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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新股份:关于与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签订《宇新轻烃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签订 《宇

           新轻烃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所述先行项目、主体项目一期、二期及远期项目,涉及 120 万平
方米项目用地,以及包括港区罐区及码头仓储用地、变电站、供水、污水处理、
公用管廊等配套设施问题。能否取得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满足项目实施条件,
存在不确定性。
    2、根据协议约定,最先实施的先行项目将在相应土地交付后的一个月内开
工建设。对本年度经营成果无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20 年 8 月 20 日,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
或“公司”)与惠州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建设指挥部于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就公司在惠州新材料产业园内投资建设轻
烃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碳三、碳四及高端化工新材料产品等事项做出了约定。为
落实框架协议, 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署<宇新轻烃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拟于近期与惠州市
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签署《宇新轻烃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协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该议案尚需提交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30 日内正式签署。
    二、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为政府(或政府部门),与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情况
    1、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包括先行项目和主体项目(主体项目分为一期、二期和远期项目),总
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159 亿元。其中先行项目为 6 万吨/年 PBAT 项目,投资额约为
人民币 5 亿元。主体项目一期、主体项目二期、主体项目远期包括但不限于 PBAT、
PDH、聚丙烯、顺酐、1,4-丁二醇等装置,总投资约 154 亿元。将在条件达成后
分步实施。
    2、项目用地
    协议预计用地面积为 120 万平方米。其中先行项目用地约 7 万平方米,主体
项目一期、主体项目二期、主体项目远期需用地 113 万平方米。在乙方将项目所
需土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给甲方后,甲方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在考
虑符合安全和集约用地,以及各方最佳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确定先行项目、主体
项目一期、二期及远期项目所需土地的最终位置和面积。乙方通过挂牌竞拍方式
依法受让上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
    3、项目建设
    先行项目:乙方应在先行项目土地交付之日起 1 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
之日起 18 个月内完工。
    主体项目:在满足主体项目建设条件之后,甲方为乙方提供主体项目所需土
地,乙方应确保主体项目在土地交付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之日起
28 个月内完工。
    4、项目产值
    先行项目达产后年产值应达到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单位产值达到人民币
14000 元/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达到人民币 11.5 亿元以上。
    所有项目达产后年产值应达到人民币 265 亿元以上,单位产值达到人民币
22000 元/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达到人民币 300 亿元以上。
    5、主体项目投资建设及投产前提条件
    ①甲方完成项目地块相应的“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
    ②乙方取得惠州市荃湾港区罐区及码头用地,甲方为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③甲方完成园区 220kv 变电站的建设,并具备投用条件。
    ④甲方为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提供合法合理的必要条件。
    ⑤公用管廊具备投用条件。
    (二)先行项目实施
    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30 日内出资在惠东县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
司的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乙方应在先行项目土地交付之日起
1 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之日起 18 个月内完工。
    先行项目达产后,年销售额应达到 11.5 亿元以上。
    (三)优惠扶持政策
    1、在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在土地出让、税收
等方面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扶持;
    2、甲方还将为项目公司申请国家、广东省、惠州市其他优惠政策提供合理
协助。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补
救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照要求参加项目各期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3、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和税收贡献,或
者因乙方原因项目未按期开工、完工以及存在其它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追究乙
方违约责任,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乙方相应的整改时间。若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整改
时间的,整改时间根据项目的建设期确定,但最长不超过相应建设期的 50%。
    如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整改时间或乙方的整改行动及整改成效未能达到甲
方要求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①取消对乙方的优惠扶持政策,且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及/或返还此前乙
方已经获取的各项价格优惠部分及/或奖励,直至达到乙方不享有各项优惠扶持
政策的状态。
    ②延后或终止供应项目后续建设用地。
    ③有权公布乙方的违约失信行为,纳入政府征信系统记录。
    4、下列情况下,视为乙方放弃项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依法收回土地
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项目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虽经甲方相关部门同意延期、另行约定
开工日期,但仍逾期超过 3 个月;项目在正式投产后年产值连续 2 年没有达到本
协议约定年产值标准的 30%。
    (五)协议终止
    1、乙方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本协议自
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投资和损失等均自行承担。
    2、如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依法解除、终止的,
或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本协议随之自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投资和损失
等均自行承担。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先行项目,根据甲方交付土地情况,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开工建设,2021
年底建成投产,对本年度经营结果不会产生影响。
    本协议所签订之项目,是公司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公司业务和
战略发展布局,使业务向下游更广泛的领域进军,使上游原材料价值得到最大程
度的利用。通过建设 PBAT、PDH、聚丙烯、顺酐、1,4-丁二醇等项目,公司全面
进入化工新材料研发及生产领域,使公司能充分利用原有生产基础和资源优势,
打造产业链。随着多种高附加值的新材料产品项目建成投产,将进一步提升公司
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综合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项目在用地及配套条件的获取方面具有不确定性;本协议项目均为化
工项目,项目实施存在安全生产、环保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本协议项目存在因
市场周期发生大的变化导致不能顺利实施的不确定性;本协议各项目可能受到国
家政策及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无法达到预计的投资要求。公司将
根据本协议项目投资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1、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科新材”),作为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子公司”)
负 责 实 施 先 行 项 目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2020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先行项目为 6 万吨/年 PBAT 项目,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5 亿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博
科新材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博科新材在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将立即开展先
行项目建设。
    2、主体项目(一期、二期和远期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PBAT、PDH、聚丙烯、
顺酐、1,4-丁二醇等装置,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154 亿元,根据协议约定,由宇新
股份设立的具有控股权的子(分)公司分步实施。项目资金来源为宇新股份及其
他股东向子(分)公司缴纳的出资款、子(分)公司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