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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银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6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相
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
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
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
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能够衡量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
力,有效体现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水平,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
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行权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
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建辉                     李适宇                  余向阳




                                                      202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