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侨银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继东 联系电话:0755-2383563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俊卿 联系电话:0755-23835044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是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 次,因 2022 年 12 月 27 日,侨银城
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侨
银股份”或“公司”)变更保 荐机构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一 次性获
取 2022 年全年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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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0 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13 号 —— 保 荐 业
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 当每年
对上市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定期 现场检
查 , 持续 督 导时 间 不满 三个 月 的 除
(1)现场检查次数 外。中信证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担
任侨银股份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任保荐机构不满三个
月。中信证券拟于侨银股份披露 2022
年度报告后针对 2022 年度进行定期现
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不适用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7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发布 的 法规 、指 引 、 通
知、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募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 、内幕
交易、资金占用、上市公司治 理等进
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法规要 求、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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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案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建 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控 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要 事项
(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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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 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
施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是 不适用
定股份的承诺
2.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价的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
是 不适用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 是 不适用
同业竞争的承诺
5.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全 体 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 是 不适用
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6.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全 体 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资 是 不适用
金占用的承诺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2022 年 8 月 11 日,侨银股份披露《关于变更保荐代表
人的公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潘
1. 保 荐 代 表 人 变 登先生因工作变动原 因,不再适合继 续履行公司持 续督导职
更及其理由 责,另行委派王安定 先生接替潘登先 生负责后续持 续督导工
作。
2.2022 年 12 月 27 日,侨银股份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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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侨银股份已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拟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的保荐机构,并
已签订了保荐协议,同时,中信证券亦指派了保荐代表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中信证券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信证券
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
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
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
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2. 报 告 期 内 中 国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证监会和本所对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开山集团
保荐人或者其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荐的公司采取监 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
管措施的事项及 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整改情况 月修订)》的规定, 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
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
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
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 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
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
3. 其 他 需 要 报 告
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
的重大事项
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
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
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孔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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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中信
证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
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以及大额个
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
定。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
函件认定: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
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
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长陆文斌、总经理何文江、财
务总监刘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
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
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思
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信证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
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
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
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 ,遵循诚实、 守信、勤
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
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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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继东 李俊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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