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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0-09-29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查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宇新股份 2020 年 9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设立控
股子公司,以及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宇新股份在推进合作项目过程中,与合作方
考虑到后续经营发展及调动管理团队积极性的需要,拟对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方案进行调整,
主要涉及合作方的调整。合作方调整为惠州博科汇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博科汇富”)、“惠州博科汇金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
为准,以下简称“博科汇金”)以及关联自然人胡先念、非关联自然人李玉国先生。其中: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先念为博科新材的股东之一;公司董事胡先君、湛明,监事游新斌、张东
之、余良军,高级管理人员周丽萍、邱大梁均为博科汇富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均为公司及其
下属公司的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博科汇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胡先君,其他合伙人均为公司
及其下属公司的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胡
先念、博科汇富、博科汇金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
完善产业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但该事项尚需获得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KEYKELIU      罗绍德         李国庆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