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 6 月修订,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 对上述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9]2-533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9]2-534 号)、 纳税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9]2-537 号)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5-1-3-1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 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 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正常持续经营,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解散,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或被人民法 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未出现因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亦未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1-3-2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相关财务与会计事项如下: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61,212,913.34 元、 139,242,479.03 元、173,508,001.06 元和 87,363,568.99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 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持续盈 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参 考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 告无虚假记载”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并参考天健会计师出具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 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建立严 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5-1-3-3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的规定。 5、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1-6 月净资产收 益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 47.78%、28.70%、26.39%、11.02%,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2)发行人 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度 1-6 月的合并资 产负债率分别为 32.51%、23.00%、18.64%、14.11%,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3)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1-6 月归属于发 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161,212,913.34 元、139,242,479.03 元、173,508,001.06 元和 87,363,568.99 元,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强; (4)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1-6 月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8,899,343.13 元、127,566,426.55 元、170,643,541.14 元和 59,186,731.40 元,发行人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 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的规定。 6、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 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 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规定。 7、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 5-1-3-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8、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本所律师作为 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 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 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 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股东及管 理层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公 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 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的规定。 10、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 1-6 月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61,212,913.34 元、139,242,479.03 元、 173,508,001.06 元和 87,363,568.99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为 473,963,393.43 元,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 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8,899,343.13 5-1-3-5 元、127,566,426.55 元、170,643,541.14 元和 59,186,731.40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人民 397,109,310.82 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 为 1,974,532,041.35 元 、 2,778,844,082.02 元 、 3,332,421,721.68 元 和 1,566,252,805.52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 8,085,797,845.05 元,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近 3 个会计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 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500 万元人民币,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规定。 (4)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为 0 元,占净资产的 0%,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四)款“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 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的规定。 (5)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为 838,823,603.83 元 ,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593,298,842.89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 款“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1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税务”所述,并参考相关 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涉税证明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纳 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 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的规定。 1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及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资料的核查,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管理 5-1-3-6 人员访谈,对发行人经营所在地法院、仲裁等部门的走访、网络公开信息检索等 方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到期未偿还的银行借款和其他到期应付而未付的重大负 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 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4、根据发行人陈述、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走访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查阅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资料、核查主要资 产,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行人股东立涌投资提供的最新合伙协议、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立涌投资的出 资额由 15,000 万元增至 20,000 万元,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 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11 室-1469(集群注册),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1 普通合伙人 1,000 5 (有限合伙) 2 李晋 有限合伙人 19,000 95 合计 — 20,000 100 5-1-3-7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 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主营业务收 1,363,604,375.73 2,625,266,701.72 2,219,638,654.93 1,537,481,734.84 入 其他业务收 202,648,429.79 707,155,019.96 559,205,427.09 437,050,306.51 入 营业收入合 1,566,252,805.52 3,332,421,721.68 2,778,844,082.02 1,974,532,041.35 计 主营业务收 87.06% 78.78% 79.88% 77.87% 入占比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胡先念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曾政寰持有发行人 11.14%的股份,倪 毓蓓持有发行人 5.85%的股份,张林峰持有发行人 5.29%的股份,前述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3、控股子公司 5-1-3-8 (1)宇新化工,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26 日,现持有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 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300696422825X 号的《营 业执照》,住所为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电厂路 2 号;法定代表人为胡先念; 注册资金为 5,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2)宇新新材料,成立于 2018 年 8 月 6 日,现持有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 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300MA523RNM4W 的《营 业执照》,住所为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电厂路 2 号(1 号办公楼);法定代 表人为胡先念;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70%股权。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六 节)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构成发 行人的关联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的查询,该等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湖南长岭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胡先念任董事的企业 6、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的查询,前述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上海沃坤工贸有限公司 张林峰持有 70%股权的企业 2 上海奕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张林峰、曾政寰各持有 50%股权的企业 3 上海帅东化工有限公司 张林峰、曾政寰各持有 50%股权的企业 5-1-3-9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曾政寰持有 50%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 深圳市海富嘉永贸易有限公司 的企业 5 上海嘉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曾政寰持有 90%股权的企业 6 上海信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倪毓蓓持有 80%股权的企业 7 岳阳市集睿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陈海波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元电子 陈海波持有30%股权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8 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9 浙江贝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海波担任董事的企业 10 宁波瑞能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 Keyke Liu 持股并担任董事长 7、过去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以及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过去十二个月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的查询,上述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2 深圳市嘉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3 彭哲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先念之妻 4 刘志忠、郭凌宇、纪红兵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5 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志忠任董事长的企业 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6 钦州市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司 7 湖南绿源生物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刘志忠任董事的企业 刘志忠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2018 8 湖南维益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年 4 月 25 日注销 曾政寰持股 100%的企业,2018 年 10 月 25 9 上海攀道物资供应中心 日注销 张林峰持股 100%的企业,2018 年 9 月 27 10 上海多晓物资销售中心 日注销 倪毓蓓持股 100%的企业,2018 年 10 月 24 11 上海贺显贸易中心 日注销 5-1-3-10 (二)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度 1-6 月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2019 年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1-6 月 岳阳长炼 接受劳务 4,811,986.25 9,288,239.49 5,116,835.90 8,344,391.97 钦州长炼 接受劳务 - - - 1,103,649.19 小 计 - 4,811,986.25 9,288,239.49 5,116,835.90 9,448,041.16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139,780.97 6,666,774.55 5,907,507.08 3,526,223.1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具备其必要性,交易的条件、 价格公允;上述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为 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电子及其他设备,截至2019年6月30日, 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51,006.43万元,账面价值为35,445.94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别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6,022.56 4,918.55 81.67 机器设备 44,042.44 30,046.27 68.22 电子设备 329.11 179.59 54.57 5-1-3-11 类别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成新率(%) 运输设备 498.41 222.68 44.68 其他设备 113.91 78.85 69.22 合计 51,006.43 35,445.94 69.49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及合同等 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 单笔或累计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担 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序 合同金额 销售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签署方 履行期限 号 (万元) 中海壳牌 根据实际 碳四抽余 2012.01.01- 1 石油化工 交易量结 2012.01.01 宇新化工 油 R2 2021.12.31 有限公司 算 中海石油 炼化有限 根据实际 LPG、醚 2015.07.01- 2 责任公司 交易量结 2015.07.24 宇新化工 后碳四 2024.12.31 惠州炼化 算 分公司 醚后碳 中海壳牌 根据实际 四、重碳 3 石油化工 交易量结 2017.05.04 宇新化工 2017.05.01-2024.12.31 四、混合 有限公司 算 碳四 中海壳牌 根据实际 液化燃料 2018.01.01- 4 石油化工 交易量结 2018.01.01 宇新化工 气 2027.12.31 有限公司 算 辽宁盛泽 顺酐催化 9,973.50 宇新新材 2018.12.04- 5 2018.12.04 精细化工 剂等 万元 料 2020.03.30 5-1-3-12 序 合同金额 销售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签署方 履行期限 号 (万元) 科技有限 公司 四川科新 反应器封 1,460.80 宇新新材 2018.09.27- 6 机电股份 头、电机 2018.09.27 万元 料 2019.12.31 有限公司 等 麦思股份 顺酐反应 1,288 万 宇新新材 2018.09.27- 7 2018.09.27 有限公司 器系统 欧元 料 2019.12.31 2、销售合同 序 合同金额 销售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签署方 履行期限 号 (万元) 中海石油炼化有 根据实际交 2015.07.01- 1 限责任公司惠州 丙烷液化气 2015.07.24 宇新化工 易量结算 2024.12.31 炼化分公司 中海壳牌石油 碳四抽余油 根据实际交 2012.01.01- 2 2012.01.01 宇新化工 化工有限公司 R3 易量结算 2021.12.31 福建联合石油 根据实际 2019.01.01- 3 异辛烷 2019.01.01 宇新化工 化工有限公司 交易量结算 2019.12.31 宁波斯隆 根据实际 2018.07.01- 4 异辛烷 2018.07.01 宇新化工 化工有限公司 交易量结算 2019.12.31 江苏纯源优品 2019.08.10- 5 异辛烷 512 万元 2019.07.22 宇新化工 贸易有限公司 2019.08.31 3、担保合同 序 担保金额 担保 合同名称 担保人 债权人 签订时间 担保期限 号 (万元) 形式 最高额 浦发银行 2017.02.21- 1 宇新化工 2017.02.21 4,000.00 保证 保证合同 长沙分行 2020.02.21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担保合同项下无借款余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上述合同的内容 及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纠纷。 5-1-3-13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 2,929,075.11 元,主要为应收出口退税、押金 保证金;其他应付款余额合计 9,010,985.15 元,主要为保证金、其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如下: 事 项 会议 召开日期 董事会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9.07.28 监事会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9.03.02 监事会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9.07.28 经审查发行人召开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签到、表决票、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策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9 年度 1-6 月内新获得的税收优惠如下: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 2018-2020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 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 号)的规定,2018 年至 2020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下调按 2017 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2018 年已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征缴 标准高于 2017 年当地征收标准的,由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 5-1-3-14 程序办理退库。发行人子公司宇新化工根据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5 月 3 日联合下发的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 账簿免征印花税。发行人子公司宇新新材料根据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宇新新材料少数股东上海润金提供的最新合伙协议、工商 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上海润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元) (%) 1 沈宇浩 普通合伙人 4,000.00 66.67 2 王齐芳 有限合伙人 1,400.00 23.33 3 李继让 有限合伙人 600.00 10.00 合计 6,000.00 100.00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并 上市条件的的重大事项。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下无正文) 5-1-3-15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王长平 何诗博 年 月 日 5-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