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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银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3月)2021-03-31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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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侨银城市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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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
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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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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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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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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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
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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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
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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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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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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