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交易定价原则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采购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适宇 李建辉 余向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