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22-06-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作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侨银股份”)持续督导工作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侨银股份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以下简称“该事项”
或“本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支持江门市滨江侨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侨瑞”)项
目运营的需要,拟为滨江侨瑞向银行申请融资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期限自保函出具之日起 1.5 年。本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暨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江门市滨江侨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1 年 11 月 17 日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 92 号一楼(自编之一)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庆斌
注册资本:4,14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8CKEF5R
经营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专业
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1
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打捞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防
洪除涝设施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物业
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49%,江门市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1%,江门市滨
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受益方为江门市蓬江区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
滨江侨瑞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
总资产 0 134.26
负债总额 0 0
净资产 0 134.26
项目 2021 年度 2022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0 -15.75
净利润 0 -15.75
经查询,滨江侨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自保函出具之日起 1.5 年;
3、担保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07,089.09 万元,占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4.24%,其中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的担保总余
额 7,684.54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61%,无逾期对外担保情
况。
五、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滨江侨瑞是公司持股 49%并参与经营管理的参股子公司,本次担保是基于蓬
江区城乡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开具保函需要,根据《蓬江区城乡环卫一体化
2
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关于融资条款的相关约定,政府出资方不承担融
资和融资担保责任,故江门市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同比例担保。由于
蓬江区城乡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尚处在运营期,该项目为 BOT 项目,财政
支付纳入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年度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财政支付有保障,对于融
资产生的债务具备偿还能力,公司本次提供担保所承担的风险较低。
综上,本次担保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亦无不利影响。
六、相关审批程序、意见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
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
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担
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 潘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