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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银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核查意见2021-06-0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作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侨银股份”)持续督导工作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有关规定,对侨银股份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事项(以下简称“该
事项”或“本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变更承诺的具体情况

     侨银股份于近日收到股东江淦钧、柯建生、阳军、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众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芜
湖卓辉冠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曲水瑞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相关股东”)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关于提请变更自愿性承诺事项的函》,申请
变更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减持事项自愿性承诺。

     本次涉及变更的股份减持承诺仅涉及自愿出具的股份减持承诺,不包括其法
定股份锁定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承诺                                    变更后的承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          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
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
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         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
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          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
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本       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2)如发生本人(本
合伙企业/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         合伙企业/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


                                            1
              变更前的承诺                                  变更后的承诺
 形,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经全额承       形,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经全额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合
 伙企业/本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
 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
                                           二、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合
 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本 伙企业/本公司)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
                                           人股份总数的 1%。
 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
 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本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本合伙企业/
 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二)大宗交易方式
                                           (二)大宗交易方式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本合
 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伙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2%。

 三、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公司       三、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减持公司
 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        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
 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
 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与       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与


                                           2
             变更前的承诺                                  变更后的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的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的
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四、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在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
以公告,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预先
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
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        四、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        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
公告。                                        伙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
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
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披露的《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发行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
向的声明”中披露了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载明了未来减持的程序安排(承诺内
容详见“一、变更承诺的具体情况”),其中,相关股东承诺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需要提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并持续进行进展披露。

    截至目前,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事项
正常履行中。

    三、变更承诺的原因及说明

    上述承诺系公司筹划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在当时的资本市场环境下,相关
股东自愿做出的严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要求的自愿性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
相关股东变更的承诺,系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
                                          3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
更的承诺,且该承诺也不属于相关股东做出的不可变更或不可撤销的承诺。该部
分自愿增加的承诺内容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
必备条款。本次变更具有可行性。

    同时,本次变更自愿性减持承诺亦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1、截至目前,相关股东未在公司担任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持股比例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后均低于 5%,且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变更相关承诺对公司股
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等不存在不利影响;

    2、根据原承诺,相关股东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均需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减持存在一定难度,且上市公司频繁发布减持计
划和减持进展公告容易造成市场认知混乱,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本次变更后的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承诺内容明确、具体、可执
行,不存在减少和规避股东应履行义务的情形。

    四、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上述变更承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相关股东申请变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的股份自愿减
持的部分承诺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4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相关股东本次变更履行其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相关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相关股东申请变更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的股份自愿减
持部分承诺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本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减持承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                 尉欣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