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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银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核查意见2022-08-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
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侨银股份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经营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收益,在
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以闲置自有资金按
照安全、稳健的原则适时进行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
    (二)委托理财的额度
    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含低风险、
较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在上述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有效期
    投资额度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四)委托理财的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以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委托
理财,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用于委托理财产品投资的资金为公司和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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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事项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委托理财产品属于较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
较大,不排除该类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和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进行投资,委
托理财产品实际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选择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
司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专业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委
托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
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
末应对所有委托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产品投
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和子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
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根据公司现阶段的资产状况,通过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资金效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
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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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审批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和资金情况,在保证公司及子公
司正常经营以及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8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已履行了必要的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健全,资金安全
能够得到保障。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
上,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
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
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
效率。
    综上,保荐机构对侨银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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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                王安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