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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3月)2021-03-31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三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
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规则、细则、指引、通
知、办法、备忘录等有关规定(以下合称“深交所规则”)以及《侨银城市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
构。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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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备案程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
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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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
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向公司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将该
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填写完成后提交至证
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下列主体单位发生涉及内幕信息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各对接部门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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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的登记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备,证券部负责做好第十三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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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报告单位/部门应当保证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 证券部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
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内幕知情人档案的归档保存,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
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
幕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依据规定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擅自将公
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
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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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
中介结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
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
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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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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