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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银环保: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环保           公告编号:2020-138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29 日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371 号中公教育大厦十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少云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23,570,25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9.1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02,189,17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3.94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381,07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23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1,381,2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23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381,0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232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23,569,8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80,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323,569,8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80,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金涛律师和田维怡律
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本次备查文件

    1、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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