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侨银股份:关于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公告2021-06-02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7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江淦钧、柯建
生、阳军、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众优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芜湖卓辉冠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曲水瑞盛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相关股东”)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关于提请变更自愿性
承诺事项的函》,申请变更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减持事项自愿性承诺。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议案》。独立
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上述变更承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承诺的具体情况

    本次涉及变更的股份减持承诺仅涉及自愿出具的股份减持承诺,不包括其法定
股份锁定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承诺                              变更后的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   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
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
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    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     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
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    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
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    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
偿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经    偿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经
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
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    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    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本合伙企业/
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
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
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本合伙
企业/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本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本
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                                  数的 2%。

    三、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        三、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
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     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
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
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 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
与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与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股        四、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
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
内予以公告,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    合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
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
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
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披露的《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发行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
明”中披露了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载明了未来减持的程序安排(承诺内容详见“一、
变更承诺的具体情况”),其中,相关股东承诺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需要提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并持续进行进展披露。

    截至目前,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事项正常
履行中。

    三、变更承诺的原因及说明

    上述承诺系公司筹划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在当时的资本市场环境下,相关股
东自愿做出的严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要求的自愿性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相
关股东变更的承诺,系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
且该承诺也不属于相关股东做出的不可变更或不可撤销的承诺。该部分自愿增加的
承诺内容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必备条款。本次变
更具有可行性。

    同时,本次变更自愿性减持承诺亦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1、截至目前,相关股东未在公司担任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持
股比例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后均低于 5%,且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变更相关承诺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
治理等不存在不利影响;

    2、根据原承诺,相关股东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均需提前 15 个
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减持存在一定难度,且上市公司频繁发布减持计划和
减持进展公告容易造成市场认知混乱,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本次变更后的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承诺内容明确、具体、可执
行,不存在减少和规避股东应履行义务的情形。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相关股东申请变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的股份自
愿减持的部分承诺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
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变更部分股
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相关股东本次变更履行其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
相关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股东申请变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所作的股份自愿减持的部分承诺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股东自
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