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侨银 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股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侨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 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89 万股,并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6,777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0,866 万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 36,77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99%,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4,08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1%。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上市后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有 的该等股份。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股份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 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 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 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本 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是否有关。 (2)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 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与本人(本合伙企业/本 公司)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4)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 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6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5,581,0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5%。 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9 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全称 总数(股) 数量(股) 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 17,474,341 17,474,341 (有限合伙) 2 曲水瑞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555,503 12,555,503 芜湖卓辉盛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 8,816,970 8,816,970 芜湖卓辉冠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 江淦钧 7,952,341 7,952,341 5 柯建生 7,952,341 7,952,341 6 党忠民 3,566,742 3,566,742 7 黄燕娜 3,453,083 3,453,083 8 阳军 3,453,083 3,453,083 9 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56,618 356,618 合计 65,581,022 65,581,022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房子龙 尉欣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