出具《关于韶关市 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确认韶关侨盈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在该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截止到 2018 年 7 月 20 日,能够按照相 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住房公 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情形。 2018 年 7 月 20 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确认广州银利于 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未发生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8 年 7 月 25 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飞 自 2017 年 12 月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起至 2018 年 6 月期间,没有被该单位处 罚的记录。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募集资金项目及运用安排未发生变化。 5-1-2-72 法律意见书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重大诉讼与仲裁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涉及 1 项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12 月 4 日,彭忠财在湛江东海岛夏威旺汽车修理厂倒车时,撞到原告 何妃二。何妃二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将彭忠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开发 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请求(1)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722,786.76 元。(2)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2018 年 7 月 19 日,侨银环保追加为共同被告。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已披露案件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本所律师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 裁判文书网、广东法院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除上述已披露案件外,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被法院立案尚未执行完结 的重大情形。 (二)行政处罚情况 5-1-2-73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新增 4 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 年 5 月 28 日,广州市从化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 易)》,对发行人丢失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 200 元罚款。 2018 年 6 月 28 日,广州市从化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已全 额缴纳了罚款。该局认为,前述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且金额较小,发行人的前述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 2018 年 7 月 5 日,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官综罚字(2018)NO3004506),昆明侨飞因运输垃圾过程中出现泼 洒滴漏污染物的行为被处以 99,999.9 元罚款。 3. 2018 年 7 月 5 日,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官综罚字(2018)NO3004507),昆明侨飞因运输垃圾过程中出现泼 洒滴漏污染物的行为被处以 99,999.9 元罚款。 就前述第 2 至第 3 项行政处罚,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飞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 采取整改措施,清理污染物,消除不利影响,并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全额缴纳了 上述两笔罚款。该局认为,昆明侨飞的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昆明侨飞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4、2018 年 6 月,因侨银环保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荔新公路辅道碧潭路口运 输液体、散装物品撒漏,造成道路污染,收到 2000 元罚款行政处罚(穗综増处[2018] 第 0500014 号)。 2018 年 8 月 20 日,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城管中队出具《证明》,证明侨银环 保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清理污染物,消除不利影 响并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全额缴纳了罚款。认为侨银环保的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不大,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侨银环保受到的处罚 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5-1-2-74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财务 状况、生产经营、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除 上述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经核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及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 号)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适当,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 致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未发生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十四、结论性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进行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发 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法律 意见书》及其补充、《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核确认。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1-2-75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全 奋 金 涛 吴伟涛 年 月 日 5-1-2-76 法律意见书 附件: 发行人正在运营项目的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业主方 取得方式 1 广东省广州市 荔湾区河涌保洁项目(标段三)(重招) 2018.01.01-2019.12.31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城区道路清(保)洁服务项 2 广东省广州市 2018.02.01-2021.01.31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目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 3 广东省广州市 明珠工业园环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2018.04.12-2020.04.11 公开招标 管理委员会 2018.02.16 起,不少于 4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内环路、人民高架清扫保洁项目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开招标 3 个月,最长 18 个月 广州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广州水域(含流 5 广东省广州市 2018.04.01-2019.09.30 广州市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公开招标 溪河)水域保洁及陆上运输服务项目-子包六 广州空港经济区主要市政道路及清水河保洁服务 6 广东省广州市 2018.03.22-2020.03.21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招标 项目 7 广东省广州市 花都区天马河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2018.04.01-2021.03.31 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公开招标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市政管理所 X271 加石路(均 8 广东省广州市 禾段)、X271(均禾段)、X264 夏花公路(均 2018.01.01-2019.12.31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市政管理所 公开招标 禾段)、S114 广花公路(均禾段)环卫保洁项目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采购江埔街新明新 9 广东省广州市 2017.12.01-2018.11.30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 公开招标 村和沙塱社巷道清扫保洁项目 10 广东省广州市 从化区街口街道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 2017.10.01-2020.09.30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 公开招标 11 广东省广州市 白云新城 2017 年区管道路环卫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2017.12.01-2018.11.30 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12 广东省广州市 越秀区河涌水域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2017.10.01-2022.09.30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5-1-2-77 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业主方 取得方式 13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白云山鸣春谷景区保洁服务工作承包项目 2017.11.01-2018.10.31 广州市白云山鸣春谷游览区管理处 公开招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 14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行政村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2017.09.01-2020.08.31 公开招标 办事处 广州市水投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物 15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水博苑园容环境卫生管理采购项目 2016.03.01-2019.02.28 公开招标 业管理分公司 16 广东省广州市 新光快速路保洁(主线及新增立交)服务项目 2015.12.15-2018.10.25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公开招标 从化高技术产业园环卫保洁及绿化管养服务采购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 17 广东省广州市 2015.04.01-2020.03.31 公开招标 项目 园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道路保洁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 18 广东省广州市 2016.07.01-2019.06.30 公开招标 服务采购项目 办事处 19 广东省广州市 增城区中新镇中新片城区环卫保洁及垃圾清运项目 2016.04.01-2019.03.31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新塘镇环卫保洁项目-旧城区、卫山片区(片区一) 20 广东省广州市 2017.03.01-2020.02.29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环卫保洁项目 21 广东省广州市 南沙区生活垃圾统一分类收运项目 2016.07.08-2018.07.07 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新塘镇城区垃圾收 22 广东省广州市 2016.03.01-2019.02.28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集运输服务项目 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 2014-2019 年河涌水面 23 广东省广州市 2014.06.01-2019.05.31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包组一) 广州市从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从化区水面保 24 广东省广州市 2017.06.01-2020.05.31 广州市从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公开招标 洁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局河涌保洁(标段一)服 25 广东省广州市 2017.01.01-2019.12.31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务采购项目 26 广东省东莞市 东莞市虎门镇环卫统筹项目清扫保洁 B 标 2015.12.01-2020.11.30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市政水务局 公开招标 5-1-2-78 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业主方 取得方式 27 广东省东莞市 东莞市虎门镇环卫统筹项目清扫保洁 A 标 2015.12.01-2020.11.30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市政水务局 公开招标 28 广东省佛山市 2015 至 2020 年大沥镇市容环卫保洁项目 2015.04.20-2020.06.30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南海区里水镇农村大市政(南部片区二)环卫保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国土城建和 29 广东省佛山市 2016.07.01-2019.06.30 公开招标 洁项目 水务局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 30 广东省佛山市 村居市政环卫保洁、绿化管养服务资格项目 2018.06.01-2019.05.31 公开招标 理局祖庙分局 2017 年-2019 年度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城区环卫保 31 广东省佛山市 2016.12.30-2018.06.30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市政管理所 公开招标 洁项目 2017 年-2019 年度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城区垃圾清 32 广东省佛山市 2016.12.30-2019.12.31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市政管理所 公开招标 运项目 北滘镇 2018-2021 年中心七村居和主干道环卫、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 33 广东省佛山市 2018.02.13-2021.02.12 公开招标 绿化、河涌养护项目(第二部分子项 H) 理局北滘分局 2017 年度-2020 年度云东海街道横涌、高丰、鲁 34 广东省佛山市 2017.09.13-2020.09.12 佛山市三水雅城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招标 村等六个村委会垃圾清运及保洁项目 2017 年度-2020 年度云东海街道伏户、杨梅等四 35 广东省佛山市 2017.11.01-2020.10.31 佛山市三水雅城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招标 村一居垃圾清运及保洁服务项目 36 广东省高州市 高州市城区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2017.08.26-2022.08.25 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公开招标 37 广东省河源市 河源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2017.01.01-2017.05.31 河源市源城区综合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化州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领导小 38 广东省化州市 化州市城乡环卫市场化服务项目 2018.06.01-2023.05.31 公开招标 组办公室 惠州市惠城区高新园村民股份厂房片区卫生保洁 惠州市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管 39 广东省惠州市 2016.12.12-2021.12.11 公开招标 服务采购项目 理委员会 惠城区街道清扫保洁农村垃圾运输政府购买服务 惠州市惠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40 广东省惠州市 2015.07.01-2020.06.30 公开招标 项目(包一) 会办公室 5-1-2-79 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业主方 取得方式 41 广东省惠州市 惠东县吉隆镇环卫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2016.08.01-2019.07.31 惠东县吉隆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 42 广东省惠州市 2016-2020 年道路保洁、绿化养护和垃圾清运服务 2016.12.01-2020.11.30 公开招标 业园管委会 采购项目 43 广东省茂名市 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 2018.01.01-2022.12.31 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茂名市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内街内巷绿化、 44 广东省茂名市 小东江二级平台及一级河堤、红旗公园管养市场 2018.01.15-2023.01.14 茂名市园林管理局 公开招标 化项目 45 广东省茂名市 茂名市河西片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 2018.01.01-2022.12.31 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招标 46 广东省茂名市 信宜市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项目 2018.05.01-2023.04.30 信宜市环卫园林绿化局 公开招标 47 广东省茂名市 高地街道办事处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 2017.01.19-2022.01.19 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道办事处 公开招标 48 广东省茂名市 茂名市电白城区环卫保洁项目 2016.02.01-2021.01.31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招标 茂名市电白区工业园区环卫保洁市场化环境卫生 49 广东省茂名市 2017.06.01-2025.05.31 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招标 服务项目 50 广东省茂名市 茂名市中心城区河东片区等环卫作业服务项目 2016.04.01-2021.03.31 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招标 51 广东省茂名市 茂名名市电白区沙琅镇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 2017.01.24-2022.01.24 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52 广东省梅州市 丰顺县城湖下片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2017.07.20-2018.07.19 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招标 丰顺县城区(新世纪、工业园片区)环境卫生保 53 广东省梅州市 2018.06.11-2019.06.10 丰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招标 洁服务招标项目 梅县区华侨城广场等环卫清扫保洁和绿化养护管 54 广东省梅州市 2015.07.01-2018.06.30 梅州市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开招标 理承包项目 55 广东省梅州市 丰顺县隍镇城区环卫服务招标项目 2016.07.01-2019.06.30 丰顺县留隍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5-1-2-80 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业主方 取得方式 清远市清城区环卫清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包组 56 广东省清远市 2016.04.01-2020.03.31 清远市清城区顺拓投资有限公司 公开招标 三) 汕头市金平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作业服务 57 广东省汕头市 2016.02.01-2018.07.31 汕头市金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公开招标 采购项目(第三批) 汕头市金平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作业服务 58 广东省汕头市 2015.06.01-2018.06.30 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 公开招标 采购项目(第一批) 龙华新区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及垃圾清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市政服务 59 广东省深圳市 2017.01.01-2018.06.30 单一来源采购 运服务(民治、龙华、大浪办事处) 中心 60 广东省四会市 四会市水务局龙江河城区段河道水面保洁采购项目 2017.07.01-2020.06.30 四会市水务局 询价 61 广东省四会市 四会城区段河道水面保洁服务项目 2018.06.25-2021.06.30 四会市水务局 公开招标 62 广东省吴川市 吴川市市区市容环卫保洁服务项目 2013.06.01-2019.06.01 吴川市公用事业局 公开招标 新兴县六祖故里旅游度假区“芦溪芳甸”景观清扫 63 广东省新兴县 2017.08.01-2020.07.31 广东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委会 询价 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64 广东省新兴县 新兴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洁作业服务项目 2017.05.15-2020.05.14 新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公开招标 65 广东省新兴县 新兴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及运输服务采购项目 2014.01.10-2019.01.09 新兴县城乡建设局 公开招标 新兴县太平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服务采购 66 广东省新兴县 2014.11.01-2018.12.31 新兴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项目 阳江市阳东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清扫保 67 广东省阳江市 2018.03.10-2023.03.10 阳江市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公开招标 洁及垃圾收集运输市场化运营项目 阳江市阳东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市场化运营 阳江市阳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68 广东省阳江市 2016.12.30-2019.12.29 公开招标 项目 设局 云浮市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 69 广东省云浮市 蟠龙天湖景区环卫保洁项目 2018.03.01-2018.12.31 邀请招标 法局 5-1-2-81 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业主方 取得方式 云浮市综合服务中心(云浮新区政 70 广东省云浮市 云浮新区环卫采购项目 2016.06.01-2019.05.31 公开招标 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 71 广东省云浮市 广东禅文化创意产业园环卫保洁作业服务采购项目 2016.07.01-2021.06.30 广东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委会 公开招标 72 广东省云浮市 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环卫服务项目 2015.05.01-2020.04.30 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事处 公开招标 73 广东省云浮市 都杨镇人民政府环卫服务项目 2015.02.01-2020.01.31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环境卫生清洁保洁及垃 74 广东省云浮市 2015.10.01-2020.09.30 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 公开招标 圾清运项目 云浮市城区第七轮三、四级及以下道路保洁服务 云浮市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 75 广东省云浮市 2014.05.01-2018.12.31 公开招标 项目第三标段 法局 云浮市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 76 广东省云浮市 云浮市城区第七轮环卫服务项目(重招) 2013.11.01-2018.10.31 公开招标 法局 77 广东省云浮市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及运输服务项目 2015.06.15-2020.06.14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招标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街道清扫保洁和农村垃圾清 云浮新区综合服务中心(云浮新区 78 广东省云浮市 2018.02.01-2020.07.31 公开招标 运综合服务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镇(街)环卫作业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管 79 广东省湛江市 2017.04.01-2025.03.31 公开招标 务市场化项目 理局 80 广东省湛江市 湛江市赤坎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 2015.10.01-2020.09.30 湛江市赤坎环境卫生管理处 公开招标 81 广东省湛江市 湛江市霞山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 2015.11.01-2020.10.31 湛江市霞山环境卫生管理处 公开招标 82 广东省肇庆市 端州区环卫清运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2017.03.01-2027.02.28 肇庆市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公开招标 中山陵园风景区部分片区绿化设施养护及卫生保 83 广东省中山市 2018.03.15-2020.03.14 中山陵园管理局 公开招标 洁项目 中山市西区道路清扫保洁、河涌清理保洁、垃圾 84 广东省中山市 2016.01.01-2020.12.31 中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招标 清运服务项目 5-1-2-82 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业主方 取得方式 85 安徽省蚌埠市 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老旧小区环卫祖业服务项目 2014.08.01-2019.07.31 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容管理局 公开招标 86 安徽省蚌埠市 蚌山区城市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 2016.02.23-2026.02.22 蚌埠市蚌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公开招标 87 安徽省池州市 池州市环卫一体化项目 2017.04.28-2027.04.27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88 安徽省滁州市 滁州市南谯区区域环境卫生整治项目 2018.05.01-2019.04.30 南谯区章广镇人民政府 公开招标 紫云路等滨湖新区 70 条道路三年清扫保洁第 4 包 89 安徽省合肥市 2018.04.01-2019.03.31 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 公开招标 项目 2018.01.01 至新一轮市 90 安徽省淮北市 淮北市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项目(第二标段) 场化合同签订生效之 淮北市相山区市容管理局 公开招标 日 霍邱县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绿化养护公厕 91 安徽省六安市 2017.01.01-2019.12.31 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招标 管理服务项目 01 包 92 安徽省芜湖市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 2015.12.15-2018.10.25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93 安徽省芜湖市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环卫所道路清扫保洁项目 2018.01.01-2018.06.30 芜湖市镜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邀请招标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7 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服务 94 安徽省宿州市 2017.06.01-2020.05.31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三年)采购项目(四标段) 安徽省长丰双 双凤开发区凤霞路等 20 条道路保洁及绿化养护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95 2017.08.01-2018.07.31 公开招标 凤经济开发区 服务项目 员会 96 贵州省贵阳市 息烽县环卫绿化作业服务招标项目 2017.03.17-2022.03.16 息烽县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97 贵州省习水县 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 PPP 项目 2018.05.14-2039.05.14 习水县城镇管理局 公开招标 98 河北省大名县 大名县城乡一体化环卫保洁特许经营权项目 2017.02.10-2017.08.10 大名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 公开招标 99 河南省固始县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 2018.04.26-2034.04.25 固始县人民政府 竞争性谈判 5-1-2-83 法律意见书 序号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期限 业主方 取得方式 100 湖北省利川市 利川市城区垃圾收集转运服务采购项目 2015.08.01-2020.07.31 利川市市容环卫局(利川分公司) 公开招标 湖南省张家界 张家界市市城区永定、崇文范围内道路清扫保洁 101 2017.10.01-2022.09.30 张家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公开招标 市 市场化招标项目 长沙县 2017-2019 年城市环卫清扫保洁服务外包 102 湖南省长沙县 2017.01.01-2019.12.31 长沙县梨街道办事处 公开招标 项目 103 江西省宜春市 宜春市垃圾分类运营服务项目 2018.04.01-2021.03.31 宜春美泸环境资源运营有限公司 公开招标 青海省德令哈 104 德令哈市实施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项目 2016.12.01-2026.11.30 德令哈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市 105 四川省成都市 成都市青白江区乡镇环卫作业市场化三标段 2018.02.01-2018.12.31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局 公开招标 昆明市官渡区环卫一体化管理服务政府和社会资 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106 云南省昆明市 2017.10.01-2037.09.30 公开招标 本合作(PPP)项目 执法局 107 浙江省金华市 东阳市城区白云西片环卫保洁项目 2016.01.01-2018.12.31 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公开招标 浙江省武义经 武义经济开发区路面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 108 2017.12.01-2020.11.31 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招标 济开发区 目二标段 5-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