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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银环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11-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问题一: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并披露:(1)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

近 36 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2)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3)请申请人披露近五年来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


问题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的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是否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

件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9


问题三:根据申请文件,除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权外,公司第四大股东为信德环保,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持股比例为 4.2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1)是否存在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2)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定价是否

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符合关

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并结合新增关联交

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申请人相应指标

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对申请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

核查并发表意见。 .......................................................................................................... 12


问题四: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刘少云先生存在质押股份的情

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

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权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的相关规

定(3)是否存在平仓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5


问题五: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可转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少云、郭倍华韩丹提供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请申请人结合实际控制人财产状况、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

等情况,说明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担保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

否充分披露,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30


问题六:根据申请文件,公司目前在手订单中存有部分 PPP 项目和 BOT 项目,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 BOT 项目、PPP 项目进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预期,是否存在不确定风

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

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32


问题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诉讼及仲裁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

裁请求,判决或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

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是否

充分披露,是否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38


问题八: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并发表意见。 .................................................. 49




                                                          4-1-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侨银环保”、“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

(试行)》等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201594 号)的反馈意见以及发行人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所

律师对反馈意见中要求解释和说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

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

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

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报告期”是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处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

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问题一: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并披露:(1)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
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
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
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况。(3)请申请人披露近五年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
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回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工商、税务、土地、业务、交通、社保、环保等

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信息,核实公司及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案件材料;

    3.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营业外支出科目明细表、

行政处罚案件记录台账;

    4.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罚款的银行回单等付款凭证、关于被处罚行为
的内部整改报告、整改情况说明、责任人惩处决定、为整改相关情况而制定的内

部管理制度;

    5. 查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出具的专项证明以及发行

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取得的合规证明;

    6. 查阅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
政处罚、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有关情况的声明与确认;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 通过检索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公
开网站信息,查询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记录;

     8.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等公开网站信息;

     9. 查阅公安机关出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0. 查阅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与确认、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表。

     核查情况:

     一、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
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受到行政
处罚 18 项,其中罚款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 是否构成
     被处罚          处罚文件 处罚金额
序号        处罚部门                                处罚事由             完成 重大违法
     主体            出具日期 (万元)
                                                                         整改 行为
                                            侨绿固废未按照《建设工程
              广州市白                      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十
       侨绿
 1            云区住房 2018.03.27   20.00   三条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是    否
       固废
              和建设局                      督手续,依据五十六条第六
                                            项予以行政处罚
              昆明市官                      昆明侨飞因两处垃圾中转站
 2            渡区城市 2018.07.05   10.00   管理不到位,致使运输垃圾过
       昆明
              管理综合                      程中泼洒滴漏污染物,依《昆    是    否
       侨飞
 3            行政执法 2018.07.05   10.00   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局                        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处罚
              昆明市滇                      昆明侨飞污水收集箱内的污
       昆明   池管理综                      水外溢至雨水管内,依据《昆
 4                     2019.07.30   5.00                                  是    否
       侨飞   合行政执                      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法局                        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处罚
              淮北市相                      作业人员违规在南黎路铁路
       淮北
 5            山区城市 2020.03.20   19.80   桥、孟山路铁路桥违规倾倒      是    否
       侨银
                管理局                      渗透液、污水至雨水管网内

     注: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关于上述第 1 项处罚:2018 年 4 月 27 日,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证明》,
确认侨绿固废目前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侨绿固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 关于上述第 2、3 项处罚:2018 年 7 月 16 日,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飞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清理污染
物,消除不利影响,并全额缴纳了上述两笔罚款,认为昆明侨飞的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昆明侨飞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 关于上述第 4 项处罚:2019 年 8 月 1 日,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
证明昆明侨飞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强管理,并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全额缴纳了上述罚款,认为昆明侨飞的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昆明侨飞受到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4. 关于上述第 5 项行政处罚:淮北侨银系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 2019 年度
的营业收入为 50,127,151.44 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2.28%;净利润为 327.17 万元,占发行
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1.94%,占比均不超过 5%,淮北侨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
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现场走访事发地点、对淮北侨银项目经
理、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访谈记录和违规行为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人员的访谈,
淮北侨银报告期内未受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综上,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淮北侨银的
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被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受到的其他 13 项行政处罚金额均未超过 2,000 元,处罚事由主要为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分公司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纳税数
据或资料、丢失增值税发票,或在运输城市垃圾、液体、散装物品过程中出现撒
漏、未保持车体整洁或未采取密闭方式等情形,处罚案件相关的违法行为不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及时缴纳罚款、完成整改。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情况如下: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刘少云                            董事长、总经理

  2               郭倍华                                 董事

  3               黄金玲                            董事、副总经理

  4               周丹华                            董事、副总经理

  5               李适宇                               独立董事

  6               李建辉                               独立董事

  7               余向阳                               独立董事

  8               张   春                              副总经理
  9               胡   威                              副总经理

 10               陈立叶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1               陈春霞                              董事会秘书


      根据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
会监管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
/3313)、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
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信息平台(http://www.szse.cn/
disclosure/listed/credit/record/index.html)、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监管公开信息
平台(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
网络公开信息,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述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未受到过证
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根据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确认、其各自户籍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
全国法院执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等网络公开信息,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请申请人披露近五年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
况,以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
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中国证
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信息平台(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cre
dit/record/index.html)、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监管公开信息平台(http://www.ss
e.com.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信息,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近五年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的情况。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已完
成整改,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未曾受
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未曾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
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近
五年亦未曾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的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
形,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回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2.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文件;

    3.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台
账、对应的担保合同、主债务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被担保方出具的反担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保函或签署的反担保协议等相关资料;

       4.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相关公告中关于对外担保
的披露情况;

       5. 查阅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相关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6. 与发行人对外投资管理部、采购部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履行情况。

       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发行人为其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发行人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尚未
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   被担保人与发行人                                      担保余额      担保
序号                                    担保权人         担保事由
       保人       的关系                                            (万元)      方式
       侨绿   公司直接持股 6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 固定资产
 1                                                                   22,750.00
       固废     的控股子公司           云支行           借款
       广州   公司间接持股 6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固定资产
 2                                                                   15,990.00
       银利     的控股子公司       司广州五羊支行       借款
                                                                                保证
                                                         分期支付         62.00 担保
       安福   公司直接持股 90%
 3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采购
       侨银     的控股子公司                                              57.90
                                                             款
       靖安   公司直接持股 51% 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 固定资产
 4                                                                      800.00
       侨兴     的控股子公司     份有限公司雷公尖支行   借款
                             合    计                                39,659.90     --

       2.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了为发行人或
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1. 《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符合相关规定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议事规则等相关内容,
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尚未了结的对外担
保事项均已按照担保发生时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其

中,发行人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的内部决策情况如下:

   (1)发行人分别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2016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州侨

绿固废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州维

尔利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购置提供担保的议案》。

   (4)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为靖安县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的内容及审议情况,发行人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董事会审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时,均已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3. 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6月 30 日尚未了结的对外担保事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已取得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其中,侨绿固废、广州
银利、安福侨银和靖安侨兴已签署反担保协议或向发行人出具反担保函,同意对
发行人为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为发行人担保事项提供同
等方式的反担保。侨绿固废、广州银利、安福侨银和靖安侨兴分别是“广州市李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坑综合处理厂 BOT 特许经营权项目”“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
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安福县城乡环卫一体化 PPP 项目”“靖安
县生活垃圾分类及乡镇环境整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项目公司,未来项目的运
营收入预计可为该等公司偿还债务提供资金来源,该等公司具有反担保实际承担
能力,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的对外担
保情形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根据申请文件,除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权外,公司第四大股
东为信德环保,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持股比例为 4.2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并披露: (1)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2)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履行规
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
为。(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
承诺。(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并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
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申请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
是否对申请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反馈回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公开网
络途径查询信德环保的基本信息、私募股权登记情况;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查阅信德环保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3. 查阅发行人的收入明细表、采购明细表、关联方交易清单及相关合同,分
析交易内容与交易对象,判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确定偶发性关联
交易的真实性;

    4. 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情
况,核实前述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5. 向公司的相关部门了解偶发性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及原因情况;

    6.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关联交易
的内部管理制度;

    7. 核查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披露公告;

    8. 通过网络核查,了解信德环保的基本信息;

    9. 查阅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并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核实公
司的募投项目情况及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核查情况:

   一、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一)信德环保的基本情况

    信德环保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MA4UHGX40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德环保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6689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谢永元)

 合伙人出资额    57,74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环保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活动,与股权投资相关
                    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及对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及已挂
      经营范围
                    牌或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等投资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活动,与股权投
                    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9 月 22 日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


       根据信德环保的合伙协议并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信德环保的合
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与发行人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关联关系
 1          尚浦产投发展(横琴)有限公司              20,000.00    34.64%        无

 2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300.00    16.10%        无

 3           中山公用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6,200.00    10.74%        无

 4                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8.66%        无

 5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8.66%        无

 6               米林县集益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5.20%        无

 7      广东省粤科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3,000.00     5.20%        无

 8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1,240.00     2.15%        无

 9        福建省福能兴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1.73%        无

 10              广州亨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73%        无

 11                         车晓东                     1,000.00     1.73%        无

 12                         陈宝莹                     1,000.00     1.73%        无

 13                         黄吟卿                     1,000.00     1.73%        无

                       合    计                       57,740.00   100.00%       ——

       信德环保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基金,已在基
金业协会办理了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备案,产品编码为S32217。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信德环保直接持有发行人 17,474,341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4.28%。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
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信德环保等截至2020
年6月30日的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交易,因此,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情况。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具体情况详
见本题回复“二、2、前述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履行规定
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及必要性、合理性

     1. 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资料并经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均为关联
担保,具体如下:

     (1)为发行人银行授信、借款或开立保函提供的担保

序                                        最高担保金                      担保 履行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号                                        额(万元)                      类型 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郭倍华、刘少云、      履行
 1                             侨银环保       2,000.00                    保证
            公司从化支行                                       韩丹            完毕
                                                         郭倍华、韩选举、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                                               履行
 2                             侨银环保       2,495.65   韩丹、刘少云、 保证
                支行                                                         完毕
                                                             横琴珑欣
                                                          刘少云、韩丹    抵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履行
 3                             侨银环保       2,900.00   郭倍华、刘少云、
              东风支行                                                    保证 完毕
                                                               韩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
 4                             侨银环保       1,800.00    刘少云、韩丹    保证
            广州五羊支行                                                         完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履行
 5                             侨银环保      11,112.00    刘少云、韩丹    保证
          公司广州天誉支行                                                       完毕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最高担保金                      担保 履行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号                                         额(万元)                      类型 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正在
6                             广州银利        40,000.00    刘少云、韩丹    保证
           广州五羊支行                                                           履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刘少云、韩丹 保证 履行
7                             侨银环保        20,000.00
         公司广州天誉支行                                 郭倍华、韩选举 担保 完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保证 履行
8                             侨银环保         1,500.00    刘少云、韩丹
               分行                                                        担保 完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倍华、刘少云      履行
9                             侨银环保        21,340.00                  保证
           广州海珠支行                                         韩丹          完毕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刘少云、韩丹      正在
10                            侨银环保         5,000.00                  保证
               分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正在
11                              侨银环保      25,000.00    刘少云、韩丹    保证
           广州五羊支行                                                           履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刘少云、韩丹      履行
12                            侨银环保        24,000.00                  保证
         公司广州天誉支行                                 郭倍华、韩选举      完毕
     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刘少云、韩丹      履行
13                            侨银环保         2,500.00                  保证
             广州分公司                                   郭倍华、韩选举      完毕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刘少云、韩丹      正在
14                            侨银环保        45,000.00                  保证
               分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刘少云、韩丹           正在
                                                                           保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郭倍华             履行
15                              侨银环保       5,000.00
             开发区分行                                                           正在
                                                           刘少云、韩丹    抵押
                                                                                  履行
                                                           刘少云、韩丹           正在
                                                                           保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郭倍华             履行
16                            侨银环保         5,000.00
             东风支行                                                             正在
                                                           刘少云、韩丹    抵押
                                                                                  履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刘少云、韩丹      正在
17                            侨银环保         5,000.00                  保证
             白云支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倍华、刘少云、      正在
18                              侨银环保      11,000.00                    保证
             海珠支行                                           韩丹            履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刘少云、韩丹           正在
19                              侨银环保       5,000.00                    保证
         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                                    郭倍华             履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刘少云、韩丹、      正在
20                              侨银环保       7,700.00                  保证
             广州分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刘少云、韩丹、      履行
21                              侨银环保       3,000.00                  保证
           公司广州分行                                   郭倍华、韩选举      完毕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刘少云、韩丹、      正在
22                            侨银环保        10,000.00                  保证
               分行                                           郭倍华          履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刘少云、韩丹、      正在
23                            侨银环保        24,000.00                  保证
               省分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最高担保金                         担保 履行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号                                          额(万元)                         类型 情况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刘少云、韩丹、      正在
24                              侨银环保         3,000.00                   保证
               南沙分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刘少云、韩丹      正在
25                              侨银环保        32,000.00                   保证
             公司广州分行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                              刘少云、韩丹、      正在
26                              侨银环保        10,000.00                   保证
                 支行                                            郭倍华          履行

       (2)为发行人借款委托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因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其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发行人关联方存
在为发行人向第三方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保证金额                反担保措施           履行
序号    贷款人/出租人     保证人
                                      (万元)         反担保方         反担保类型 情况
                                                   韩选举、郭倍华、
        广东融捷融资租 广东融捷融资                                         保证     履行
 1                                    1,000.00       刘少云、韩丹
          赁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                                                  完毕
                                                     刘少云、韩丹           抵押
                                                    刘少云、韩丹、
        上海浦东发展银                                                      保证
                       广东融捷融资                 郭倍华、韩选举                   履行
 2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担保有限公司                  刘少云、韩丹           抵押     完毕
          广州天誉支行
                                                            韩丹            抵押
                                                    刘少云、韩丹、
                                                                            保证
                                                    郭倍华、韩选举
        上海浦东发展银
                       融捷投资控股                  刘少云、韩丹           抵押     履行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集团有限公司                                                  完毕
          广州天誉支行                                      韩丹            抵押
                                                            高珊            抵押
                                                    刘少云、韩丹、
                                                                            保证
                                                    郭倍华、韩选举
        平安银行股份有 广东融捷融资                                                  履行
 4                                    1,500.00       刘少云、韩丹           抵押
        限公司广州分行 担保有限公司                                                  完毕
                                                            韩丹            抵押

       (3)为发行人开立保函委托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因发行人委托深圳市中合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合银”)为
其向保函开立行提供担保、发行人和池州侨银委托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盛达”)为其向保函开立行提供担保,发行人关联方
存在为发行人向深圳中合银、中盈盛达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债务本金金额                反担保措施
序号      保函开立行     保证人                                                      履行情况
                                      (万元)           反担保方    反担保类型
  1                                         167.48        郭倍华        保证         履行完毕
  2                                         500.00        郭倍华        保证         履行完毕
  3                                         201.67        郭倍华        保证         履行完毕
  4      中国建设银行                       163.63        郭倍华        保证         履行完毕
                        深圳中合
  5      股份有限公司                       206.90        郭倍华        保证         履行完毕
                            银
  6      深圳景苑支行                         50.00       郭倍华        保证         履行完毕
  7                                         135.05        郭倍华        保证         履行完毕
  8                                           72.42       郭倍华        保证         履行完毕
  9                                         118.87        郭倍华        保证         履行完毕
         中国建设银行
                                                          郭倍华
 10      股份有限公司   中盈盛达           2,000.00                     保证         履行完毕
                                                          刘少云
           佛山市分行

       (4)为发行人售后回租及保理业务提供的担保

                                               主债务金额                          担保    履行
序号           出租人             债务人                            担保人
                                               (万元)                            类型    情况
                                                                郭倍华、韩丹、             履行
 1      富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发行人             2,252.90                  保证
                                                                    刘少云                 完毕
                                                                郭倍华、韩丹、             正在
 2      富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发行人             3,381.87                  保证
                                                                    刘少云                 履行
                                                                                           履行
                                                     4,286.12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                                    郭倍华、韩丹、             完毕
 3                                发行人                                       保证
              有限公司                                              刘少云                 正在
                                                     1,315.44
                                                                                           履行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                                     郭倍华、韩丹              正在
 4                                发行人             5,533.22                      保证
                公司                                                 刘少云                履行
        广发融资租赁(广东)                                                               履行
 5                                发行人             5,191.60   郭倍华、刘少云 保证
              有限公司                                                                     完毕
                               德令哈侨银            1,180.33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                                     郭倍华、韩丹              正在
 6                              肇庆侨银              819.65                       保证
              有限公司                                               刘少云                履行
                                  发行人             2,916.86
        广发融资租赁(广东)                                                               履行
 7                                发行人             3,173.22   郭倍华、刘少云 保证
                有限公司                                                                   完毕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                                    郭倍华、韩选举             正在
 8                                发行人             3,909.52                  保证
              赁有限公司                                        韩丹、刘少云               履行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发行人              658.78     郭倍华、韩丹              正在
 9                                                                                 保证
        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      发行人              988.17         刘少云                履行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务金额                          担保    履行
序号           出租人            债务人                          担保人
                                             (万元)                            类型    情况
         赁(天津)有限公司      发行人            1,427.35
                                                              郭倍华、韩丹               正在
 10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30.20                      保证
                                                                  刘少云                 履行
                                                              郭倍华、韩丹               正在
 11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发行人            1,087.81                      保证
                                                                  刘少云                 履行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                                  郭倍华、韩丹               正在
 12                              发行人            3,240.00                  保证
              赁有限公司                                      刘少云、韩选举             履行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郭倍华、韩丹               履行
 13                              发行人            2,000.00                      保证
                公司                                              刘少云                 完毕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郭倍华、韩丹               履行
 14                            发行人              3,000.00                      保证
                公司                                              刘少云                 完毕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郭倍华、韩丹               履行
 15                            发行人              5,044.00                      保证
                公司                                              刘少云                 完毕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                                  刘少云、韩丹               履行
 16                          启明供应链            5,000.00                      保证
            京)有限公司                                          郭倍华                 完毕
        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                                                             履行
 17                            发行人              1,452.58   郭倍华、韩选举 保证
              有限公司                                                                   完毕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发行人、淮                       刘少云、韩丹               正在
 18                                                2,503.78                      保证
                公司           北侨银                             郭倍华                 履行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刘少云、韩丹               正在
 19                              发行人            2,991.20                      保证
                公司                                              郭倍华                 履行

       (5)为发行人按揭购车提供的担保

       侨银环保与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按揭购车付款买卖合同》。根据合
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侨银环保提前向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剩余
车款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并由郭倍华、韩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如下:

序                               担保金额     担保
       被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期限                 状态
号                               (万元)     类型
1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144.00    保证       2017.04.10-2018.03.10     履行完毕

2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47.00    保证       2017.05.10-2018.04.10     履行完毕

3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96.00    保证       2017.05.10-2018.04.10     履行完毕

4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613.67    保证       2016.04.10-2017.04.10     履行完毕

5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146.55    保证       2016.05.10-2017.04.10     履行完毕

6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76.00    保证       2016.06.10-2017.05.10     履行完毕

7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392.00    保证       2016.06.10-2017.05.10     履行完毕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担保金额   担保
     被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期限               状态
号                             (万元)   类型
8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60.20   保证   2016.08.10-2017.07.10    履行完毕

9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28.00   保证   2016.08.10-2017.07.10    履行完毕

10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124.50   保证   2016.08.10-2017.07.10    履行完毕

11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114.00   保证   2016.11.10-2017.10.10    履行完毕

12   侨银环保   郭倍华、韩丹      38.00   保证   2016.12.10-2017.11.10    履行完毕


     综上,前述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相关融资提供担保。

     2. 前述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上市前,国内银行对非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较低,非上市公司融资时,银行
普遍要求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
效率。因此,在上市之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前述偶发性关联交易具有必
要性、合理性。上市后,公司与部分合作银行基于历史合作习惯仍采取原来的担
保方式,即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截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市值为 109.89 亿元,属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为降低信贷风险,银行亦会要求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融资提供相应担保。

     因此,基于上市前的公司信用评级情况、与银行的历史合作习惯及公司的市
值情况,银行贷款等需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二)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偶发性关联交易已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针对前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已履行如
下决策程序:

     1. 2017 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报
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出具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5 月 4 日,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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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确认公司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的,具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 2018 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019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出具了《侨银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3 月 10 日,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2018 年度关
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在 2018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
发生的,具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 2019 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019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出具了《侨银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3 月 10 日,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对公司 2019 年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4. 2020 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020 年 2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出具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2),对前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公告。

    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公司 2020 年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综上,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偶发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公司、相关关联方出具的确认说明并经核查,关联方未就其向发行人或
其子公司提供担保而收取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未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偶发性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
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为公司融资所需,实际控制人未向公司收取费用,未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采取了以下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并将严格执行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中拟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则,同时,公司也专项制定了《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前述规定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同业竞
争与关联交易”之“四、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前述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
的决策权力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说明并经律师核查,对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业务
需要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2.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具有监督作用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有利于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
立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在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相关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积极保护公司、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

    3. 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签署了《关于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诺函》,承诺事项如下: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所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自公司领取薪酬或
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
具体事宜。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
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以不高于同类市场条件下同类交
易的市场价格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承诺人承诺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人承诺不发生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拆借行为,并杜绝与公司共同开
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

    四、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承诺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
行为,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已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未向公司收取费用,未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符
合实际控制人所做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四、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并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
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申请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
是否对申请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2,000.00 万元(含 42,00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项
目具体情况如下:

    1. 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概况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公司为环卫服务项目公司提供环卫设备综合解决方案。
公司为实现该综合解决方案,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环卫装备,组建具备一定规模
的环卫设备资源中心。公司通过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建设,实现环卫服务项目
的市场拓展,计划在未来两年(2021-2022 年)总投资额为 31,815.00 万元,主要
用于购置环卫设备,其中运输设备 30,640.00 万元,包括新能源洗扫车、新能源清
洗车、洗扫一体车、压缩车、洒水车等;机械设备投资 1,175.00 万元,包括压缩
箱、连体箱、垃圾箱等。

    2.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概况

    由于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较高,短期债务负担较重,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2,600.00万元偿还银行借款。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通过向环卫设备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环卫装备,组
建具备一定规模的环卫设备资源中心;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为公司向相关银行偿还
贷款。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不
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况。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偶发
性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已履行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未向公司收取费用,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
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已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善的
关联交易制度等措施;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符合实际控制人所做
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4-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题四: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刘少云先生存在
质押股份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资
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权
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平仓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
核查意见。

    反馈回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以及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

    2. 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质权人签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
议书》等股权质押合同及附属文件;

    3. 查阅刘少云与广州市银塔天然日化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刘少云
向银塔日化的划款凭证、刘少云出具的关于融资资金用途的说明;

    4. 查阅巨潮资讯等网站公布的股票价格等信息;

    5. 查阅实际控制人名下房产、车辆的权属证书、购置合同及相关的评估报告;

    6. 查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银行账户流水;

    7. 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8. 查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购房合同
等大额债务合同;

    9. 查阅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其财产状况、债务情况、对外担保状况的说明;

    10.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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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 查阅《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12. 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13. 与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其股权质押、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核查情况: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
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刘少云累计质押公司的股票 21,200,000
股,占其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 17.99%,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 5.19%。除上述质
押情况之外,其他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情形。

    刘少云质押股权用于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金证券”)办理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数量(股)          质押期限           融资金额(万元)

                           7,000,000       2020.04.24-2023.04.21        3,000.00
         国金证券股份
刘少云                     6,000,000       2020.05.18-2020.05.16        3,000.00
           有限公司
                           8,200,000       2020.06.19-2023.06.16        4,000.00


    刘少云向国金证券借取的上述款项均出借给了广州市银塔天然日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塔日化”),用于银塔日化日常经营、资金周转。

    (二)实现质权的情形

    根据刘少云(甲方)与国金证券(乙方)之间就三笔股权质押分别签署的《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当
甲方出现前述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实现质权,前述违约情形主要包括: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的;(二)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
资金交收无法完成的;(三)购回期限届满,甲方未偿还购回金额;(四)待购回
期间,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利息的;(五)单笔股票质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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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购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比例,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且
规定期限届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比例的;(六)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提前购回的情形,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或乙方要求在指定日期提前购回的;
(七)甲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声明与保证条款;(八)其他甲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其他
情形及协议约定的其他视为融入方违约的情形”。

    根据前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
等约定,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为 17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 150%。当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当日收盘后,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比例时,乙方向甲方发出
预警通知;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比例时,乙方将于当日或下一交易日,以协议
约定的方式发出履约保障通知,甲方应当在自本协议约定的通知送达日(T 日)起
两个交易日(T+2 日)内选择采取提前回购、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乙方认可的担保
等履约保障措施,否则乙方有权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进
行违约处置。

    (三)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

    刘少云实际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 以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股票收盘价 23.44 元/股计算,刘少云直
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119,600,830 股,总市值为 280,344.35 万元。除公司股份外,

刘少云还持有现金、房产、车辆等多项资产,实际财务状况良好。

    2. 刘少云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获得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现金分红
334.88 万元、406.64 万元。刘少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每年获得稳
定的现金分红,且预期未来现金分红仍将为其带来持续的收益,能够覆盖当期股

权质押利息的偿付需求。

    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刘少云的个人信用
报告,截至该信用报告出具日,刘少云不存在贷款逾期记录,未发生不良或关注

类的负债。

    4.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刘少云未发生过不良或
违约类贷款,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用状况良好。

                                   4-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少云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有
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

    二、股权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少云与国金证券之间的股票质押属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根据刘少云与国金证券之间就上述三笔股权质押分别签署的相关协议,前述股权
质押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修订)》(以下简称“《业
务办法》”)和《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
险管理指引》”)。

    三、是否存在平仓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
关措施及其有效性

    (一)平仓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郭倍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154,116,379 股股份,占发行人
总股本的 37.71%;刘少云直接持有发行人 117,853,701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8.84%;韩丹直接持有发行人 3,021,89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74%。另外,
刘 少 云担 任横 琴珑 欣的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 能够 控制 该企 业直 接持 有发 行人 的
27,197,00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6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少云、韩丹、
郭倍华三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302,188,978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3.95%。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刘少云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21,200,000 股,其他控股
股东不存在股权质押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少云、韩丹、郭倍华三人合计控
制的股份中尚有 280,988,978 股未被质押,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8.76%。

    据此,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未经质押的股份占比较高,尚无除实际控制人外的
其他股东可控制公司多数表决权以形成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控制权相对较为
稳定,平仓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二)已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1. 实际控制人可通过多种手段妥善处理股票质押平仓风险

    刘少云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中,仍有尚未被质押的股份 96,65,701 股。除公司


                                      4-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份外,刘少云还持有现金、房产、车辆等多项资产,实际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刘少云与国金证券签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协议》,当质押股票出现平仓风险,刘少云仍可以采取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权
人认可的质押物、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等方式避免违约处置风险。

    2. 实际控制人刘少云已作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防范上述股份质押担保事项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刘少云
出具了《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
如下:“1. 本人将股票质押给质权人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融入资
金用于非法用途,本人承诺依法、合规、合理使用股份质押融资资金,降低资金使
用风险;2. 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以所控制的股票提供质押进行的融资
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3. 本人实际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
期对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并解除公司股票质押的能力,本人将按期偿还质押融资款项
并解除公司股票的质押:4. 本人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导
致本人质押的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从而避免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5. 本人承
诺合理规划个人融资安排,将控制股份质押比例在合理水平,并将积极关注二级市
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因股票质押融资风险事件
导致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受到影响,本人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取多种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提前偿还融资款项等措施)
以防止本人所持有的股票被处置,维护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6. 本人拥有足够
且来源合法的资金及合理的还款安排。”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用于向国
金证券融资,股份质押所得资金出借给银塔日化用于日常经营;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实际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符合股票质押相关监管规定;股票质押平仓风险较小,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有效措施,上市公司出现控制权
变更的风险较小。




                                  4-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题五: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可转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少云、郭倍华、韩
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请申请人结合实际控制人财产状况、
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况,说明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担保方的履约能力,
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回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

    2. 查阅巨潮资讯等网站公布的股票价格等信息;

    3. 查阅实际控制人名下房产、车辆的权属证书、购置合同及相关的评估报告;

    4. 查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银行账户流水;

    5. 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及附属文件;

    6. 查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购房合同

等大额债务合同;

    7.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诚信情况;

    8. 查阅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其财产状况、对外担保状况的说明;

    9. 与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其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核查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财产状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郭倍华、刘少云和韩丹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合计 282,682,465 股股份,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股票收盘价格 23.44 元/股计

算,价值如下:


                                    4-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所持股票价值(元)

      郭倍华                154,116,379           37.71%         3,612,487,923.76

      刘少云                119,600,830           29.58%         2,803,443,455.20

      韩   丹                 8,965,255            1.88%          210,145,577.20

      合   计               282,682,465           69.17%         6,626,076,979.60

    注:刘少云和韩丹的持股数量计入了其通过横琴珑欣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数。

    经核查,刘少云持有的 21,200,000 股公司股份已被质押,其他控股股东不存
在 股 权质 押情 形。 发行 人刘 少云 、郭 倍华 及韩 丹三 人合 计持 有的 股份中尚 有
261,482,465 股未被质押,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股票收盘价格 23.44 元/股计算,
股票价值 6,129,148,979.60 元,约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

42,000 万元的 14.59 倍。

    实际控制人刘少云、郭倍华及韩丹三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的方式,获得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现金分红分别合计 791.51 万元、961.12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盈利状况良好,预期未来公司利润分配仍将为其带来稳定

的收益。

    除公司股票外,实际控制人还积累了包括现金、多处房产、车辆在内的个人
资产,其资产状况良好。

    二、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况

    根据实际控制人刘少云、郭倍华和韩丹的《个人信用报告》、担保人出具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金
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担保外,担保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

况,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他个人资产可覆盖其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良好,预计出现无法偿还金融
机构借款的风险较小,担保人须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其本次

可转债的担保履约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相关情况

    根据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

                                      4-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用中国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刘少云、郭倍华及韩丹现拥有的公司股票价值较高,
个人财产状况良好,其为本次可转债发行提供保证担保的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
重大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问题六:根据申请文件,公司目前在手订单中存有部分 PPP 项目和 BOT 项
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 BOT 项目、PPP 项目进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预
期,是否存在不确定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回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公司BOT和PPP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等,核查公司取得

的BOT项目和PPP项目情况;

    2. 查阅公司BOT和PPP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核查发行人

BOT和PPP项目的履行情况及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原因;

    3.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相关业主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纠纷;

    4. 核查收入明细表,核查部分BOT项目和PPP项目的收入及占比情况;

    5. 走访BOT项目所在地,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并与项目人员进行访谈,

了解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建设进度、运营情况、预期完工时间等;

    6. 与BOT项目发包方和PPP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取得项目的方

式、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双方合作情况等信息;

    7. 访谈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和相关项目经理,了解公司BOT和PPP项目进展情

况、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情况;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 查阅公司BOT项目和PPP项目合同,通过互联网查询政府部门发布的推进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和文件,了解公司在手订单中BOT项目和PPP项目稳定性

和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

     核查情况:

     一、公司 BOT 项目、PPP 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预期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 BOT 和 PPP 项目的进展情况如下:

                                                                                         是否和
序                项目     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的              施工进度/
      项目名称                                                                           合同约
号                性质     建设期                  运营期                运营情况
                                                                                         定一致
                                                                        实 际 于 2017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正 式
     广州市李坑                            预计在自工程 动工之日
                    前动工,并于2016                                    开工建设,目
 1   综合处理厂 BOT                        开始算起的第28年完成                           否
                    年6月30日前 完成                                    前处于带料
       BOT项目                             项目运营
                    项目工程建设                                        调试阶段,尚
                                                                        未正式运营
                                           试运营期 :预计 从2017
     广州东部固                            年 1 月 31 日 开 始 到 项 目
                                                                        实 际 于 2018
     体资源再生     计划在2017年 1月       最终验收完成 日的第二
                                                                        年4月正式开
 2   中心污水处 BOT 31 日 前 完 成 项 目   日。                                           否
                                                                        工建设,目前
     理厂BOT项      工程建设               商业运营期: 从试运营
                                                                        已正式运营
         目                                结 束 日 到 2043 年 3 月 17
                                           日,共27年
                    建设与运营工作
     池州市环卫
 3              PPP 同时开始,不设单 合同生效日起的10年                处于运营期         是
     一体化项目
                    独建设期
     昆明市官渡
     区环卫一体
                                           本项目合作服 务期限为
     化管理服务
 4               PPP 未约定建设期          20年,自2017年10月1日 处于运营期               是
     政府和社会
                                           起至2037年9月30日止
       资本合作
     (PPP)项目
     固始县城乡
                                           项目交付试运 营之日起
     一体化生活      2018年4 月起 ,建
 5               PPP                       至移交之日止15年零10 处于运营期                否
     垃圾综合治      设期2个月
                                           个月
     理PPP项目
     习水城乡生
                     2018年5 月起 ,建
 6   活垃圾一体 PPP                        合同生效日起的20年          处于运营期         否
                     设期1年
     化PPP项目




                                       4-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和
序               项目     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的       施工进度/
      项目名称                                                              合同约
号               性质     建设期                运营期         运营情况
                                                                            定一致
                                       约15年,自2019年1月16
                                       日 起 至 2034 年 1 月 15 日
     安福县城乡
                                       (城区经营开 始时间推
     环卫一体化
 7              PPP 未约定建设期       迟6个月,城区合同结束 处于运营期        是
     第三方治理
                                       时间和农村合 同结束时
       PPP项目
                                       间与本合同结 束时间一
                                       致)
     姚安县智慧     一期自合同生效
                                                           一期处于运
     城乡环卫一     起三个月;二期自 30年,自符合 运营期起
 8              PPP                                        营期,二期处        是
     体化PPP项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算条件起
                                                           于建设期
         目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 竣工 验 收后 通过
     息烽县城乡
                    2019年10月起,建 后,乙方申请正式运营,
 9   环卫一体化 PPP                                         处于建设期         是
                    设期1年          甲方书面同意 正式运营
       PPP 项目
                                     的日期后固定29年
     铅山县城乡     建设与运营工作
10   环卫一体化 PPP 同时开始,不设单 自合同生效日起的10年 处于运营期           是
       PPP 项目     独建设期

     二、发行人部分 BOT 项目、PPP 项目的进展情况与合同约定预期不符,但并
非发行人原因且已取得相关业主的认可说明,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由上表可见,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 BOT 项目、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
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 PPP 项目、习水城乡
生活垃圾一体化 PPP 项目等 4 个项目建设和运营进度未达合同约定预期,具体情
况如下:

     (一)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BOT项目

     2014 年 8 月,侨绿固废与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签订《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
厂项目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该项目计划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动工,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但由于前期调整用地规划
时间较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难度较大,以及受到广州白云机场第二高速规划等
因素的影响,该项目实际于 2017 年 12 月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已处于“带料调试”阶段。

     2019 年 10 月 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出具《关于“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 BOT 项目”工程进度延期相关事宜说明的


                                     4-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复函》,明确:“该项目前期调整用地规划、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广州白云机场第二
高速规划影响,导致项目整体设计方案重新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等工
作相继顺延等原因,实际进度慢于协议约定的计划进度。截至目前,我局尚未因非
项目运营方原因导致项目进度延期而追究项目运营方的违约责任并解除协议”。

   综上,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 BOT 项目虽然建设和运营的实际进度未达合同
约定预期,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项目已处于“带料调试”阶段。由
于项目进度延期并非发行人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存在因项目建设延期而被追究违
约责任或被解除合同的风险。同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广州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诉讼的法律文书;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亦不
存在发行人被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诉违约的情形。

    (二)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2016 年 3 月,广州银利与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广州东部固体资源
再生中心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协议该项目计划在 2017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但因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未及时移交污水项目建
设用地,导致项目建设晚于协议约定时间。该项目实际于 2018 年 4 月正式开工建
设,目前已正式运营。

    2019 年 10 月 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
会”)出具《关于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
理厂 BOT 项目工程进度延期相关事宜说明的复函》确认:“目前本 BOT 合同正常
履行中,由于受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工程施工难度大等原因影响,建设用地交地
时间比原计划延后,项目建设完工时间比原合同约定有所延期,目前正在组织开
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截至目前,我局尚未因非项目运营方原因导致项目进度延
期而追究项目运营方的违约责任并解除协议。”

    综上,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虽然建设和运营的实
际进度未达合同约定预期,但项目目前已正式运营,因而不存在不能按延期后进
度及时完工投入运营的风险。由于项目进度延期并非发行人原因所致,发行人不
存在因项目建设延期而被追究违约责任或被解除合同的风险。同时,根据发行人
的说明,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诉讼的法律文书;


                                  4-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亦不存在发行人被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诉违
约的情形。

    (三)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PPP项目

    2018 年 4 月 26 日,固始侨盈与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
活垃圾综合治理 PPP 项目(一期)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建设期 2 个月。但受前
期垃圾填埋场选址和中转站建设征地难度大等原因影响,PPP 项目的建设期比原计
划有所延长,导致项目建设未按约完成。

    2019 年 9 月 30 日,固始县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
综合治理 PPP 项目的确认函》,确认“目前该项目正在正常推进,固始县人民政府
将继续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推进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可
撤销或应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
理 PPP 项目虽然建设和运营的实际进度未达合同约定预期,但由于项目进度延期
并非发行人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存在因项目建设延期而被追究违约责任或被解除
合同的风险。同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固始县人民政府的有
关诉讼的法律文书;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亦不存在发行人被习水县城镇管理
局起诉违约的情形。

    (四)习水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PPP项目

    2018 年 5 月 9 日,习水侨盈与习水县城镇管理局签订了《习水城乡生活垃圾
一体化 PPP 项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项目合作期 21 年,自 PPP 项目合同生效
日起算,其中建设项目建设期 1 年。但由于习水县垃圾填埋场未达到施工条件等
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未按约完成。

    2019 年 9 月 27 日,习水县城镇管理局出具《关于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
PPP 项目延期相关事宜说明的复函》,确认“受前期垃圾填埋场未达到施工条件等原
因影响,PPP 项目的部分工程建设未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造成延期责任不在习水
侨盈,我单位不会因 PPP 项目部分子项目未及时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对习水侨盈
或贵公司进行处罚,亦不会导致《PPP》合同及 PPP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终止。”


                                   4-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 PPP 项目
虽然建设和运营的实际进度未达合同约定预期,但是由于项目进度延期并非发行人
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存在因项目建设延期而被追究违约责任或被解除合同的风险。
同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目前尚未收到习水县城镇管理局的有关诉讼的法律
文书;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亦不存在发行人被习水县城镇管理局起诉违约的
情形。

    三、相关风险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经核查,保荐机构已在《募集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三、(六)PPP 项目及 BOT 项目风险”)针对 PPP 项目
及 BOT 项目进行了风险提示。

    四、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前述四个项目进展情况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但并非发行人原因所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仅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 BOT 项目、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
合治理 PPP 项目、习水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 PPP 项目四个项目的进展情况与合同约
定存在差异,但由于项目进度延期并非发行人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存在因项目建设
延期而被追究违约责任或被解除合同的风险,具体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一、公司

BOT 项目、PPP 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预期”。

   (二)前述四个项目收入占比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 BOT 项目尚未投入正式运营,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
合治理 PPP 项目、习水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 PPP 项目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          578.50              -               -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 PPP 项目         4,344.64              -               -

     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 PPP 项目               587.80      702.42           95.90



                                    4-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1. 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所涉公司 2020 年半年报的相关财务数据尚未披露,下同。

    (三)其他项目进展正常

    除前述四个项目外的其他 BOT 项目、PPP 项目均处于建设期或运营期,进展
正常,具体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一、公司 BOT 项目、PPP 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是否符
合合同约定预期”。

    综上,公司前述四个项目存在进展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但由于项
目进度延期并非发行人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存在因项目建设延期而被追究违约责
任或被解除合同的风险,且前述四个项目收入金额相对较小,占比较低;公司的
其他 BOT 项目、PPP 项目均处于运营期或建设期,进展正常。因此,公司 BOT
项目、PPP 项目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在手订单中有部分BOT项目、PPP项目的进
展情况与合同约定预期不符,但并非发行人原因导致且已取得相关业主的认可说
明,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诉讼及仲裁受理情况和基本案
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或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
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
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是否充分披露,是否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回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全部诉
讼、仲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和解书、

调解书等相关文件;


                                       4-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时,对外划付相关款项的银行

回单、执行案件的结案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确认裁判及裁判执行情况;

    3. 以“侨银环保+诉讼”、“侨银环保+仲裁”为关键词在百度等搜索引擎进行检
索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诉讼、执行案件情况;

    4. 与公司法务部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公司报告期内诉讼、仲裁的相关情况。

    核查情况:

    一、报告期内诉讼及仲裁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或裁
决结果的执行情况

    (一)涉案金额少于 5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涉案诉讼、仲裁请求金额
及判决金额少于 50 万元的案件共计 201 宗,包括未决案件 49 宗、已执行完毕的
案件 150 宗、已决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案件 2 宗。该等案件主要为劳动纠纷、交通
事故纠纷,涉案金额较小。

    (二)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涉案仲裁请求金额或判决
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共 26 宗,包括未结案件 7 宗、已撤诉结案或已执行完
毕的案件 19 宗,具体情况如下:




                                  4-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未结案件

                                                                                                                                 案件受理情况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                                  诉讼/仲裁请求
                                                                                                                                 等进展情况
                                      谢以威驾驶的车辆撞到侨银环保员工杨淑琼正常驾驶
                                                                                          一审 判决 侨银 环保 赔偿 原告 损失
                   谢以威、侨银环保、 的电动摩托车,造成杨淑琼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谢以
                                                                                          212,454.5 元,侨银环保上诉请求撤       二审法院正在
 1      杨淑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威负全部责任。杨淑琼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
                                                                                          销原判决,改判其无须承担赔偿责 审理,尚未判决
                     股茂名分公司     诉讼,侨银环保不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
                                                                                          任
                                      市中介人民法院

                   季奇生、王小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季奇生车速过快导致莫方胜受伤。安福县交警大队认
                   股份有限公司吉安                                                       诉请判令季奇生、王小平、中国人
                                      定,季奇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小平负事故次要责任,
                   市分公司安福支公                                                       民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吉 安分 已审理,尚未收
 2      莫方胜                        莫方胜不负事故责任。莫方胜向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
                   司、中国人民财产                                                       公司安福支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            到判决
                                      院起诉。2020 年 1 月 6 日该院受理案件并追加安福侨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损害损失 510,991 元
                                      银为共同被告
                   广州分公司、安福
                         侨银

                                      原告中标“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
                                                                                          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的信
                                      后按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括采购设备车辆物资
                                                                                          赖利益损失,其中实际损失
                   茂名市电白区旦场 等工作在内的前期准备,并多次函告催促被告签订项                                               已受理,尚未判
 3     侨银环保                                                                           977,222.5658 元 、 预 期 利 益 损 失
                      镇人民政府      目合同,但被告及采购代理机构均未通知原告签订本                                                   决
                                                                                          1174,914 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
                                      项目的书面合同。2019 年 12 月 25 日,原告向茂名市
                                                                                          负担
                                      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件受理情况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                                  诉讼/仲裁请求
                                                                                                                                 等进展情况
                                       2017 年 10 月,发行人与广东穗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上海轩昙商                        《咨询服务协议》,此后经被告同意,广东穗能能源
                                                                                             原告申请裁定被告支付 220 万元咨 已受理,尚未裁
 4   务咨询合伙         侨银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将《咨询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
                                                                                             询费及相应的利息                          决
        企业                           给原告。原告认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但被告未依约支付
                                       咨询费,于 2020 年 1 月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
                                                                                             约金 1,231,799.98 元;(2)被告赔
                                                                                             偿因逾期交货、不交付船舶相关证
                                       原告向被告购买保洁船,因被告存在迟延交货情形且                                            已受理案件,存
                    广州市港作船舶工                                                         书造成原 告预 期利益 损失
 5    侨银环保                         交付的保洁船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原告于 2020 年 5                                          在管辖权争议,
                      程有限公司                                                             1,105,494.84 元;(3)被告履行合
                                       月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                                                                尚未判决
                                                                                             同质保义务,对保洁船进行修理重
                                                                                             做;(4)按合同交付船舶登记证书;
                                                                                             (5)承担诉讼费用

                                       云浮分公司员工罗桂容在进行垃圾清扫作业时,与第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丧葬
     陈旭南、陈彩                      三方车辆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 年 6 月 16 费 36,264 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英、陈焯梅、                      日,罗桂容家属陈旭南、等人向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 847,180 元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配 已受理,尚未裁
 6                    云浮分公司
     陈肖娟、陈彩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另,云浮分公司不 偶 陈 旭南 抚恤 金以 罗桂 容月 工 资             决
         霞                            服工伤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6 月 23 日社保局已 *40%,自 2019 年计算至陈旭男死
                                       受理                                                  亡之时,具体由仲裁委酌定)

                                       原告系被告员工,被告将原告职位从项目经理降为项 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并判决侨银环 已受理,尚未判
 7     赵培钦           侨银环保
                                       目副经理,工作地点调至德令哈项目,赵培钦不服从 保无需向 赵 培钦 支付 相关 费 用或               决



                                                                   4-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件受理情况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                                诉讼/仲裁请求
                                                                                                                                等进展情况
                                        岗位地点调配,向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改判驳回赵培钦全部仲裁请求
                                        请仲裁。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
                                        付 2019 年 12 月工资、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补偿金、陪产假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年终奖
                                        等共计 807,643.49 元。侨银环保均不服仲裁裁决,起
                                        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

     2. 已结案件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受理情况等案件进展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和解结果 执行情况

                                    原被告签订了车辆购销合同,原告付款后,
                   广东中崟汇富资                                            (1)解除购车合同;(2)返
                                    被告一直未交付车辆,原告遂于 2018 年 1
 1    侨银环保      产管理有限公                                             还购车款及利息 1,060,393.96         原告撤诉结案           不涉及
                                    月 9 日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此
                     司、吴小燕                                              元;(3)承担诉讼费用
                                    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黄云波为完成侨银环保委托的工程项目而                                   福州 市 中 级人 民 法 院于
                   中国建筑第八工 向原告采购水管但欠付货款,原告于 2015 原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2017 年 9 月作出二审判
     福建晟扬管
                   程局有限公司、 年 7 月将各被告诉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 黄云波偿付材料款 1,880,084.8 决,判令黄云波、侨银环 已履行生
 2   道科技有限
                   侨银环保、黄云 院 , 一 审 判 决 黄 云 波 向 原 告 支 付 货 款 元、侨银环保承担连带偿付责 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向     效判决
        公司
                         波         1,720,683.20 元及违约金,原告不服一审判 任                             原告支付 1,720,683.2 元及
                                    决申请上诉                                                             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4-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受理情况等案件进展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和解结果 执行情况

                                                                                                             广州 市 中 级人 民 法 院于
                                   李美云因劳动争议,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                                      2016 年 7 月 13 日判决:
                                                                             要求被告向李美云支付工资、
                                   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从化区法院驳回                                      被告向李美云支付未休年 已履行生
 3     李美云         侨银环保                                               加班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李美云的诉讼请求。李美云不服一审判决,                                    假工资 1,680 元、违法解 效判决
                                                                             等合计 665,877.36 元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除 劳 动 合 同 赔 偿 金
                                                                                                             22,294.68 元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
                                   邱春娣在户外作业中暑,后于 2017 年 1
                                                                                                             法院驳回上饶分公司诉讼
                                   月 20 日死亡。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请求,上饶市劳动人事争 和解协议
     刘春生、刘                    员会作出裁决上饶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 根 据 工 伤 一 级 的 认 定 赔偿 标
 4                   上饶分公司                                                                              议仲裁委员会原作出的裁 已履行完
         康                        性工亡补助金等共 814,148 元。侨银环保 准,向原告赔偿 170,610.26 元
                                                                                                             决生效;此后当事人达成 毕
                                   上饶分公司不服,诉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
                                                                                                             和解 , 由 被申 请 人 支付
                                   区人民法院
                                                                                                             700,000 元

                                                                             (1)雷帅锋向侨银环保支付
                   雷帅锋、广州枫 因竞业限制纠纷,侨银环保将雷帅锋、广 竞业限制违约金 5,331,076.78 2018 年 9 月 27 日,梅州
 5    侨银环保     榆物业管理有限 州枫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梅州市梅县 元,违约金 250,315 元;(2) 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不涉及
                        公司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 州 枫 榆 物 业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裁委员会准许撤回
                                                                             承担连带责任

     杨双庆、唐                    唐兴华系张家界侨盈员工,工作时被电动 (1)张家界侨盈支付一次性 2018 年 12 月 18 日,张家 调解书确
 6                   张家界侨盈
     启洪、唐红                    摩托车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直 工亡补助金 727,920 元;(2) 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认的义务




                                                                    4-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受理情况等案件进展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和解结果 执行情况

         艳                           系亲属杨双庆、唐启洪、唐红艳将张家界 支付丧葬补助金 33,000 元             作出调解书,被申请人赔         已履行
                                      侨盈诉至张家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偿 650,000 元

                   刘钢石、中国人
                                      员工刘钢石驾驶车辆与卿前礼驾驶电动三
                   民财产保险股份
                                      轮车(载罗迟英)发生碰撞,造成卿前礼、                                    2018 年 12 月 26 日,广东
                   有限公司东莞分
                                      罗池英受伤,卿前礼遂将刘钢石、人保财 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卿前礼 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
 7     卿前礼      公司、东莞市德                                                                                                              不涉及
                                      险东莞市分公司、东莞市德邦实业投资有 506,653.4 元。                       出一审判决,侨银环保、
                   邦实业投资有限
                                      限公司、侨银环保、侨银环保东莞分公司                                      东莞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公司、侨银环保、
                                      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分公司

                                                                                                                当 事 人 达 成 以下 调 解 协
                                      高广文等 25 人受聘于惠州分公司,因惠州 请求裁决:(1)惠州分公司支
                                                                                                                议:(1)被申请人向 25 名 调解书确
                                      分公司未给付加班费、劳动期限届满不再 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高广文等 25 侨银环保、惠州                                                                                 申 请 人 支 付 调 解 款 合 计 定的义务
 8                                    续签 劳动 合同 也未 支付 经济 补偿 金等 原 共 247,207.19 元、拖欠的加班
         人            分公司                                                                                   420,000 元;(2)申请人放 已履行完
                                      因,高广文等 25 人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 费共 285213.80 元;(2)侨银
                                                                                                                弃其他仲裁请求,不再仲           毕
                                      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环保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裁或起诉

                   彭忠财、湛江经 侨银环保员工彭忠财驾驶的车辆车厢滑落 两被告请求撤销原判,保险公 2019 年 8 月 14 日,广东
                   济技术开发区东 导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何妃二向湛江经 司 请 求 改 判 其 在 商 业 第三 者 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二审判决
 9     何妃二      海岛开发投资有 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案 险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侨银 出二审判决,维持保险公 确认的义
                   限公司、中国人 件后将侨银环保后被追加为共同被告,该 环 保 请 求 改 判 其 无 须 承担 责 司赔偿何妃二 498,828.08 务已履行
                   民财产保险股份 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498,828.08 任                                      元,改判被告赔偿何妃二




                                                                       4-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受理情况等案件进展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和解结果 执行情况

                   有限公司广州市 元,侨银环保赔偿原告 1,148,679.20 元,                                            929,679.20 元
                   分公司、侨银环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
                         保

                                    员工张双英作业时与货车碰撞,当场死亡。 请 求 裁 决 被 告 向 原 告 赔偿 工
                                    2019 年 8 月,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 亡补助金 785,020 元、丧葬补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
      刘应山、刘                                                                                                                               已执行完
 10                   侨银环保      会保障局认定张某系工伤,张某近亲属遂 助金 55,920 元、家属抚恤金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三位
      可可、刘慧                                                                                                                                  毕
                                    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 212,377.44 元、精神损害抚慰 申请人 750,000 元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金 100,000 元

                                    公司员工叶冠真驾驶过程中,与韦文何驾
                                    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韦文何经抢救
                                    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叶冠真承担此次事故
                   叶冠真、侨银环
                                    的主要责任,韦文何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
      张作良、韦 保、中国人民财                                                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侨银环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已执行完
 11                                 责任。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诉至广东省
        爱兰       产保险股份有限                                              保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院二审维持原判                毕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保险公
                   公司广州分公司
                                    司赔偿 原告 550,900 元,公 司赔 偿原 告
                                    379,440.35 元。侨银环保不服一审判决而
                                    提起上诉

                                    原告向被告采购洒水车,合同签订后,原                                            2020 年 4 月 23 日,广州
                   潍柴(扬州)特                                              要 求 被 告 承 担 违 约 责 任和 赔
 12   启明供应链                    告按时支付了首期购车预付款,被告出现                                            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民      不适用
                    种车有限公司                                               偿损失人民币 945,820 元
                                    迟延交付货物、已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                                            事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4-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受理情况等案件进展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和解结果 执行情况

                                     问题,造成原告项目工人停工、项目业主
                                     扣罚服务费等损失。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
                                     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

                                     启明供应链向原告购买压缩车,侨银环保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启 已履行调
                                     对启明供应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明供应链同意分期支付合 解书确认
      潍柴(扬州)                                                            请 求 判 令 启 明 供 应 链 支付 货
                     启明供应链、侨 任。因被告未付货款,原告向扬州市邗江                                           计 1,216,870 元货款,侨银 的相关义
 13   特种车有限                                                              款 1,216,870 元及违约金,侨
                         银环保      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裁定                                          环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务;财产
         公司                                                                 银环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冻结侨银环保、启明供应链 130 万元,同                                         启明供应链承诺撤回对原 冻结情况
                                     时原告向该院起诉                                                              告的起诉                    已解除

                                     中山分公司员工黄叶青在公司停车场突发
                                                                                                                   裁定中山分公司向申请人
                                     疾病倒地,后被送至中山市博爱医院,经
      黄祖光、雷                                                                                                   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
                                     抢救无效后死亡,死因诊断为猝死。中山 请求裁定被告赔付丧葬费、供
      炳群、李伟 侨银环保、中山                                                                                    属抚恤金、一次工亡补助 已履行生
 1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叶青属于 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
      卿、黄展鸿、       分公司                                                                                    金 1,306,439.6 元,中山分   效裁决
                                     因工死亡,黄叶青家属黄祖光、雷炳群、 助金共计 2,363,436.05 元
        黄月栩                                                                                                     公司不足清偿的部分由侨
                                     李伟卿、黄展鸿、黄月栩向中山市劳动人
                                                                                                                   银环保承担补充责任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受理情况等案件进展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和解结果 执行情况

                                                                             要 求 被 告 赔 偿 丧 葬 补助 金
      周四新、周                      宋翠兰作业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
                                                                             34,000 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
      相龙、周相 侨银环保、宿州 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 年 3 月 27 日,宋                                                                     已执行完
 15                                                                          恤金 44,721.6 元,一次性工亡 意被告向原告支付 60 万
      文、周娣、         分公司       翠兰家属向宿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                                                                    毕
                                                                             补 助 金 727,920 元 , 合 计 元
        郭翠花                        起劳动仲裁
                                                                             806,641.6 元

                                      龙文美在进行道路保洁工作时被第三者余
      窦有明、窦                      光红醉驾撞击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
                                                                             余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
      有卫、窦孝                      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余光红负事故主要
 16                     昆明侨飞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昆 明 侨 飞赔 偿       裁定准予撤诉          不适用
      才、窦有仙、                    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龙文美无责任。
                                                                             原告 797,238.5 元
        龙福友                        龙文美家属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
                                      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张传宝、河南万
                     里资源再生有限                                          被 告 赔 偿 王 德 成 死 亡 赔偿 金
                     公司、中国人民 张传宝驾驶货车发生碰撞致王德成当场死 684019.4 元 、 精 神 抚 慰 金
      李苏秀、王 财产保险股份有 亡。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张传宝承担 80000 元、安葬费 32074 元、 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运、王平、 限公司信阳市分 主要责任,易成山承担次要责任,王德成 处 理 事 故 人 员 合 理 支 付费 用 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
 17                                                                                                                                         不涉及
      王勤、李观 公司、易成山、 无责任。2020 年 4 月 22 日,王德成家属 10500 元、交通费 4000 元、被 司承担赔偿责任,固始侨
          秀         固始侨盈、中国 李苏秀等人向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 扶养人生活费 91548.3 元、车 盈不承担责任
                     人民财产保险股 诉讼                                     辆损失即评估费 5600 元,合
                     份有限公司广州                                          计 917,741.6 元
                        市分公司



                                                                    4-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受理情况等案件进展                   诉讼/仲裁请求             判决/裁定/调解/和解结果 执行情况

      广东穗能能                   原被告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因被告未支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咨询费 518
 18   源科技有限     侨银环保      付咨询服务费用,原告 2019 年 11 月 5 日,                                         裁定准予撤诉          不涉及
                                                                               万元及利息
        公司                       原告起诉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原告提
                                   供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原告交付了设计图
                                   纸等成果。被告中标息烽当地 PPP 项目后,
                                                                               (1)请求判令息烽侨银支付
                                   与原告及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方共同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息
      贵州智华建                                                               设计费 120.15 万元及逾期违                                 已履行调
                                   签署了补充协议,同意被告承担原告与息                                         烽侨银同意向贵州智华建
 19   设工程有限     息烽侨银                                                  约金,合计 1,284,952 元;(2)                             解书确认
                                   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                                  的义务
                                   项下未付款项的支付义务,但被告认为原                                         款项合计 122.54 万元
                                                                               由息烽侨银承担
                                   告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故至今未支付
                                   剩余设计费。2020 年 5 月 8 日,原告向贵
                                   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起诉讼




                                                                   4-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是否充分披露,是否
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227 宗,均不涉及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存在一宗 50 万元以上
的未结案件涉及公司主营业务,即发行人与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人民政府的招投
标纠纷案件(未结案件表格的第 3 项)。因该案发行人为原告,主要责任方为茂
名市电白区旦场镇人民政府,涉案金额 215.21 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不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案件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不涉及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
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核查结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227 宗,均不涉及公
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
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问题八: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申请
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并发表意见。

    反馈回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实际控制人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
查询等方式并与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核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名单;

    2. 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资料、营业执


                                 4-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照、各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大额业务合同(如有);

       3. 查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出具的关于其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
竞争的声明与承诺;

       4. 查阅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报告期内的业务合同、《审计报告》《2019 年年
度报告》及其作出的业务情况说明;

       5.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6. 查阅《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查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审计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

       根据发行人《2019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
开网络查询,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7 家
企业。经核查,上述 7 家企业的业务情况如下:

                                                                 是否与发行人主营
序号       公司名称                   业务情况
                                                                 业务相同或类似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
 1         横琴珑欣                                                      否
                                    未实际开展业务
 2         中宏投资                房地产投资开发                        否

 3       宏侨通房地产              未实际开展业务                        否

 4         华城置业                未实际开展业务                        否

 5         华城寮采                未实际开展业务                        否

 6         汇侨翎畅                未实际开展业务                        否

 7         宏腾环保                未实际开展业务                        否




                                      4-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企业出具的说明,宏侨通房地产、华城置业、华城寮
采、汇侨翎畅、宏腾环保,自设立至今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根据宏腾环保的营业执照,宏腾环保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存在部
分重合。根据实际控制人、宏腾环保出具的声明与确认及其提供的资料,宏腾环
保自设立至今未实际开展业务,正在办理注销登记。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前述企业均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声明与承
诺》,除说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外,该等企业对于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等相关事宜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1. 自本公司设立以来,本公司没有、将来也不
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侨银环保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或
活动;2. 自本公司设立以来,侨银环保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人员未曾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3. 自本公司设
立以来,侨银环保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未曾向本公司提供任
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4. 自本公司设立以来,本
公司未曾、将来也不会进行任何损害侨银环保及侨银环保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
动;5.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从第三方获得任何商业机会与侨银环保经营的业务存
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侨银环保,本公司将按照侨银环保的
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侨银环保,由侨银环保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
格优先获取该等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
避免与侨银环保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述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环卫设备
资源中心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其中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内容为新增购
置环卫设备以满足发行人新拓展的市政环卫服务项目的设备需求。




                                  4-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此,发行人实施上述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所
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申请人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4-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全   奋




                                                          金   涛




                                                          戴懿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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