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之“证 监许可〔2020〕520 号”文核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 新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刊 登招股说明书。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834.00 万股,全部 为新股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认为宇新股份申请其 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公司简介 发行人名称: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先念 成立时间:2009 年 10 月 12 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5 年 12 月 28 日 注册资本:11,334.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 868 号德思勤城市广场第 A-2 地块第 7 栋 16 层(邮编:410116) 办公地址: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石化大道中电厂路 2 号(邮编:516082) 电话:0752-5962808 传真:0752-5962808 互联网网址:http://www.yussen.com.cn/ 电子邮箱:stock@yussen.com.cn (二)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由宇新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整体变更设立。宇新有限以经天健会计 2 师事务所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 166,622,833.88 元折合股本 7,500 万股,超出股本部分的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2015 年 12 月 8 日,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天健湘验[2015]46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 净资产折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办理了整体变更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694045819W 的《营业执照》。 (三)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 LPG 为原料的有机化工产品的工艺研发、 生产和销售。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宇新化工在惠州大亚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 区石化产业园区陆续建成并投产了多套 LPG 深加工产品生产装置,打造了具备 循环经济优势的产业链。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是以 LPG 中含有的异丁烷、 异丁烯、正丁烯等组分为原料生产的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和乙酸仲丁酯。其中, 异辛烷和甲基叔丁基醚都具有较高的辛烷值,主要用于生产成品汽油;乙酸仲丁 酯作为重要的有机溶剂,广泛应用于涂料、油墨、橡胶等多种工业产品的生产。 报告期内,公司还利用 LPG 中的丙烷、丙烯等原料生产并销售了少量异丙醇、 乙酸甲酯等产品,同时对外销售戊烷发泡剂等副产品。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分类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品制造业”。公司所处具体细分行业为 LPG 深加工行业。 (四)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2-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资产 52,953.95 46,724.15 32,623.59 非流动资产 74,934.53 46,787.71 41,241.38 3 资产总计 127,888.48 93,511.85 73,864.97 流动负债 14,902.65 15,203.32 14,957.12 非流动负债 6,277.86 2,230.68 2,030.07 负债总计 21,180.50 17,434.00 16,987.19 股东权益合计 106,707.97 76,077.85 56,877.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 98,879.25 74,596.19 56,877.78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316,132.00 333,242.17 277,884.41 营业利润 27,637.81 20,134.25 16,998.53 利润总额 27,526.91 20,145.31 16,954.33 净利润 23,900.63 17,715.40 14,692.2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 24,262.56 17,733.73 14,692.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23,467.74 17,350.80 13,924.25 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522.95 17,064.35 12,756.6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715.40 -12,273.76 -4,183.8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054.99 1,500.00 288.6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86.75 -28.73 -271.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775.79 6,261.87 8,590.10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倍) 3.55 3.07 2.18 速动比率(倍) 3.21 2.55 1.9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95 3.09 10.1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11.63 8.78 6.69 股)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 - (%) 4 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03.63 191.34 561.96 存货周转率(次) 40.23 51.13 47.86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32,492.05 24,782.73 20,287.83 利息保障倍数(倍) 2,654.25 - 713.03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元/股) 3.83 2.01 1.50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1.39 0.74 1.0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27.05 26.39 28.70 润,%)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76 2.04 1.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股)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8,500.00 万股,本次采用网下向投资者配售 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公开发行 2,834.00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25%,发行后总股本为 11,334.00 万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股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834.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 股转让。 4、发行后总股本:11,334.00万股 5、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 6、发行价格:39.99元/股 7、发行后每股收益:2.07元/股(按照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盈率: (1)14.4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 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3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 9、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1.63元(以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股本计算)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7.55元(按照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及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发行市净率:3.44倍(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2.28倍(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2、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1,420,23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00,981,715,000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908.05531倍,高于150倍。回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8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2,55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5280381%,认购倍数为3,959.13569倍。本次发行余股79,601股,全部由主承 销商包销。 1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4、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5、股票锁定期: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和本次网上发行部分的股票 无锁定期。 16、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3,331.6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00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5月27日对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2-17号 《验资报告》。 17、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先念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 6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王鹏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海波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 司回购其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公司其他 52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5、发行人控股股东胡先念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海波承诺:所持股份 锁定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其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7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宇新股份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1,334.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 责可能存在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和充分的 尽职调查,并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8 的相关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5、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8、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 (一)持续督导事项 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 9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行人执行相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 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建立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人签订 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 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变更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 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 的相关信息 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 人进行现场核查 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规定保荐机构有权通过多种方式跟踪了解发行人规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范运作情况;保荐机构有权按月向发行人提出持续督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导工作询问函,发行人应及时回函答复 发行人应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给予充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分配合;发行人应提供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等中介机构畅通的沟通渠道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志超、翟平平 1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楼 电话:021-35082179 传真:021-35082151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11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志超 翟平平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