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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股份: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6-30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 意见 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金涛律师、周昊臻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
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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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022年6月14日,公司发出了《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并于同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了《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以及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371号中公教育大厦十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http://wltp.cni
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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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为股权登
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
授权的代理人,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2,190,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3.946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均为截至股
权登记日2022年6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2,188,97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457%。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了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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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结果,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并将前述统计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会议通知
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增提案,审议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2,190,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

    2. 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2,190,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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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刘少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2,188,97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刘少云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郭倍华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2,188,97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郭倍华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黄金玲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2,188,97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黄金玲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周丹华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2,188,97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周丹华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孔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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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02,188,97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孔英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刘国常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2,188,97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刘国常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韦锶蕴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2,188,97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韦锶蕴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杜娟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2,188,97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杜娟女士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任洪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2,188,97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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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洪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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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金   涛




                                                            周昊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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