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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新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04-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二月
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接受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发行人”、“公司”)
的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证券发
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
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发行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湖南宇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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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4
    三、发行人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8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9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9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9
    三、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10
    四、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12
    五、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20
    六、对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的核查................................................................... 21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22
    八、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23
    九、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服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27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8
    十一、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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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委派王志超先生、翟平平先生作为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王志超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志超先生于 2011 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担任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3 年 4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1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项目协办人和 2015 年 8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代表人、上海汇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负责人
和保荐代表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
曾承做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日
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工作,负责或协助完成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奥威汽
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及多
家企业的改制辅导财务顾问工作。
     王志超先生于 2017 年 7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并于 2019 年 3 月由本机构授权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2、翟平平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翟平平先生于 2017 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担任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协办人。曾负责或参与宁波横
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以及其他多
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翟平平先生于 2017 年 9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并于 2019 年 3 月由本机构授权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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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于右杰先生,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李栋一、李守
伟、陈杰。
     于右杰先生于 2015 年 7 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 年 9 月通过保荐代
表人考试。曾负责或参与浙江德斯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
以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和 2016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工作。
     于右杰先生 2017 年 11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并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NAN YUSS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胡先念

    注册资本       8,5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9 年 10 月 12 日(2015 年 12 月 28 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 868 号德思勤城市广场第 A-2 地块第 7 栋 16 层

    邮政编码       410116

    办公地址       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石化大道中电厂路 2 号(邮编:516082)

    联系电话       0752-5962808

    传真号码       0752-5962808

    公司网址       http://www.yussen.com.cn/

    电子信箱       stock@yussen.com.cn

     (二)业务范围
     经营范围:丙酮、2-丁酮、甲苯、硫酸、正丁烷、丁烯、液化石油气(工业
用)、溶剂油、甲醇、甲基叔丁基醚、乙酸叔丁酯、乙酸、醋酸正丙酯、乙酸异
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1,2-二甲苯、1,4-二甲苯、丁醇、2-丁醇、环己
酮、异丁烷、丙烯、异丁烯、二甲氧基甲烷、石脑油、2-甲基庚烷、苯、混合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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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醇、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21 年 4 月 8 日)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化工原料(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化工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及监
控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 LPG 为原料的有机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宇新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宇新化工在惠州大亚湾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石
化产业园区陆续建成并投产了多套 LPG 深加工产品生产装置,打造了具备循环
经济优势的产业链。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是以 LPG 中的碳四(C4)为原料
生产的异辛烷、MTBE 和 SBAC;同时,公司还利用 LPG 中的碳三(C3)原料
生产销售了少量异丙醇、乙酸甲酯等产品,并对外销售戊烷发泡剂等副产品。

     (三)本次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是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
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善投资银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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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内控体系实施方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具
体规定,成立的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
对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内核委员
会由七名以上内核委员会委员组成。内核委员可由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行业组)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质量控制部、
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部、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内核部)相
关人员,以及外部委员担任,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其中,必须包括来
自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内核委员由内核部提名,经公司批准,报
监管机构备案。内核委员会由合规总监分管,设内核负责人一名。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由项目组按照中国证监会
有关文件的规定准备完毕,并经项目组所在部门初步审核,部门负责人对全套申
请文件从制作质量、材料完备性、合规性和项目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
将审查、修改意见反馈至项目协办人及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根据部门初步审
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完毕后,由部门向质量控制部提出
内核申请。
     (2)质量控制部接到部门提出的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
件的内核要求后,对项目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就有关问题征
询项目组意见,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委派质量控制工作人员到拟上市
公司现场开展审核工作,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访谈主要管理人员,指导
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披露,审核项目工作底稿的完备性;现场核查
完成后,质量控制部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了提请内核部门需关注和讨
论的问题,并将申请文件及内核通知送达内核部。
     (3)为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
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中《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
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所列事项,2019年1月24日,本保荐机构内核部
对项目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执行了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结合对
《问核表》中所列事项实施的尽职调查程序,逐一答复了问核人员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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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其他成员做了补充答复,内核部做了问核纪要。
     (4)本次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在深圳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召开,参加本次内
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为李勉、罗元清、张光琳、王时中、杨兆曦、臧华、沈
晶玮,共 7 人。参会内核委员就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
听取了发行人主要领导和项目组对项目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情况及现场内核发现
问题的说明,并就审核过程中与其专业判断有关的事项进行聆询。内核委员从专
业的角度对较为重要问题进行讨论,然后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提出内核会议反馈
意见。
     (5)内核部汇总内核委员的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将内核反馈意见汇总反馈
给项目组。项目组应根据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补充相关
资料,对内核会议审核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书面回复并报送内核部进一步审核,确
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经参会内核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通过了安
信证券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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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文
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
的监管措施;
     (九)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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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相关决议程序,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状况良好,
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增
强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实力,给发行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安信证券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2018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制定发行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18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
的议案》、《关于制定发行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决议,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
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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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一)发行人已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
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已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
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通过
不断完善,发行人已建立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
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
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7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发行人选任的独立董事;董
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
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9〕2-534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
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
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相关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设立
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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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2-7 号《审计报告》,最近三年
发行人净资产持续增长,由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 56,877.78 万元增长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 106,707.97 万元,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77,884.41 万元、333,242.17 万元和 316,132.0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4,692.29
万元、17,715.40 万元和 23,900.63 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
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为 16.56%,流动比率为 3.55,速动比率为 3.21。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2-7 号《审计
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2-8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核查情况详见
本节“四、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六)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
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根据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8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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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计划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2,835 万股(含原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符合《证券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四、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首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
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首发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核查

     发行人前身为湖南中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12 日。2015
年 3 月 20 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宇新化工
有限公司”。发行人系由宇新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66,622,833.88 元为基础,折合股本 7,500 万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8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天健湘验
【2015】46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2015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完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694045819W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历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公司设立后至今,
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裁决停业、强制解
散等影响其合法存续的事宜,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核查

     发行人系由宇新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设立后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裁决停
业、强制解散等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从湖南中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
计算,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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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且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
的验资报告等,查阅了相关财产交接文件和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
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石化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并持续大力推动石化行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
与纲领性文件为石化行业提供支持与引导,为 LPG 深加工产业提供了有利的政
策环境。特别是从 2012 年起,为加强治理大气污染,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能源行
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加
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对大气
污染治理提出了行动计划,对成品油质量升级提出了相关标准和时间表,不断推
动国内成品汽油国家标准的持续升级,对成品汽油生产原料的选择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 LPG 为原料的有机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其主要产品异辛烷和 MTBE 是理想的成品汽油生产原料,其市场需求
将随着更高标准汽油的推广而持续增加,公司的业务和产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所
鼓励和支持发展的范畴。
     通过了解产业政策,实地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1、发行人主要从事 LPG 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公
司主要产品是以 LPG 中的碳四(C4)组分为原料生产的异辛烷、MTBE 和 SBAC;
报告期内,公司还利用 LPG 中的碳三(C3)组分为原料生产销售了少量异丙醇、
乙酸甲酯等产品,同时对外销售戊烷发泡剂等副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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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生变化。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
别为 79.88%、78.78%和 84.00%。
     2、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最近三年董事变化情况
     报告期期初,公司董事为胡先念、刘志忠、余良军、湛明、陈海波。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刘志忠辞去公
司董事职务,增选 Keyke Liu、纪红兵、罗绍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余良军辞去公司董事职
务,选举梁作担任公司董事。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鉴于独立董事纪红兵因工作职务调整不适宜继续担任独立董事,同意
纪红兵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提名李国庆为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胡先念、陈海波、梁作、湛明、Keyke
Liu、李国庆、罗绍德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同日,公司召开二届一次董事会,
选举胡先念为公司董事长。
     (2)最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报告期期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胡先念,财务总监周丽萍和董事会
秘书为刘艳。
     2017 年 7 月,公司董事会秘书刘艳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2018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聘任梁作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2018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增加聘任周丽萍、湛
明为副总经理。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
续聘上述人员继续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除原董事会秘书刘艳离职外,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
化主要是外部董事调整或完善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所导致,且核心管理人员
一直在公司任职,最近三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变化。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发行
人的确认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先念,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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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协议,
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并对其进行访谈。经核查,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
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确认程序,公司股权清晰,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文件,查阅了发行人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行人“三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制订并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
细则、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机构与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股票发行上市相关
法律法规的辅导,相关人员均参加辅导并通过了考试。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并调查了以上
人员的日常经营工作状况,对其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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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及
相应的执行情况,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0〕2-8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程序和
规则,投资决策程序和规则,财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管理控制制度,该等制度已得到有
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发行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十一)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走访了相关工商、税务、土地、安监、环保、社会保障、法院等
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了解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并核查了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
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历次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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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核查

     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明
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拟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也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并对发行人主要往来银行进行了函证。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

       (十三)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文件、财务资料等。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严
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
定。

       (十四)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
和审计报告等,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五)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与申报会计师进行了沟通。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健
审〔2020〕2-8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是有效的,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六)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0〕2-7 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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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十七)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核查

     根据天健审〔2020〕2-7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确认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
在随意变更的情形。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十八)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关联方关系,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交易凭
证,并与申报会计师进行了沟通,确认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
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十九)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2-7 号《审计报告》。经
核查:
     1、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3,924.25 万元、17,350.80 万元
和 23,467.74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为 27.79
亿元、33.32 亿元和 31.61 亿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2017 年度、2018 年度
和 2019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2,756.64 万元、17,064.35 万
元和 32,522.95 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8,5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不高于 20%。
     5、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 72,484.33 万元,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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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亏损。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十)针对《首发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
2-11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和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经
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
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

       (二十一)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2-7 号《审计报告》,对
公司主要贷款银行、所在地区法院等机构进行了走访。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二)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申报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
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
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

       (二十三)针对《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文件,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
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
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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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可行性、
风险因素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同
意保荐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包括胡先念等 51 名自然人股东,穗
甬汇富投资、立涌投资、泓石汇泉投资、运业源投资等 4 名机构投资者。本保荐
机构将穗甬汇富投资、立涌投资、泓石汇泉投资、运业源投资列入核查对象,并
通过查阅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注册材料等方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穗甬汇富投资、立涌投资、泓石汇泉投资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
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具体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名称                                      基金管理人
                                  备案编码                                   登记编号
  珠海穗甬汇富股权投资                                  深圳穗甬汇智
                                   SED890                                  P106079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平潭立涌股权投资                                  上海立功股权投资
                                   SX5836                                  P100713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台州泓石汇泉投资管理                                北京泓石资本管理
                                   SN2336                                  P100951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股东运业源投资是依法设立的境内投资公司,其投资宇新股份的
资金来源于该公司股东的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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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要求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六、对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的核查

     (一)资产完整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商标权属证书、专利权属证
书及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的购置或投入情况,实地走访了公司生产车间,并对关
键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
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系统。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人员独立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合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选举聘任文件,访谈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核查了发行人
财务人员的任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
人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三)财务独立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
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员。经核查:发行
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
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机构独立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三会”议事规则、各项部门规章管理制度,并
核查了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实地调研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并对关键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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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
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业务独立方面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法人股东的工商资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相关承诺,并核查了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自成立以来,按照上市公司要求
规范运行,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业务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
已就公司独立运行情况进行了充分信息披露,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
案文件等资料,实地考察了发行人拟实施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新征土地,并对公
司研发、生产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15 万吨/年顺酐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
上述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有助于完善公司 LPG 深加工产品线,构筑
循环经济产业链,可进一步提高 LPG 原料使用效率,降低产品总体生产成本,
提升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
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划是基于公司现有
生产经营规模和未来经营目标而合理制定的,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发展
战略,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及未来发展规划、财
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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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已经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形成决议,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四)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分析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具体投向。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
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核查,发
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


八、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和 2018 年 9 月 6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
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发行方案,公司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2,835 万股股票,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 25.01%,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增加至 11,335 万股。由于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产生效益尚需一定时间,因此在公司
业绩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总股本的增加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短期
内不能实现将导致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
益、稀释后的每股收益)短期内呈下降趋势,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销。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
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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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用于“15 万吨/
年顺酐项目”、“补充营运资金”。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的分析。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新建顺酐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同属于 LPG
碳四组分深加工产品。顺酐项目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延长公司碳四深加工产品线,
丰富产品结构,有助于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顺酐生产以正丁
烷为主要原料,可进一步开发利用原有生产装置加工后剩余 LPG 中的正丁烷组
分,完善了发行人 LPG 深加工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有助于提高原料使用效率,
降低产品总体生产成本。根据公司现有的技术水平、生产管理能力及采购、销售
体系,发行人有能力独立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保障项目投产后的有效
运营和实现经济效益。

     (三)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
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
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优化资本配置,提升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公司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对资本进行合理、科学、有效配置,实现公司发
展最大化的资本配置,使募集资金尽快获得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事宜,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形式、决策程序、现
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分红比例,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便于投资者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为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
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
司制定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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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分红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在符合利润分配
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3、扩大业务规模,保持适度杠杆水平,促进净资产收益率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运用,保持适度杠杆水平,
扩大资产规模,加大业务投入,强化协同效应,加强风控合规能力。从而进一步
提高公司净资产回报率,更好地回报广大股东。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
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的议案》、《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议案和制度。
     公司将严格完善风险防控体系、规范流程操作、提升风险专业管理水平,积
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管。
     5、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对于销售、研发、生产等部门的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
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改革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
分挖掘内部潜能,提升各部门的运作效率。未来公司还将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
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
执行监督,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
效率和营运能力。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
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先念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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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次
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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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服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

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中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宇新股份分别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
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
有限公司作为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审计机
构和评估机构。除了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撰写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宇新股份还聘请了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
计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出具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除上述情况外,宇新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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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三方的行为。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与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 LPG 深加工行业,属于石油化工行业的重要分支,其产
品主要用于生产车用成品汽油,产业链上下游的供需关系及原料、产品价格水平
受宏观经济波动和相关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一方面,LPG 深加工行业的上游为
石油炼化行业,LPG 作为石油加工副产品,其市场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呈现较
强的相关性,同时 LPG 工业原料价格还受燃料市场需求溢出效应及天然气等替
代燃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与宏观经济景气度和国际原油价格的关联性较高;另一
方面,公司主要产品异辛烷、MTBE 等作为生产成品汽油的主要原料,国民经济
运行情况、国家对成品油的标准修订和定价政策调整会直接影响相关产品的需求
和市场价格。
     因此,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国际原油价格水平的波动及国家成品油标准及
定价政策的调整,会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较大影响,使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存在风
险。

       (二)LPG 集中采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LPG 主要通过管道输送向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进行
集中采购。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向两家企业采购的 LPG 占 LPG 采购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 68.70%、99.57%和 87.88%,存在生产原料集中采购风险。
     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作为中海油的下属企业与合资企业,拥有每年千
万吨级的石油炼化能力和百万吨级的乙烯裂解装置,在石油炼化和乙烯裂解过程
中,两家企业每年能分别产出 90 万吨和 25 万吨以上的 LPG 副产品,能够对外
稳定供应充足的 LPG 原料。因此,发行人与上述两家企业签署了关于 LPG 购销
的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并建设了与双方生产装置直接相连的 LPG 输送管道,这
为公司生产所需 LPG 的稳定供应提供了充足保障。
     基于双方确定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报告期内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与
公司在 LPG 购销方面保持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了 LPG 原料的充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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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供应,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海运、汽运等方式向其他炼油企业进行 LPG 的
补充采购。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出现剧烈变化,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海运、
汽运等方式向其他炼油企业进行 LPG 的补充采购。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出
现剧烈变化,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对自身的产品结构与销售模式进行调
整,则会对公司原料采购成本和产品产量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
力。

       (三)原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 LPG、甲醇和乙酸等,均属于大宗化工原
料,其价格受石油价格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
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凭借规模采购优势、地理区位优势和良好商业信用,已与
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建立起了稳固的合作关系,签订了长期采购合同,能够获得主
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使得原料价格波动风险总体可控。报告期内,上述主要原
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平均在 80%以上,如果未来原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增
加公司控制生产成本的难度,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果,为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带来风险。

       (四)安全生产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LPG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主要原料LPG、甲醇和主要产品异
辛烷、MTBE等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且公司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较高,
采用密闭、连续生产方式,如出现意外事故造成装置停车,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较大。尽管发行人子公司宇新化工自设立以来一直将安全生产视为重中之重,建
立了科学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三位一体的HSE管理体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硬件投入,但仍
不能排除因设备故障、物品保管、生产操作不当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意外安
全事故,从而使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安全风险。

       (五)环境保护风险

     作为 LPG 深加工产品生产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宇新化工在生产过程中会产
生一定数量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宇新化工目前已按照先进的环保理念投
资建设了较为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并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最主要污染物废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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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单独投资建立了废酸处理与回收利用装置,且每年按照国家最新环保政策要求
持续进行环保投入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同时,公司在生产工艺及流程上积极探
索节能减排的技术和方法,通过产品生产装置的优化设计,建立了可实现“绿色
生产”、具备循环经济效应的工艺路线。
     但未来如果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或在生产过程中处置不当,公司仍存在对环境
造成一定污染的风险,从而增加公司在环保治理方面的费用支出。此外,随着我
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为了进一步达到环境保护
的效果,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颁布更新、更严的环保法规,提高环保标准,从
而导致公司环保投入进一步加大,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在大亚湾石化区投资建设“15 万吨/年
顺酐项目”,该项目采用的顺酐生产工艺可对宇新化工现有生产装置加工后剩余
的 LPG 中富含的正丁烷组分进行加工利用并产生蒸汽提供给宇新化工现有装
置,拓宽了 LPG 深加工产品线并完善了公司 LPG 深加工循环经济产业链,有助
于公司实现由能源化工产品主导企业向能源化工产品和化工新材料产品综合企
业的战略转型,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取市场先行策略,在充分市场调查和销售拓展基
础上,经专业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但项目投资金额
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
成本变化而导致的风险,从而影响项目的投资效益;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固定资产每年产生的折旧费用
将大幅增加,如果未来市场发生不利变化,或顺酐产品市场拓展力度不够,导致
项目产能及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新增折旧费用将对公司经营带来较大压力,从而
导致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七)产品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7 年 度 至 2019 年度, 公 司 主营 业务 毛 利率 分 别 为 14.39% 、 15.34% 和
19.75%,有所波动。公司主要从事以LPG为原料的有机化工产品的工艺研发、生
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毛利率受宏观经济景气度、国际油价涨跌周期、原料价格波
动、产品结构变化、各产品价格波动及下游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若未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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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成品油市场需求下降、国际油价和LPG价格波动,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亦存在
波动的风险,将会影响公司盈利的稳定性。

     (八)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宇新化工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了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64400113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网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信息,宇新化工在《关于公示广东省 2019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所列示的名单上。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
宇新化工报告期内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
效期满后,宇新化工能否被继续评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存在不确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未来盈利情况带来一定的风险。

     (九)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2017年度至2019
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8.70%、26.39%和27.05%。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
开始建设到投产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净利润的增长速度在短期内可能低于
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大气污染治理的加强与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支持推动了公司相关产
品需求扩张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城市雾霾问题影响了我国数亿人的生活、工
作,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政府也越来越来重视城市雾霾治理工作。各地政
府相继开展 PM2.5 来源解析工作,通过科学分析 PM2.5 来源,针对性的采取措
施治理城市雾霾。以最新发布的北京市 PM2.5 来源解析为例,北京市全年 PM2.5
来源中,区域传输贡献约占 28%-36%,本地污染排放贡献占 64%-72%。在本地
污染贡献中,机动车、燃煤、工业生产、扬尘为主要来源,分别占 31.1%、22.4%、
18.1%和 14.3%,餐饮、汽车修理、畜禽养殖、建筑涂装等其他排放约占 P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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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4.1%。在本地污染源中机动车对于城市雾霾的贡献是最大的,而且呈现出综
合性贡献的特点:首先,机动车直接排放 PM2.5,包括有机物(OM)和元素碳
(EC)等;其次,机动车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
化物(NOx)等是 PM2.5 中二次有机物和硝酸盐的“原材料”,同时也是造成大
气氧化性增强的重要“催化剂”;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已经成为城市雾霾治理
的关键。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途径是清洁油品升级,机动车使用富
含 MTBE、异辛烷等组分的清洁油品后,能有效减少尾气中硫、锰、CO、苯、
烯烃等污染物的含量。随着城市雾霾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地政府将持续推进清洁
油品升级,从而将持续促进市场对清洁燃油及其生产原料的需求增长。
     同时,从 2012 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
二五规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对大气污染治理提出了行动计划,对
成品油质量升级提出了相关标准和时间表。“国四”、“国五”标准汽油已分别于
2014 年 1 月和 2017 年 1 月全面推广实施,“国六”标准汽油也将于 2019 年 1 月
全面推广,油品升级周期不断缩短,市场需求快速释放。即将全面实施的车用汽
油“国六”标准进一步限制了汽油中硫、烯烃、芳烃含量的限值,这对成品汽油
生产原料的选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异辛烷和 MTBE 作为理想的成品汽油生
产原料,其市场需求将随着更高标准汽油的推广而持续增加。

     (二)突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公司维持持续盈利能力

     1、技术研发创新优势
     发行人历来重视技术研发工作,制订了《技术开发部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
度》、《研发准备金制度》、《技改措施管理制度》等制度鼓励公司内部开展技术研
发工作。在技术开发部架构下,公司与中山大学惠州研究院建立了“绿色溶剂工
程技术中心”,并设立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证的“碳四烃类高效转化及应用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目前,公司员工队伍整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近 90%的员
工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专职研发人员有 49 名,包括博士研究生 1 名、硕士
研究生 17 人,本科学历 22 人,有 29 人取得了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或助理工程
师等专业技术职称,并外聘了 1 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技术顾问,相关技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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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人员均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及实践经验。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已累计取得专利 21 项,其中发明专利 13
项,实用新型专利 8 项。此外,公司的异辛烷、MTBE、SBAC 等主要产品,均
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宇新化工 10 万吨/年
SBAC 工业化生产技术获得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和
惠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惠州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并在第十届国际发明展览会上荣
获“发明创业奖-项目奖”金奖;宇新化工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
东省创新型企业。此外,宇新化工是广东省地方标准《精制乙酸仲丁酯》和《工
业用异辛烷》的主要起草单位,也是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CSTM)
批准立项的《烷基化异辛烷》团体标准的主要参与单位。
     凭借强大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公司在各套生产装置的工艺技术中均融入
了自主创新成分,并不断优化提升,使得每套生产装置的工艺技术、操作水平、
能耗水平均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2、循环经济优势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LPG 深加工产业链,丰富产品结构,打造了
闭环的循环经济生产工艺路线。
     一方面,宇新化工先后投产了 SBAC 装置、MTBE 装置、气分装置、异辛
烷装置、异构化装置、加氢装置等多套生产装置,通过各套生产装置的技术集成
与封闭式联合运行,利用不同产品的原料需求差异,对供应商管道供应的 LPG
“碳四”组分(正丁烯、异丁烯、正丁烷、异丁烷)进行了循环利用:通过加氢
装置对 LPG 进行预处理,将原料中的炔烃和二烯烃选择性加氢为单烯烃,并利
用异构化装置将正丁烯部分异构为异丁烯,用于 MTBE 的生产,保障了 MTBE
生产装置的满负荷运行;MTBE 生产装置使用后的 LPG 中主要含有正丁烯、异
丁烷和正丁烷,其中正丁烯可用于生产 SBAC,正丁烯和异丁烷可直接用于合成
异辛烷。
     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挖掘原料价值,提升公司对 LPG 深加工化工新材料
产品的工艺研发能力,公司于 2017 年下半年将 SBAC 生产装置改造升级为工业
试验装置,并试生产了少量异丙醇产品。生产异丙醇的原料主要为 LPG 中的丙
烯,可通过气分装置对 LPG 组分进行分离获取,从而实现了对 LPGC3 组分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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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拓宽了公司 LPG 深加工产品线;气分装置分离 C3 组分后,剩余 C4 组分
中的正丁烯、异丁烷和少量异丁烯可作为异辛烷生产原料;合成异辛烷后剩余的
LPG 主要成分为正丁烷,连同气分装置分离出的丙烷可一并作为高纯度的烷烃
燃料气返售给中海壳牌等 LPG 供应商,从而搭建了完整的闭环生产工艺,实现
了低能耗、低排放的“清洁生产”与“绿色生产”,具有较为突出的环保优势,
并大幅减少了原料损耗,最大限度地将 LPG 有效组分转化为高附加值的深加工
产品,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公司避免了 LPG 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冲击,
节约了原料使用成本。
     此外,为进一步利用上述生产装置使用后剩余的以正丁烷为主要成分的 LPG
原料,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用于建设“15 万吨/年顺酐项目”,顺酐
生产是以正丁烷为主要原料的放热反应,一方面可实现公司对 LPG 原料的充分
完整利用,延伸 LPG 深加工产业链,获得较大成本优势;另一方面,顺酐生产
可副产大量蒸汽,在满足公司生产装置所需蒸汽动力的同时可用富余蒸汽面向大
亚湾石化园区企业出售,可进一步降低公司整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循环经济产品线的构建及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长效、满负荷、优质运行,
为公司产品及时响应客户需求、迅速占领区域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
     3、LPG 原料供应优势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 LPG 为石油加工副产品,公司主要对 LPG 中的碳四组分
进行深加工,生产异辛烷、MTBE、SBAC 等化工产品。近年来,随着国内 LPG
深加工行业产能的不断扩大,国内碳四产量已不能满足下游行业的发展需要,市
场上碳四供应呈现紧张局面,是否具有稳定的碳四供应已经成为制约 LPG 深加
工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发行人子公司宇新化工的生产装置位于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紧邻中海壳牌和
中海油惠州石化,从而为公司产品生产提供了充足、便利的 LPG 原料来源。其
中,中海壳牌每年可提供 25 万吨以上适合作为 MTBE、SBAC 和异辛烷生产原
料的醚前碳四,中海油惠州石化每年可提供 90 万吨以上适合作为 SBAC 和异辛
烷生产原料的醚后碳四。目前,宇新化工已与两家企业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并建设了与双方生产装置直接相连的 LPG 输送管道,中海壳牌和中海油惠州石
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LPG 原料可直接通过管道输送至公司,在公司利用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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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四组分后,剩余 LPG 可根据两家企业需求向其进行返售,一方面保证了公司
生产原料的低成本、便利、稳定供应,另一方面大幅提高了公司对原料 LPG 有
效成分的利用率,显著降低了公司原料成本。
     4、经营成本优势
     公司的经营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装置运营、原材料采购价格、物流运输三个
方面:
     (1)装置运营
     公司通过全面推行自动化系统操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岗位定员达到同行
业先进水平。公司在安全、环保和装置平稳运行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通过定期
维护、反复巡检等高效管理方式,保证了装置的持续运行时间和产能利用率;并
且通过操作优化和一系列的技改技措,实现了装置满负荷运行,大大降低了单位
产品的能耗、物耗和人工成本。
     (2)原材料采购价格
     公司所处的华南地区 LPG 供应充足,下游深加工企业相对较少,华南地区
的 LPG 市场价格低于山东、华北、华中等地区的市场价格。较低的 LPG 采购价
格,形成了公司原材料成本的天然优势。
     (3)物流运输
     公司 LPG 深加工产品生产装置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紧邻中海
壳牌和中海油惠州石化,公司向上述两家企业采购的 LPG 全部通过管道直接输
送,供应稳定可靠,消除了运输途耗,节约了运输成本。另外,在整个工艺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正丁烷、丙烷等剩余 LPG 组分,可通过管道运输返售给中海壳牌
及中海油惠州石化,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对 LPG 原料的利用率,降低了生产成本,
提高了产品毛利率。
     同时,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华南地区客户,少量出口东南亚市场,产品由子
公司宇新化工生产并发货,内销产品陆路运输里程很短,出口产品可通过管道输
送至大亚湾石化区码头直接装船,具有较大的物流便利性,显著降低了产品销售
过程中的运输成本。因此,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公司在华南
和东南亚市场的产品销售过程中具有较为突出的运输成本优势。
     5、客户资源与渠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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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90.03 万亿,其中华南地区 GDP 为 12.25
万亿,占比为 13.60%;2017 年,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 2.17 亿辆,华南地区汽车
保有量为 2,565 万辆,占比 11.80%。发达的经济水平和较高的汽车保有量,使得
华南地区保持了较高的汽油需求量;同时,华南地区特别是广东省,是我国率先
推行“国五”、“国六”汽油标准的地区,对提升汽油品质的异辛烷、MTBE 等汽
油组分有较强的需求。根据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六车用燃油
的通知》,全省 21 个地级市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
全部销售“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全部销售“国六”标
准的车用汽油,成为国内最早全面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的省份。
     根据卓创资讯的数据,我国华南地区的异辛烷和 MTBE 产能占全国的比例
分别为 9%和 6%,相对于华南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及市场需求量,产能占比较
小,且由于相关产品运输半径的限制,造成了华南地区异辛烷和 MTBE 供需矛
盾较为突出,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国内其他地区。
     公司生产装置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毗邻深圳、东莞等华南经济
最发达区域,公司生产的异辛烷、MTBE 等产品,80%左右可在深圳、东莞地区
就近销售,竞争压力小、市场价格优势明显,使得公司获得了天然的客户资源与
销售渠道优势。
     6、地理区位优势
     发行人生产基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的大亚湾石化区是我国七大石化产业聚
集区之一,产业园区毗邻深圳,处于珠三角以及华南地区核心位置,具有完善的
产业链配套并贴近国内化工产品的主要需求市场。同时,大亚湾石化区拥有非常
便利的交通条件,对接惠大高速、广惠高速、沿海高速、沈海高速等多条高速公
路,可通过惠大货运铁路直达惠州港;惠州港属于优越的天然深水港,能靠泊最
大 30 万吨级的油轮和货船,而大亚湾石化区临海而建,同时配套建设了多个货
运码头。鉴于如此便利的交通条件,世界范围内的化工原料均可便捷地运抵大亚
湾石化区,园区企业的产品也能高效送达下游客户。
     同时,惠州大亚湾石化区是国内炼化一体化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整的石化
园区,在化工专业人才储备、原辅料供应、产业配套、环境治理、公用设施配套
等方面均具备较强的区位优势,使得公司能够与周边石油炼化及产业链上下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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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保持密切的技术合作和业务交流,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 LPG 深加工产品及其
先进生产工艺的研发效率,缩短产品在国内石化产业客户的推广周期。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产业转型,提
升整体竞争力

     1、通过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一步完善了公司 LPG 深加工循环经济产
业链
     公司以LPG为原料,通过MTBE装置、异构化装置、异辛烷装置等,将液化气
中的丁烯、异丁烷等组分利用后,还剩余大量的正丁烷组分。目前,公司将部分
正丁烷仅作为民用液化气出售,并未实现工业化利用增值的目的,也不符合公司
对LPG充分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本项目将承接宇新化工的正丁烷资源和大亚湾
石化园区正丁烷资源,完善和拓展公司碳四产业链。本项目实施后可将低附加值
的正丁烷加工成高附加值的顺酐,提升产品效益,使公司产业链更加完善,实现
公司从能源化工产品向化工新材料的产业转型。同时,顺酐可作为多种精细化工
产品的生产原料,从而为公司产业发展方向提供了较大的选择性。
     2、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成本优势明显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美国Huntsman公司的正丁烷固定床氧化法+溶
剂(DBP)吸收后处理工艺。此技术路线具有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原料有保证、
顺酐收率高、设备投资少等特点,能够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与国内同类生产装
置相比,通过采用更为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实现了生产的低成本和废水低排放、
具有生产连续性好、产品收率高、外输蒸汽量稳定的优势。
     现阶段,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异辛烷、MTBE,这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需要
较多的蒸汽作为动力来维持反应过程。而顺酐的反应过程为强放热过程,本项目
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蒸汽产能最大可达280吨/小时,这些蒸汽可以作为宇新化工
现有生产装置的动力来源,扣除自用部分后,外销蒸汽量可达120吨/小时,按每
年8,000小时计算,蒸汽外销每年可实现收入超过2亿元,能够有效降低公司整体
生产成本。本项目的实施能够大幅度降低公司的整体能耗,减少资源消耗,进一
步实现公司的循环经济和绿色生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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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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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于右杰


保荐代表人:
                                    王志超                 翟平平


内核负责人:
                                    廖笑非


保荐业务负责人:
                                    秦   冲



保荐机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保荐机构董事长: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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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我公司作为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
荐机构,兹授权王志超、翟平平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
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王志超未在主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翟平平未在主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王志超        翟平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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