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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银环保: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0-04-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侨银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侨银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侨银

环保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孙公司广州绿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广州侨银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银利
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侨绿固废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淮北侨银环保技术有
限公司、德令哈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侨银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名县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霍邱侨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肇庆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侨银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昆明侨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侨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池州侨银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侨银环保有限公司、高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习水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侨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启明投资有限公
司、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张家界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市侨盈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习水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

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春侨银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丰侨银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峡江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赣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城市侨银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始县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兴安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侨银环卫服务有
限公司、靖安县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玉山县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侨

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萍乡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玉山县侨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侨易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侨银正信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凭祥市琅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姚安县侨投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铅山县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市侨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韶
关市侨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侨银绿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禄丰侨信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广州侨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侨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定远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侨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侨盈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淮安侨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麻栗坡县侨
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息烽侨银城乡市容管理有限公司、旌德侨银环保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新疆宝侨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嵩明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

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及处
理等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规范运作、法人治理、信息披露、经营
管理、投资、担保、交易、资产控制、财务管理、生产治理控制、行政人事、销

售等各个方面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经营业务及收款、采购劳
务及付款、职工薪酬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

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确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
达到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
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
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达到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
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 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大缺陷的判断标准:
    ——高级管理层中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 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要缺陷的判断标准:
    ——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的纠正;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无效;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③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另外,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并购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
   ——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过程
中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进行沟通,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
和管理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公司在业务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思超                        王蕾蕾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