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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银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股份《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2-04-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侨银
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股份”、“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侨银股份《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
核查意见:

一、国泰君安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泰君安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人员及财务部、内审部门等部
门的现场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
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公司管
理层出具的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部
门(环境服务事业部、环境工程事业部、各市场运营中心、商务中心、品牌中心、
财务部、证券部、投资管理部、预决算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
综合办公室、法务部、审计监察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及处

                                     1
理等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规范运作、法人治理、信息披露、经营
管理、投资、担保、交易、资产控制、财务管理、生产治理控制、行政人事、销
售等各个方面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经营业务及收款、采购劳
务及付款、职工薪酬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
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确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
达到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达到营业收入的 2%,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
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
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达到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
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达到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 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大缺陷的判断标准:
    ——高级管理层中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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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 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要缺陷的判断标准:
   ——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的纠正;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无效;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③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
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另外,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并购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
   ——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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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过程
中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对侨银股份《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侨银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2021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侨
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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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                      潘   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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