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5-14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公司章程》、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我们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对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
—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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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适宇 李建辉 余向阳
202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