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2020-06-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
宇新股份向控股子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新材料”)提
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20 号文《关于核准湖南宇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2,83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9.9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3,316,6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 102,000,000.00 元及
对应增值税 6,12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025,196,6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保
荐费、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31,316,600.00 元(不含税)后,宇新股份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0,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
验〔2020〕2-1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募集资
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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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 项目铺 拟使用募
序 项目 其中:项目 环评 实施
金投资 底流动 集资金投 备案核准
号 总投资 建设投资 批复 主体
项目 资金 资
15 万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
惠市环建
吨/年 目备案证》 项目代码: 宇新
1 129,271.49 125,830.00 3,441.49 84,000.00 〔2019〕
顺酐项 2018-441303-26-03-83 新材料
13 号
目 8625)
补充
宇新
2 营运 16,000.00 - - 16,000.00 - -
股份
资金
合计 145,271.49 125,830.00 3,441.49 100,000.00 - - -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借款情况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宇新新材料提供不超过 4 亿元的借
款,专项用于 15 万吨/年顺酐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 2 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
计算。公司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宇新新材料收取资金占用费。
宇新新材料将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公司拨付的专项用于募投
项目的借款,并与公司、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
资金规范使用。
四、借款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3RNM4W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同华
成立日期:2018年8月6日
住所: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电厂路2号(1号办公楼)
经营范围:研发、销售:新材料及相关产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
术的转让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情况: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上海润金商务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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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30%股权。
履约能力:宇新新材料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经营情况
平稳,财务状况良好,履约风险可控。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宇新新材料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
项目实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
使用状态,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效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审
批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6月16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七、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安
信证券对宇新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
议。
保荐代表人: 王志超 翟平平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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