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04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3 日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371 号中公教育大厦十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少云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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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44,494,4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4.29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20,020,93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8.30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473,4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8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2,305,4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0.35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831,9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36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473,4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88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494,021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305,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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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况 : 同意 42,305,043 股, 占 出席 会 议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305,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韩丹、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494,021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305,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金涛律师和戴懿君律
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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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备查文件
1、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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