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 6 月修订,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 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对上述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发生的期间 事项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2-7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2-8 号)、《纳 税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2-11 号)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 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1-6-1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 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 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正常持续经营,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解散,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或被人民法 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未出现因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亦未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1-6-2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财务与会计事项如下: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39,242,479.03 元、173,508,001.06 元 和 234,677,408.86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之股票发行条 件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参 考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 告无虚假记载”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并参考天健会计师出具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 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建立严 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5-1-6-3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的规定。 5、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8.70%、 26.39%、27.05%,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2)发行人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的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3.00%、18.64%、16.56%,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3)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39,242,479.03 元、173,508,001.06 元和 234,677,408.86 元,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强; (4)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分别为 127,566,426.55 元、170,643,541.14 元和 325,229,497.15 元,发行人现金 流量正常。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 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的规定。 6、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 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 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规定。 7、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5-1-6-4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规定。 8、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本所律师作为 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 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 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 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的规定。 9、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 易,且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的规定。 10、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39,242,479.03 元、173,508,001.06 元和 234,677,408.86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 数且累计为 547,427,888.95 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27,566,426.55 元、170,643,541.14 元和 325,229,497.15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人民 623,439,464.84 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2,778,844,082.02 元 、 3,332,421,721.68 元 和 5-1-6-5 3,161,320,025.23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 9,272,585,828.93 元,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近 3 个会计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 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500 万元人民币,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规定。 (4)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为 0 元,占净资产的 0%,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 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的规定。 (5)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为 1,067,079,741.24 元,未分配利润为 724,843,328.66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 款“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1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税务”所述,并参考相关 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涉税证明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纳 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 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的规定。 1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及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资料的核查,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管理 人员访谈,对发行人经营所在地法院、仲裁等部门的走访、网络公开信息检索等 方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到期未偿还的银行借款和其他到期应付而未付的重大负 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 5-1-6-6 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4、根据发行人陈述、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走访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查阅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资料、核查主要资 产,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 (一)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主要资质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取 得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2019 年 8 月 23 日,宇新化工取得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广东省污染物 排放许可证》,证书编号:4413042016042647,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1 月 14 日,宇新化工取得惠州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配备案证明》,证书编号:(粤)3S44130030041,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13 日。 (二)业务收入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 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2,655,491,119.37 2,625,266,701.72 2,219,638,654.93 5-1-6-7 其他业务收入 505,828,905.86 707,155,019.96 559,205,427.09 营业收入合计 3,161,320,025.23 3,332,421,721.68 2,778,844,082.02 主营业务收入 84.00% 78.78% 79.88% 占比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胡先念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曾政寰持有发行人 11.14%的股份,倪 毓蓓持有发行人 5.85%的股份,张林峰持有发行人 5.29%的股份,前述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3、控股子公司 (1)宇新化工,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26 日,现持有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 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300696422825X 号的《营 业执照》,住所为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电厂路 2 号;法定代表人为刘同华; 注册资金为 5,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2)宇新新材料,成立于 2018 年 8 月 6 日,现持有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 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300MA523RNM4W 的《营 业执照》,住所为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电厂路 2 号(1 号办公楼);法定代 表人为刘同华;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发行人持有其 70%股权。 5-1-6-8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的查询,该等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湖南长岭石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胡先念任董事的企业 6、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的查询,前述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上海沃坤工贸有限公司 张林峰持有 70%股权的企业 2 上海奕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张林峰、曾政寰各持有 50%股权的企业 3 上海帅东化工有限公司 张林峰、曾政寰各持有 50%股权的企业 4 上海嘉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曾政寰持有 90%股权的企业 5 上海信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倪毓蓓持有 80%股权的企业 6 岳阳市集睿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陈海波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元电子 陈海波持有30%股权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7 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8 浙江贝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海波担任董事的企业 9 珠海出巢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梁作的姐姐梁志英担任董事的企业 10 宁波瑞能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 Keyke Liu 持股并担任董事长 7、过去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5-1-6-9 人员的企业,以及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过去十二个月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的查询,上述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2 深圳市嘉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3 彭哲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先念之妻 4 刘志忠、郭凌宇、纪红兵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5 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志忠任董事长的企业 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6 钦州市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司 7 湖南绿源生物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刘志忠任董事的企业 刘志忠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2018 8 湖南维益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年 4 月 25 日注销 曾政寰持股 100%的企业,2018 年 10 月 25 10 上海攀道物资供应中心 日注销 曾政寰持有 50%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11 深圳市海富嘉永贸易有限公司 理的企业,2019 年 8 月 29 日注销 张林峰持股 100%的企业,2018 年 9 月 27 12 上海多晓物资销售中心 日注销 倪毓蓓持股 100%的企业,2018 年 10 月 24 13 上海贺显贸易中心 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岳阳长炼 接受劳务 8,682,778.59 9,288,239.49 5,116,835.90 合 计 - 8,682,778.59 9,288,239.49 5,116,835.90 5-1-6-10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5,856,593.43 6,666,774.55 5,907,507.0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具备其必要性,交易的条件、 价格公允;上述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房产 宇新化工就租赁大亚湾区澳头镇岩前长春街七巷 15 号房产与林文来签署的 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到期,宇新化工与林文来续签租期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的租赁合同。 (二)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宇新化工新增 3 项专利权,具体如下: 专利 有效期 取得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类型 限 式 一种分段独立式废酸 原始 1 裂解炉及废硫酸的裂 发明 201611050859.9 2016.11.22 20年 取得 解方法 一种用于烷基化反应 原始 2 的喷射式列管反应器 发明 201710028166.8 2017.01.13 20年 取得 及其反应方法 一种异丁烷氧化制备 原始 3 叔丁基过氧化氢的方 发明 201710467464.7 2017.06.20 20年 取得 法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权系依法取得,发行人已取得上 述专利权的权属证书,发行人依法享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该等专利的权利;该 5-1-6-11 等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及合同等 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笔或累计 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1、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正在履行 的原材料大额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销售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签署方 履行期限 号 (万元) 中海壳牌石 碳四抽余 根据实际交 宇新化 2012.01.01- 1 油化工有限 2012.01.01 油 R2 易量结算 工 2021.12.31 公司 中海石油炼 化有限责任 LPG、醚后 根据实际交 宇新化 2015.07.01- 2 2015.07.24 公司惠州炼 碳四 易量结算 工 2024.12.31 化分公司 中海壳牌油 醚后碳四、 根据实际 宇新化 3 化工有限公 重碳四、混 2017.05.04 2017.05.01-2024.12.31 交易量结算 工 司 合碳四 中海壳牌石 液化燃料 根据实际交 宇新化 2018.01.01- 4 油化工有限 2018.01.01 气 易量结算 工 2027.12.31 公司 辽宁盛泽精 顺酐催化 9,973.50 宇新新 2018.12.04- 5 细化工科技 2018.12.04 剂等 万元 材料 2020.03.30 有限公司 2、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5-1-6-12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万 序号 销售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签署方 元) 西安陕鼓动力股 1 空气压缩机组 588 万元 2019.09.15 宇新新材料 份有限公司 烟台龙港泵业股 锅炉给水泵、化工 2 920 万元 2019.10.28 宇新新材料 份有限公司 泵 江联重工集团股 3 气体冷却器 750 万元 2019.07.03 宇新新材料 份有限公司 4 四川科新机电股 丁烷塔、吸收塔 1,300 万元 2019.09.04 宇新新材料 5 份有限公司 切换冷却器 3,300 万元 2019.07.03 宇新新材料 奥腾能源科技发 6 展(苏州)有限 冷却器、预热器 828 万元 2019.10.31 宇新新材料 公司 岳阳恒忠机械工 7 塔内件 980 万元 2019.09.04 宇新新材料 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友联钢结构 吸收精制及气分合 8 851.052 万元 2019.12.18 宇新新材料 材料有限公司 反应钢结构 江苏瑞鼎环境工 9 尾气蓄热氧化装置 9,500 万元 2019.05.23 宇新新材料 程有限公司 隆华科技集团 10 (洛阳)股份有 空冷器 718 万元 2019.11.18 宇新新材料 限公司 3、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的 大额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销售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签署方 履行期限 号 (万元) 中海石油炼化有 根据实际交 2015.07.01- 1 限责任公司惠州 丙烷液化气 2015.07.24 宇新化工 易量结算 2024.12.31 炼化分公司 5-1-6-13 序 合同金额 销售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签署方 履行期限 号 (万元) 中海壳牌石油 碳四抽余油 根据实际交 2012.01.01- 2 2012.01.01 宇新化工 化工有限公司 R3 易量结算 2021.12.31 4、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担保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万元) 方式 宇新新材 中国银行 GDK4753701 自实际提款日 抵押及 1 91,200 料 惠州分行 20190204 起 72 个月 保证 5、担保合同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序 担保金额 担保 合同名称 担保人 债权人 签订时间 担保期限 号 (万元) 形式 最高额 浦发银行 2017.02.21- 1 宇新化工 2017.02.21 4,000 保证 保证合同 长沙分行 2020.02.21 最高额保 中国银行 2019.08.20- 2 宇新化工 2019.08.20 91,200 保证 证合同 惠州分行 2026.12.31 最高额保 中国银行 2019.08.20- 3 发行人 2019.08.20 91,200 保证 证合同 惠州分行 2026.12.31 最高额抵 宇新新材 中国银行 2019.08.20- 4 2019.08.20 5,862.62 抵押 押合同 料 惠州分行 2026.12.31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表第 1 项担保合同项下无借款余额。 6、其他重大合同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18 年 11 月 1 日,宇新新材料与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山东海成”)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山东海成向宇新新材料提供 年产 15 万吨顺酐项目生产装置、储运设施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的设计服 5-1-6-14 务,合同价款 590 万元。 (2)技术许可合同 2018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与美国亨斯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亨斯迈”)签署《技术许可协议》,约定亨斯迈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顺酐生 产工艺技术许可给宇新新材料年产 15 万吨顺酐项目使用,并为宇新新材料的项 目建设提供工艺设计包和相关技术服务;相关技术许可期限为 25 年,技术许可 费和工艺设计包费用合计为 498 万美元,并对亨斯迈派驻的技术服务人员每人每 日支付 1,000 美元技术服务费。 2018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宇新新材料与亨斯迈签署了《转让许可合同的 合同》,亨斯迈同意将其与宇新股份签署的前述《技术许可协议》及宇新股份相 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宇新新材料。 (3)办公楼租赁合同 2019 年 4 月,宇新化工与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签署《办公楼租赁合同》, 宇新化工承租中海油惠州石化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惠州中海油大厦 9 层 作为办公室,租赁面积为 4,390.27 平方米,租赁期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租金(不含物业费等)为 56 元/平方米/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上述合同的内容 及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纠纷。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 1,245,505.78 元,主要为内部往来款、押金保 证金、备用金及其他;其他应付款余额合计 7,023,004.95 元,主要为保证金、其 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5-1-6-15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事 项 会议 召开日期 董事会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9.08.15 董事会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0.01.19 股东大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08.15 经审查发行人召开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签到、表决票、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宇新化工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进入广 东省 2019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已公示完毕,尚待取得主管部门 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新获得的财政补 贴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说明 2018 年度资本市场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18 年度资本市场发展专项 发展专项资金-上市 1,000,000.00 资金的通知》(长财金指〔2019〕7 号) 辅导备案阶段 2019 年度资本市场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19 年度资本市场发展专项 发展专项资金-上市 500,000.00 资金的通知》(长财金指〔2019〕15 号) 受理阶段补助 5-1-6-16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两化融贯标试点企 200,000.00 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8 年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 业奖励 企业跟踪服务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8]250 号) 2018 年产业资本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关于 2018 年度促进区域产业 30,000.00 项资金 发展政策兑现的决定》(雨政发〔2019〕9 号)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 2018 年度失 稳岗补贴 84,777.82 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 人社函[2019]140 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税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残联 返还残保金 43,844.40 《关于调整 2018-2020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 返还印花税 38,750.00 知》(财税[2018]50 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税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残联 返还个税 97,422.82 《关于调整 2018-2020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的通知》(粤财社[2018]219 号) 工业贸易发展局科 技专项资金-专利资 2,700.00 - 助 小 计 1,997,495.04 - 本所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九、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宇新新材料少数股东上海润金提供的最新合伙协议、工商 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上海润金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元) (%) 1 沈宇浩 普通合伙人 7,000.00 66.67 5-1-6-17 2 王齐芳 有限合伙人 2,450.00 23.33 3 李继让 有限合伙人 1,050.00 10.00 合计 6,000.00 100.00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并 上市条件的的重大事项。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下无正文) 5-1-6-18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王长平 何诗博 年 月 日 5-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