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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7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0,169.74 万元置
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二、对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
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
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
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借款形成坏
账的可能性极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
施募投项目。

    三、对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货币资金充裕,在保证
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货币资金充裕,在保证
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资金收益。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符合公司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KEYKELIU      罗绍德        李国庆


                                               202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